阿尔山市自然资源局是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一、阿尔山市自然资源局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党中央关于自然资源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盟委和市委相关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二)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拟订全市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和测绘等地方性政策、措施。
(三)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按照上级制定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全市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组织实施全市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四)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组织落实国家、自治区的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工作。组织实施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五)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执行考核办法。组织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六)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全市自然资源发展规划,落实国家、自治区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全市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全市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七)负责建立全市空间规划体系并组织实施。推荐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开展全市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全市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建立健全全市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订和实施城乡规划政策,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审批、监管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八)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组织编制全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组织政府投资的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九)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牵头实施耕地保护政策,负责全市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实施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十)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编制全市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监督管理全市地质勘查项目。负责全市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地质矿产勘查工作。负责全市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全市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全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开展全市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全市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及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全市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二)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负责全市矿业权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落实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工作。开展全市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三)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管理全市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全市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全市辖区内测量标志保护。
(十四)推动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和测绘技术对外合作与交流,组织落实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组织实施全市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五)负责查处土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及测绘违法案件。
(十六)统一管理和协调市林业和草原局。
(十七)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职能转变。阿尔山市自然资源局要落实中央、自治区、兴安盟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
二、市自然资源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机要、档案管理、新闻宣传、政务公开。承担自然资源专项收入收缴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自然资源收益分配等有关财务制度。负责机关财务、专项资金、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内部审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机关及所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培训工作。承担自然资源局领导班子建设的具体工作。指导自然资源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纪检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党务、事务等管理工作。
(二)法规与执法监察股。组织起草自然资源管理地方性政策、规章、办法草案。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承担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信访有关工作。指导协调全市土地、矿产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工作,协调解决跨区域违法案件查处。组织自然资源执法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
(三)自然资源调查监测与确权登记和测绘股。按照国家、自治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全市自然资源定期调查监测评价制度。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工作。组织开展水、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承担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落实国家、自治区制定的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承担指导监督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管理登记资料。组织实施测绘地理信息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测绘活动、质量、民用测绘航空摄影与卫星遥感,管理测绘资质资格。建立和管理测绘基准、测绘系统。拟订基础测绘规划、年度计划及重大项目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安全管理,负责地图市场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审核重要地理信息数据,提供测绘地理信息应急保障,指导监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
(四)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股。承担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监督执行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建立交易平台,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承担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工作。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开展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政策,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实施相关考核标准。组织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承担由市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
(五)国土空间规划股。承担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工作并监督实施,履行城乡规划管理职责。组织编制全市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按规定权限负责全市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和审核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市级重大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
(六)国土空间用途管制与生态修复股。执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提出土地年度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执行耕地、林地、草地、湿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承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按规定权限负责全市各类土地用途转用、审批、报批工作。组织落实城乡规划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实施。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承担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承担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承担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拟订全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组织实施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组织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
(七)矿产资源管理股。拟订全市矿业权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管理市级权限矿业权的出让及审批登记。指导全市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及延续审查工作,调处矿业权属纠纷。落实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等相关工作。组织编制实施全市矿产资源规划,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和信息发布工作。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管理。监督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等地质遗迹。负责全市地质工作。监督管理地质勘查项目,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
三、人员编制情况
市自然资源局行政编制12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股级领导职数7名(7正)
四、三级单位情况
阿尔山市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一)职能职责:
1.负责全市境内自然资源动态巡查工作;具体负责未经批准动用机器设备进行挖砂、采石、取土情节严重的,未经批准进行矿山建设的违法图斑等大案、要案进行立案调查处理和执行,赋予乡镇行政权力事项、自然保护地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除外。承办上级主管单位或者其他部门移交的案件和其他工作。
2.依法监督检查全市土地利用、开发、保护、权属确认及土地变更情况;对土地市场的经营和交易活动及有关使用情况实行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仲裁土地权属争议,解决土地纠纷,协同司法部门实行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和刑事责任。
3.对测绘成果质量,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和互联网地图服务的行政处罚。
4.依法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对在城市开发边界内没有规划审批的建设行为由城市综合执法部门查处);依法对未按照规定期限报送竣工验收资料的建设单位依法进行行政处罚;依法对未按照规定、规范编制相关规划及设计的单位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5.完成市自然资源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机构规格
1.阿尔山市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设3个内设机构。
(1)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人事、组织、信息、宣传、财务、安全、保密和政务公开等工作
(2)执法一队:监督检查全市土地利用、开发、保护、权属确认及土地变更情况;对土地市场的经营和交易活动及有关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仲裁土地权属争议,解决土地纠纷,协同司法部门实行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和刑事责任。负责对未经批准动用机器设备进行挖砂、采石、取土情节严重的,未经批准进行矿山建设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对测绘成果质量,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和互联网地图服务的行政处罚。赋予乡镇行政权力事项、自然保护地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除外。
(3)执法二队:依法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在城市开发边界内没有规划审批的建设行为由城市综合执法部门查处)、对未按照规定期限报送竣工验收资料的建设单位和个人、依法对未按照规定、规范编制相关规划及设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行政处罚。
人员编制和结构
核定事业编制13名,设队长1名(副科级)。
办公地址:阿尔山市温泉街1号
联系电话:0482-7128919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1:30 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负责人:阿尔山市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队长 刘鹏飞
阿尔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阿尔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为阿尔山市自然资源局所属副科级事业单位。
宗旨和业务范围
(一)贯彻落实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法律法规、不动产确权和权属争议调处的规则、办法。
(二)指导监督全市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不动产登记制度。
(四)负责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和归档。
(五)指导全市不动产登记倌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和维护、指导不动产登记资料社会查询服务。
(六)负责与各单位沟通协调,编制不动产登记工作方案,组织发放不动产统一登记证书。
办公地址:阿尔山市林海街机场路与伊经11路交汇处(原棚改大厅)
联系电话: 0482-7120625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8:30-11:30 14:30-17: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负 责 人: 阿尔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中心 主任 杨勇
五、其他信息
办公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阿尔山市温泉街阿尔山市自然资源局办公楼
联系电话:0482-7122988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负责人:自然资源局 局长 赵晓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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