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生态环境局阿尔山市分局是兴安盟生态环境局的派出机构,为正科级。
一、兴安盟生态环境局阿尔山市分局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基本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二)负责阿尔山市辖区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全盟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全市处理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监督落实全盟重点区域、流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市域减排目标落实。组织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确定大气、水等环境系统纳污能力,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控制指标,监督检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协助兴安盟生态环境局做好生态环境领域财政性资金安排分配。按照规定权限审查、核准及年度计划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五)负责市域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定各类环境要素污染防治制度措施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定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全盟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牧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牵头负责核与辐射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和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八)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兴安盟生态环境局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规定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九)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监督实施生态环境监测制度、标准和规范。组织实施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环境监察执法监测。组织对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组织建设管理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十)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实施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落实国家、自治区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协调开展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和能力建设。
(十一)负责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协调落实中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实施方案,统筹调度中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验收销号等工作。
(十二)统一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工作。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查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指导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三)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四)开展生态环境国际合作交流,研究提出国际生态环境合作中与有关问题建议,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
(十五)完成兴安盟生态环境局和市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兴安盟生态环境局阿尔山市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党务行政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信息化等工作,承担生态环境信息网建设和管理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承担阿尔山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协调落实中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的相关工作。组织拟订阿尔山市落实中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实施方案,统筹调度中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验收销号等工作。指导和监督生态环境保护普法和依法行政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处罚等工作,承担解决跨区域的环境污染纠纷职责,承担全市环境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工作。负责单位党群团工和纪检工作。承担党建工作办公室职责。承担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等工作,指导生态环境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系统领导干部管理有关工作,承担生态环境行政体制改革有关工作。负责指导单位退休人员工作。
(二)生态环境管理股。负责全市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拟订和监督实施兴安盟重点流域生态环境规划、水功能区划,配合实施水体断面水质考核制度,监督指导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负责全市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拟订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承担全市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组织协调工作。组织拟订全市应对气侯变化的规划和政策措施,综合分析气候变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落实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协调开展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建设。组织实施清洁发展机制工作。承担全市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有关具体工作。负责核燃料循环设施、放射性废物处理和处置设施、核技术利用项目、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电磁辐射装置和设施、放射性物质运输的核安全、辐射安全和辐射环境保护、放射性污染治理的监督管理。组织辐射环境监测,参与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工作。负责全市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市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转移审批、新化学物质登记等环境管理制度。承担全市规划、政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工作。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承担排污许可等行政许可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拟订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建设和管理工作,监督实施生态环境监测制度、标准和规范。组织实施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环境监察执法监测和应急预警监测,组织对开展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工作。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信息公告制度,发布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监督重点污染源单位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参与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组织编制全市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协调和审核生态环境专项规划,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工作,承担全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承担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和项目管理工作,承担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相关工作。承担生态环境科技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生态环保产业发展。开展全市生态状况评估,指导生态示范创建。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农村牧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
三、人员编制情况
兴安盟生态环境局阿尔山市分局行政编制5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股级领导职数2名;行政工勤1名。
四、所属事业单位情况
兴安盟生态环境局阿尔山市分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能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五、其他信息
办公地址:阿尔山市伊尔施街兴安盟生态环境局阿尔山市分局大楼
联系电话:0482-7122731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1:30 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负责人:兴安盟生态环境局阿尔山市分局 局长 付海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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