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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关于做好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来源: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4-03-26 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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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各旗县市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2023年民生实事工作任务清单要求,为做好全盟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发放工作,2023年7月24日,经盟行署第17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已确定具体的补贴标准和资金承担比例。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具有兴安盟户籍,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截至2023年4月30日前(含4月30日),年满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经评估后认定为失能、部分失能的老年人。已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和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的经济困难老年人不给予重复补助。享受70-79周岁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的老年人可同时享受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

二、发放标准
部分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50元,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100元。从2023年5月份起予以发放。享受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不计入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总收入。
三、资金保障
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由盟旗两级财政共同承担,分担比例3:7。
四、认定程序和管理
(一)认定程序:
1.各旗县市民政局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对本地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年满60周岁及以上,未享受生活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的老年人进行能力评估。经评估认定后将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纳入到补贴范围。
2.经评估认定为生活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名单以苏木乡镇(街道)为单位建立清册,转交给户籍所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基本信息,并负责公示一周后,将符合人员名单汇总上报本地区民政部门。
3.旗县市民政部门将各地公示无异议补贴对象纳入生活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范围,并将作为下年度财政预算人数;有异议的拟补贴对象重新进行评估。

(二)复查审核
1.旗县市民政部门建立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档案和发放护理补贴台账。今后,采取老年人主动申报和民政部门定期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建立健全生活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定期复核制度。
2.旗县市民政部门通过“民政综合业务平台”及公安户籍人口等数据,对每月享受生活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的老年人进行核查,避免为死亡人员发放护理补贴。如发现死亡人员享受护理补贴情况的,应及时追缴。
(三)补贴发放
1.旗县市民政部门督促苏木乡镇(街道)按月做好已享受护理补贴的生活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认定和建立护理补贴发放台账工作,审定后录入财政“一卡通”系统,并提交当地财政部门,确保按时足额发放补贴资金。
2.生活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按月发放,发放时间为每月 10日前。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旗县市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充分认识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发放工作的重要性,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确保各项工作落地落实。各旗县市财政部门要积极筹集资金,按比例确保从2023年5月份起开始发放。
(二)明确责任分工
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具体负责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审定、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各级财政部门与同级民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此项资金进行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保障力度,将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资金列入本地区财政预算,及时足额安排补贴资金及评估工作经费,保障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顺利实施。

(三)强化政策宣传
各旗县市民政部门要充分考虑老年人获取信息的特殊要求和实际困难,采取灵活多样形式进行宣传,保障老年人及其家属知晓生活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切实做好护理补贴政策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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