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中蒙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简称《边民证》)
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九十条
颁发范围、证件种类和使用范围
(一)从事边境贸易的边民
(二)出境探亲的边民
(三)应邀参加其他边境地区活动的边民
(四)边界工作人员(除边界代表机构人员)
(五)边境口岸检查检验人员。
持证人可以从中蒙边境开放口岸通行,并限在蒙方边境县范围内活动。边民系指在边境地区的常住居民。
办理程序及条件:
1.由边民填写《边境地区出入境申请表》;
2.提交单位或居委会,由相关领导签名并盖章、填写日期;
3.国家工作人员信息库人员办理证件需到县级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加盖公章、领导签名、填写日期;
4.副处级以上人员(含副处级)由市外事部门加盖公章、领导签名、填写日期;
5.赴蒙古国探亲的边民,可偕行1至2名未满16周岁的子女,需提交户口簿或与持证人关系证明;
6.携带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及签字盖章的《边境地区出入境申请表》,至各边境管理大队审查办理。
是否需要照片:
无需本人提供照片,现场由专业设备拍照上传系统。
证件有效期:
《边民证》分为一年一次有效和一年多次有效两种类型。探亲、应邀参加边境地区活动等边民一般应签发三个月一次有效证件。从事边境贸易的边民视情可签发一年多次有效证件。我方边界工作人员(除双方边界代表机构人员)、边境口岸检查检验人员一般应颁发三个月一次有效证件。
不予受理的情形:
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
2.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
3.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
4.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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