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能

阿尔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来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阿尔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阿尔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能 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 任法定化,根据自治区党委编委批准、兴安盟委编委印发的《阿 尔山市机构改革方案》和中共阿尔山市委员会、阿尔山市人民政府 府印发的《阿尔山市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阿尔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阿尔山市政府 组成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原阿尔山市医疗保健障局职责划入阿尔山市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四条  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 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 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 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自治区 党委、盟委和市委工作要求,把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落实到

履行职责过程中,在办好完成习近平总书记交给内蒙古的五大任 务和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两件大事中发挥职能作用。主要职责是:

(一)牢牢把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将之贯

 

穿于全市人力资源开发、就业发展规划、城乡的多层次社会保障 体系,就业、失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 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及自身建设等全过程各方面。

(二)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开发规划、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 订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激励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全 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人力资源流动 政策,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拟订全市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 就业创业服务体系。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 组织落实就业援助制度。牵头拟订并组织实施高校毕业主就业政 策,开展就业指导服务工作。

(四)统筹推进建立覆盖全市城乡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落实自治区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拟 订并组织实施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 理和监督制度,编制全市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会同有

关部门实施全民参保计划,按照国家要求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险公 共服务平台。

(五)负责全市就业、失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以 及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 形势稳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贯彻落实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 策,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贯彻落实职工作时间、休息

 

休假、假期制度和消除非法使用童工、女工及未成年工的特殊劳 动物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 法查处违法违纪案件。

(七)牵头落实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贯彻落实专业技术人员 管理、继续教育和博士后管理等政策,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 选拔和培养工作,落实吸引国(境)外专家、留学人员来市(回 市)工作政策。贯彻落实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专业技术资格 评定政策。拟订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政策并组织实 施。拟订落实职业资格制度的相关政策,建立职业技能多元化评 价机制。

(八)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 权限负责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合同等人事综 合管理工作,贯彻落实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

(九)贯彻落实自治区、兴安盟表彰奖励制度,综合管理全 市表彰奖励工作,承担全市评比达标表彰工作,根据授权承办以 市委、市政府名义开展的市级表彰奖励活动。

(十)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全市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 配政策,建建立健全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 制。综合管理全市企事业单位人员的工资福利和离退休工作。

(十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自 治区党委、盟委和市委相关决策部署,结合阿尔山市实际,研究 拟订相关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

 

(十二)协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医疗保障基金预决算草案, 组织实施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 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十三)贯彻落实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 和区域调剂平衡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 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贯彻落实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 革方案。

(十四)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兴安盟制定的城乡统一的 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 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贯彻执行国家医保目录准入谈判规则。

(十五)贯彻落实国家药品、医用耗材价格政策,组织制定 全市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落实医保支付医 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 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十六)贯彻落实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建立 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 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依规查处医疗保障领域 违法违规行为。

(十七)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和公共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 设。组织实施和完善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 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十八)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统筹发展和安全,有效防范化解

 

各类风险挑战,实现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的良性互动等职责。 (十九)完成市委和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职能转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完善统一的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大病保险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建 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 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 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 药费用负担。

第七条 有关职责分工:

(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 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 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二)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规范 和优化对外办理事项,落实国家职业资格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 管,创新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式,加强信息共享,提高 公共服务水平。

(三)与市教育局的有关职责分工。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由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市教育局等部门拟订。高校 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市教育局负责;高校毕 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负责。

第八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本规定第四条所明

 

确的主要职责,编制权责清单,逐项明确权责名称、权责类型、 设定依据、履责方式、追责情形等。在此基础上,制定办事指南、 运行流程图等,进一步优化行政程序,规范权力运行。

第九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电、信息、 安全、档案、机要、保密、督查检查、政务公开和规章制度建设 等工作。负责接待、转办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督查督办信访 事件,定期汇总通报。检查指导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信访 维稳工作。负责机关信息化、办公自动化规划建设工作。负责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新闻宣传及舆情监控工作。组织开展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领域改革推进工作。负责政务服务标准化、信息化建设 设,牵头组织实施“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负责组织开展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研究、相关重大课题和重大问题调研。负责 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和政策规定咨询。负责局机关党群(含 党建、党风、行风、团委、妇联、综合治理、应急管理、普法、 计生、工会等)工作。负责接待、会务等后勤工作。

(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股。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市事业单 位人事制度改革。负责拟订和落实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机关工勤人员管理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按 照管理权限承担全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岗位聘用、公开招聘、 聘用合同鉴证、人员调配、年度考核、股级干部聘任等人事管理 工作。负责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兴安盟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

 

员、机关工勤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政策。贯彻落实 地区津贴和岗位津贴发放办法。承担市本级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 量核定、工资基金审理、人员工资确定、审核、备案工作。编制 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年度工资总量计划。负责工资统计分析工作。 负责组织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 政策。执行落实自治区、兴安盟表彰奖励制度,综合管理全市表 彰奖励工作,承担全市评比达标表彰工作,根据授权承办以市委、 市政府名义开展的市级表彰奖励活动。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 革。负责拟订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并组织实 施。负责全市职称改革工作和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工作。 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引进、选拔、管理和服务工作。承担 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推荐和培养、研究生、博士生管理服务 工作。

(三)就业促进股(行政审批)。负责拟订全市就业规划、 计划和劳动者公平就业等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农牧民工工 作综合性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落实农村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 政策。指导、协调农牧民工信息工作。指导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 设,实施公共就业服务管理。组织落实就业援助制度和措施,拟 订特殊群体就业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高校毕业生就业工 作,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和 就业项目。拟订并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和就业技能培训 规划。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项目管理服务制度。负责拟订和指导

 

落实城乡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政策、规划,建立健全终身职业技 能培训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技工学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 和管理规则,完善职业技能培训资格制度;拟订技能人才培养、 评价、使用和激励政策,拟订落实职业资格制度的相关政策。指 导技工院校、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大师工作室、公共实训基地 及其他各类职业培训机构的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人才开 发规划,拟订和落实各类人才的引进、评价、激励的政策。负责 相关人才队伍建设和人才项目的组织实施。负责拟定人力资源市 场、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人力资源流动的政策和规划,指导、 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和职业中介机构业务活动。负责人力资源市场 信息相关工作。负责组织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 和年度计划并牵头组织实施。负责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 合并、变更及宗旨审批,人力资源服务许可,企业实行不定时工 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劳务派遣经营、变更、延续、 注销许可四项行政许可事项。

(四)社会保险股。综合管理全市养老保险、工伤保险险、失 业保险的有关工作;负责拟定和指导落实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 保险和企业年金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制定全市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制度。审核全市企业职工特殊工 种、企业职工退休及因病提前退休待遇。监督指导全市企业职工 养老保险政策实施。负责落实全市基本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牧民 社会保障政策、规划。制定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预测预警

 

制度。参与拟订相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征地方案 中有关被征地农牧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负责落实工伤保险 险政策,完善工伤预防、康复、认定和鉴定政策;按照《工伤保 险条例》组织工伤认定(重特大死亡案件除外)、伤残等级鉴定; 负责全市非因工负伤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上报工作。负 责落实失业保险政策。建立失业预警制度。指导落实失业保险待 遇项目。负责失业保险金发放对象及额度的审核工作。

(五)人事劳动争议仲裁与技能鉴定股。按管理权限依法处 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负责劳动用工合同鉴证工作。承办相关行 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贯彻执行劳动关系政策;负责落实 劳动标准和特殊工时制度,规范劳动用工管理,构建和谐劳动关 系。负责实施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及政策。落实职工工作时 间、休息休假、假期制度和消除非法使用童工、女工及未成年工 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建立企业薪酬调查和发布制度。拟订企业 职工工资宏观调控和正常增长机制意见。指导和监督企业落实工 资收入分配、调控和支付政策。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政策执 行情况。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兴安盟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法 律法规。组织开展劳动监察,查处督办有关重大案件。协助有关 部门处理群体性突发事件。协调处理涉及农牧民工的重点难点问 题和重大事件,维护农牧民工合法权益。负责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工作。指导全市劳动监察队伍建设。负责工勤人员的职业技能鉴 定和评审的组织工作。

 

(六)规划财务与基金监管股。组织编制就业、相关社会保  险基金(资金)预决算草案,参与拟订就业、相关社会保险基金 (资金)账务管理制度。负责专项补助资金、项目申报工作。负 责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负责信息规划和统计管理  工作。负责对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基金(资金)管 理办法和规章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监督。依法对基本养老、失业、 工伤保险基金、人力资源开发基金、就业专项资金及所属单位预 算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建立基金(资金)监督举报系统, 受理投诉举报,组织查处和移交基金管理的违纪案件。组织拟订 全市医疗保障工作规划,组织编制全市医疗保障基金预决算草 案,组织实施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全市医疗保 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 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 用。规范全市医保经办业务,依法依规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 规行为。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资产管理、预决算、内部审 计工作。

(七)待遇保障和医药服务管理股。贯彻落实医疗保障筹资 和待遇政策,统筹推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医疗 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贯彻落实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并 组织实施。负责大病救助统计发放管理。

贯彻执行国家医保目录准入谈判规则,负责全市医疗保险 “三个目录”(即: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

 

标准三个目录)标准库管理、维护工作;拟订完善定点医药机构 医保协议和支付管理、异地就医管理办法和结算政策,并组织实 施。组织推进全市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兴安 盟要求,组织开展全市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技术的经济性评价。 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和兴安盟药品、医用耗材价格政策和医疗 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全市价格信息监测和 信息发布制度。拟订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配送及结算管 理政策并监督实施,推进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第十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编制12名。设局长 1名,副局长3名;股级领导职数7名(7正)。

第十一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 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本规定解释的办理工作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 办公室负责,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4年7月25日起施行。

 三、下属单位

(一)名称

阿尔山市人力资源和就业服务中心,为阿尔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相当于副科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根据单位职责分工,本部门内设机构包括办公室,财务室,就业股,小额贷款股,人才股。本部门下属单位包括:本单位无下属单位。

(1)办公室

办公地址:人社局二楼202

联系电话:0482-2773002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1:30  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负责人:刘子立

(2)财务室

办公地址:人社局二楼204

联系电话:0482-2773004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1:30  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负责人:姚飞燕

(3)就业股

办公地址:人社局一楼

联系电话:0482-2773001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1:30  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负责人:冷可心

职能职责:承担公益性岗位管理,职业介绍

(4)人才股

办公地址:人社局二楼202

联系电话:0482-2773002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1:30  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负责人:王影

职能职责:负责全市高校毕业生及各类人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

(5)小额贷款股

办公地址:人社局二楼201

联系电话:0482-2773005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1:30  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负责人:屈涵

职能职责:承担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审核发放工作

(二)名称

阿尔山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为阿尔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相当于副科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主要职责有:1.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以及国家和自治区关于社会保险有关政策和事业发展规划。落实社会保险经办改革任务。组织落实全市基本养老、工伤保险和职业年金中长期发展规划、经办规程和年度计划,指导全市经办工作。2.会同有关部门落实社会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国家级统筹。编制社会保险基金、职业年金预决算。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社会保险基金调剂和分配,按时足额发放社会保险待遇。负责社会保险统计工作。3.负责全市社会保险经办风险防控和管理工作。负责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对市社会保险业务经办、管理和基金运行等情况进行指导。开展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整改清退有关工作。4.组织实施全民参保计划,扩大我市社会保险覆盖面。5.负责社会保险数据分析运用及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社会化管理、个人权益记录管理服务,加强社会保险诚信体系建设等工作。

内设机构

1.  城乡居民股。负责人:张乐凯,联系电话:0482-2773971,地址:阿尔山市人社局2楼211室。指导并组织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工作。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相关业务工作(参保登记、缴费、领取待遇、退休办理、有关工作等业务)

2.  企业股。负责人:吴悦洋,联系电话:0482-2773975,地址:阿尔山市人社局2楼207室。负责全市企业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申报核定、个人账户管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待遇核定等工作。负责全市企业离退休职工及遗属的养老保险待遇审核、调整、发放工作。负责全市企业领取待遇人员资格认证管理及服务工作。

3.  机关事业股。负责人:马永为,联系电话:0482-2773973,地址:阿尔山市人社局2楼210室。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申报核定、个人账户管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待遇核定等工作。负责全市机关事业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审核、调整、发放工作。负责全市机关事业领取待遇人员资格认证管理及服务工作。

4.  工伤股。负责人:肖月英,联系电话:0482-2773971,地址:阿尔山市人社局2楼211室。负责全市工伤保险参保登记、申报核定、待遇核定等工作。

5.  档案室。负责人:范爽,联系电话:0482-2773971,地址:阿尔山市人社局2楼211室。负责全市企业退休人员、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下岗职工灵活就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使用工作。负责全市实行社会化发放离退休人员的服务工作接收、整理、归纳、保管企业的离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

6.  财务股。负责人:吴珊,联系电话:0482-2773976,地址:阿尔山市人社局2楼208室。负责市社保中心财务工作,包括本单位人员工资、保险核定。负责全市养老保险的统计、测算分析、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及财务报表。,以及发放养老、工伤待遇、统计各种征缴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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