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阿尔山市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民政工作、退役军人事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自治区党委、盟委和市委工作要求,把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在办好完成习近平总书记交给内蒙古的五大任务和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两件大事中发挥职能作用。主要职责是:
(一)牢牢把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将之贯穿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事务、老龄工作、养老服务、社会组织、慈善事业、区划地名、退役军人就业安置、优待褒扬、权益维护、服务管理等工作及自身建设全过程各方面。
(二)拟订全市民政、退役军人事业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三)拟订全市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执法监督。调研指导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负责市本级直接登记管理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四)拟订全市社会救助规划、政策,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五)负责全市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工作。承担全市行政区划变更的审核和申报工作,组织指导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管理工作,按规定权限负责地名管理工作。
(六)拟订婚姻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改革。
(七)承担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政策措施。指导协调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组织拟订老年人社会参与政策并组织实施。
(八)拟订殡葬管理政策、规范服务并组织实施,推进殡葬改革。
(九)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促进养老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市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人救助工作。
(十)拟订全市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十一)拟订全市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和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二)组织拟订全市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十三)拟订全市退役军人思想政治、管理保障和安置优抚等政策制度并组织实施,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
(十四)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离退休干部、退役士兵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移交安置工作和自主择业、自主就业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
(十五)组织开展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协调扶持退役军人和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创业。
(十六)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市退役军人特殊保障政策并组织落实。
(十七)组织协调落实移交地方的离退休军人、符合条件的其他退役军人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住房保障工作,以及退役军人医疗保障、社会保险等待遇保障工作。
(十八)组织指导伤病残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和抚恤工作,制定有关退役军人医疗、疗养、养老等机构的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不适宜继续服役的伤病残军人相关工作。组织指导军供服务保障工作。
(十九)组织指导全市拥军优属工作。负责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和军属优待、抚恤等工作。
(二十)依据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烈士及退役军人荣誉奖励、军人公墓管理维护、纪念活动等工作,依法承担英雄烈士保护相关工作,审核拟列入全国、全区、全盟、全市重点保护单位的烈士纪念建筑物名录,总结表彰和宣扬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工作和个人先进典型事迹。
(二十一)指导并监督检查退役军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开展退役军人权益维护和有关人员的帮扶援助工作。
(二十二)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统筹发展和安全,有效防范化解各类风险挑战,实现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
(二十三)完成市委和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四)职能转变。阿尔山市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要推动老龄工作向主动应对和统筹协调转变,健全工作体制机制,强化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职能,协调市有关部门和各镇(街道)不断完善老年人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待、宜居环境、社会参与等政策,增强政策制度的针对性、协调性、系统性。推动养老服务向全面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转变,加快建设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大力发展普惠型养老服务,促进资源均衡配置,推动实现全体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在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上不断取得新进展。强化基本民生保障,健全分层分类、城乡统筹的社会救助体系,聚焦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促进资源向薄弱地区、领域和环节倾斜,兜牢民生底线。
加强退役军人思想政治工作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集中统一、职责清晰的退役军人管理保障机制,协调各方力量更好为军人军属服务,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更好地为增强部队战斗力和凝聚力做好组织保障。
第二条与其他部门的职责分工:
(一)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在阿尔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统筹下,阿尔山市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养老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拟订阿尔山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等工作;阿尔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拟订医养结合政策措施,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二)与市自然资源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局组织编制公布行政区划信息的阿尔山市行政区划图及图集。
第三条市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管理股。负责承办机关政务工作和机关日常工作、组织草拟机关综合性文件、组织草拟行政规章制度。负责机关新闻宣传和政务信息工作,负责机关公文运转、档案管理、办公自动化和信访工作,负责机关党务和综合治理工作,负责机关人事、机构编制和劳动工资工作,负责民政、退役军人事业计划编制及民政事业预算指标的综合平衡,负责民政、退役军人事业各类经费、物资的管理工作,负责民政事业财务和统计工作。
(二)社会救助和福利事务股。负责实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实行动态管理,指导全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负责婚姻登记证书管理,指导结婚、离婚、复婚登记工作,负责治理违法婚姻,保护合法婚姻和妇女儿童权益。
负责殡葬管理工作,推行殡葬改革,承担筹建殡仪馆工作。
负责孤儿养育、儿童收养管理登记工作以及困境儿童的救助管理工作。
负责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及盟外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
负责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发放工作。
负责全市养老机构的管理工作,负责高龄津贴等福利补贴发放工作。
组织拟定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和慈善信托、慈善组织及其活动管理办法。
(三)社会组织和区划地名股。负责承办全市社团组织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监督社团组织活动,提出社团组织会费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指导全市社团组织登记管理工作。负责承办全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监督民办非企业单位经营管理、提出民办非企业单位收费、财务管理办法,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全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贯彻国家、自治区和兴安盟有关行政区划、地名管理的政策法规。负责全市行政建制的设立、合并、撤销、更名、审核报批工作,组织协调各镇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承办行政区划名称,地名命名、更名以及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工作。
(四)拥军优抚股。承担退役军人思想政治、舆论宣传、总结表彰、荣誉奖励和信访工作,配合做好指导退役军人党建工作,监督检查退役军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承担退役军人权益维护和有关人员的帮扶援助工作。
协调指导落实全市拥军优属、抚恤、医疗保障等工作。承担不适宜继续服役的伤病残军人相关工作。指导有关退役军人医疗、疗养、养老等服务保障机构以及军供保障机构落实规划政策。协调指导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创业。承担烈士褒扬、纪念设施管理保护和英雄烈士保护等相关工作。拟订军人公墓建设计划并指导做好管理维护工作,指导开展英雄烈士纪念活动。承担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五)安置、就业创业股。承担全市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的年度安置、岗前培训等任务。负责移交地方的军队离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移交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组织协调落实移交地方的离退休军人、符合条件的其他退役军人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住房保障工作,管理阿尔山市军休保障单位,指导地方军休保障工作。
承担全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年度计划的拟订和实施,组织开展就业创业促进和教育培训等工作,指导开展有关中介服务工作,协调落实退役军人社会保险等待遇保障工作。
第四条人员编制情况:
阿尔山市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是阿尔山市政府组成部门,为正科级。中共阿尔山市委员会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阿尔山市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核定行政编制11名。其中,科级领导职数4名(1正3副),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股级领导职数5名(5正);科员2名。
下属事业单位3个,分别为:阿尔山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阿尔山市社会福利中心、阿尔山市流浪乞讨救助和服务中心。
其中:阿尔山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为公益一类,副科级,核定事业编制10名,设主任(事业副科级)1名,专业技术人员9名。
阿尔山市社会福利中心,为公益一类,正股级,核定编制3名。
阿尔山市流浪乞讨救助和殡葬服务中心,为公益一类,正股级,核定编制8名。
以上核定编制32名,在编在岗32名。
第五条三级单位情况:
一、阿尔山市流浪乞讨救助和殡葬服务中心
(一)职责任务
主要行使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和管理工作职能,同时执行城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政策、法规;承担城市生活无着人员临时性生活救助保障工作为困境未成年人提供临时生活救助、文化知识教育、行为矫治、心理辅导、护送返乡和安置等服务;街头流浪乞讨人员管理、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及精神病人医疗救治与管理;完成无自行返乡能力人员的省内外护送返乡、接领返乡救助任务。殡葬服务中心是一个规范化的机构,其职能职责也包括为殡葬服务行业提供规范化服务。为殡葬服务提供标准化的服务流程和程序,推动殡葬服务行业的规范化发展。
(二)机构规格
阿尔山市流浪乞讨救助和殡葬服务中心是市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所属股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根据其职责任务,内设三个部门:
办公室:负责年度工作目标制定和全面工作的协调,主抓业务方案制定和拓展,宣传和文字工作;
护理部:全面负责流浪乞讨人员护理工作,特别抓好护理质量;
救助管理站站长:李大鹏电话:0482-7159001
殡葬服务中心股长:特日格勒
人员编制和结构:核定事业编制8名,股级领导职数2名(1正1副)
办公地址:阿尔山市新城街道圣泉小区院内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1:30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阿尔山市社会福利中心
(一)职责任务
负责全市孤老伤残以及无家可归、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城镇孤老残幼的收养、管理、服务;承担其吃、穿、住、以及日常生活和安葬等任务;加强对收养人员的政治思想、社会公德和时速政策教育,开展文明健康的文体活动,争做文明市民;实行民主管理,搞好服务。
(二)机构规格
阿尔山市社会福利中心是市民政局所属的股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根据其职责任务,阿尔山市社会福利中心内设六个部门:
办公室:负责年度工作目标制定和全面工作的协调,主抓业务方案制定和拓展,宣传和文字工作;
财务部:负责单位财务方案判定和预算、核算,及日常财务会计、账务、银行、往来等业务;护理部:全面负责老人护理工作,负责日常护理知识培训,特别抓好护理质量;
餐饮部:负责单位内部老人一日三餐伙食加工、分装,私人订餐加工、伙食品种更新调整,食材辅料采购,仓库保管;
物管部:负责中心内的物业管理,环境卫生,水电消防维护维修,固定资产的管理维护。
人员编制和结构:核定事业编制3名,股级正职1名
阿尔山市社会福利中心主任:王林军
电话:0482-7180797
办公地址:阿尔山市伊尔施街道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1:30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阿尔山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一)职责任务:
1.负责对退役军人来电(来信、来访)政策咨询的记录、答复、分类、转办、交办、反馈和归档等工作;
2.负责对退役军人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解答工作;
3.负责对退役军人进行建档归类、摸底调查及解决遗留问题等工作;
4.负责对退役军人进行就业推介、就业援助,协调就业创业等政策落实工作;
5.负责退役军人服务管理的其他相关工作;
6.负责对阿尔山市户籍的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进行信息采集、建立完善数据库等工作;
7.负责统筹掌握阿尔山市行政区划内退役军人基本生活情况、建立台账等工作;
8.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人员结构:核定副科级领导职数1名,专业技术人员9名。
退役军人服务中心负责人:崔冬梅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1:30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四、其他信息
阿尔山市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办公地址:阿尔山市伊尔施新城街道圣泉小区院内联系电话:0482-7159002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1:30 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负责人:阿尔山市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局长曾庆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