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有力推进“信用中国”建设,进一步发挥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作用,强化商务、工信领域信用监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促进商务、工信领域诚实守信、合法经营,有效惩戒失信行为,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将商务、工信领域综合监督结果纳入信用记录,进行统一归集、公示,有效运用信用等级评定手段,建立健全红黑名单制度、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机制,实行商务、工信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
第三条 商务、工信领域信用等级评定,是指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行政相对人的信用水平进行综合评价,并确定信用等级的活动。商务、工信领域信用等级评定实行动态管理,实时更新信用等级。
第四条 商务、工信领域信用等级评定根据一年内量化分级、许可管理、经常性行业相关监督、投诉举报、行业相关监测、行政处罚和公众评价综合评定。
第五条 商务、工信领域信用等级分为A、B、C三个等级。A级为信用良好; B级信用一般; C级为信用差。
第六条 对信用等级低、投诉举报多、列入异常名录或发生过严重违法违规等情况的监管对象,要增加日常检查和随机抽查力度,实行动态监管。
第七条 商务、工信领域综合监督根据职责权限,遵循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精神,对行政相对人的不同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管理和服务。
第八条 对信用等级评为A级的行政相对人,减少检查频次,对其提供绿色通道服务,实行优先办理各类涉及行业领域相关事项等激励措施。
第九条 对信用等级评为B级的行政相对人,进行日常监管,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同时加强政策法规宣传、业务辅导等服务工作,帮助其提升依法执业水平,提高信用等级。
第十条 对信用等级评为C级的行政相对人,实施以下措施,以引导行政相对人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遵从度:
(一)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增加行政执法检查频次。
(二)对责任单位或项目负责人进行行政处罚,纳入信用记录。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十一条 进一步拓宽公众参与监督渠道和方式,引导力量参与行业领域信用监管。加大对失信主体的惩戒力度,及时予以曝光,鼓励守信行为,对信用良好的行政行对人给予优惠和鼓励政策。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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