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尔山市公安局出入境办证指南

来源:市公安局 时间:2023-03-14 15:20:38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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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因私普通护照审批

  (一)办理条件:

  1、首次申请:有需要的申请人均可提出申请

  2、换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换发护照:

  (1)普通护照签证页即将使用完毕的;

  (2)普通护照有效期不足六个月的,或者有效期在六个月以上但有材料证明该有效期不符合前往国要求的;

  (3)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出生地、出生日期发生变化或者申请人面像发生较大变化的;

  (4)申请人手指伤病痊愈后可以采集指纹的;

  (5)国家移民管理局认可的其他情形。

  3、补发:护照损毁、遗失和被盗的,可申请补发护照。

  4、变更加注: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护照变更加注:

  (1)有曾用名、繁体汉字姓名、英文姓名、多音字姓名或者非标准汉语发音姓名的;

  (2)曾持有护照的;

  (3)国家移民管理局认可的其他情形。

  (二)办理材料:

  1、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证件数字相片技术要求》标准的近期制证相片一张。

  2、交验身份证原件,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应当提交军官证、士兵证或者警官证作为本人的身份证明。

  3、申请护照换发的,需提交原护照及复印件;

  4、申请护照变更加注的,提交需要变更加注事项的证明材料、普通护照及复印件;

  5、特殊情形:

  (1)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如未办理居民身份证,需提交本人户口簿,需提前在辖区派出所照二代身份证照片,并由派出所户籍民警将二代身份证照片上传至人口库中。申请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申请,除提交上述规定的材料外,若申请人未与监护人同户,或户口簿中的户主非申请人监护人的,需提交申请人的《出生医学证明》或者监护关系公证书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陪同人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监护人的委托书。

  (2)区内户籍居民的区外户籍配偶、子女、父母(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除外)还需交验本市户籍直系亲属身份证原件和相关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即配偶关系交验结婚证、子女关系交验出生证明、父母关系提交其本市户籍子女出具的书面说明。

  (3)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还需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出具的《关于同意XXX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

  (三)申请流程:申请普通护照,须本人到户籍地或居住地县级以上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应申请材料。出入境受理民警审核通过后予以受理(采集指纹,有书写能力的申请人需写手写签名,采集现场人像),十六周岁以下的申请人需监护人陪同办理,自愿采集指纹。受理完成后,申请人准备一张内有足够办理证件所需费用的银行卡进行刷卡缴费。

  

  二、往来港澳通行证

  (一)办理条件:

  1、首次申请:有需要的申请人均可提出申请

  2、换发、补发:往来港澳通行证持证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换发、补发往来港澳通行证:

  (1)往来港澳通行证损毁、遗失或者被盗抢的;

  (2)往来港澳通行证有效期不足6个月,或者短于拟申请签注有效期的;

  (3)个人身份信息变更的;(包括: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变更,申请人面像发生较大变化,申请人手指伤病痊愈可以采集指纹等);

  (4)补充登记申请免登记使用港澳自助通关服务的;

  (5)持本式往来港澳通行证需换发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的;

  (6)其他确需换发、补发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情形。

  (二)办理材料:

  同时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的,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证件数字相片技术要求》标准的近期制证相片一张。

  2、交验身份证原件,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应当提交军官证、士兵证或者警官证作为本人的身份证明。

  3、已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申请签注的,还须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系统内有照片的,可免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证件数字相片技术要求》标准的制证相片;区外户籍人员首次在内蒙古自治区申请签注的,仍须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证件数字相片技术要求》标准的相片。

  4、提交与签注事由相关的材料:

  (1)探亲签注:赴香港或者澳门探望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外)祖父母或者(外)孙子女的,申请“探亲”签注,并提交下列材料:

  1)能证明相应亲属关系的下列材料之一: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公安派出所证明、亲属关系公证书。

  2)亲属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提交亲属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亲属是外国籍的,提交亲属的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亲属在境外无法提交材料原件的,提交复印件。

  亲属在香港长期居住的,提交亲属的香港居民身份证、有效期一年以上的有效香港进入许可,以及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护照。亲属在境外无法提交材料原件的,提交复印件。

  亲属在香港就业、就学的,提交亲属的香港进入许可,以及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护照。亲属在境外无法提交材料原件的,提交复印件。

  亲属在澳门长期居住的,提交亲属的澳门居民身份证或者澳门特别逗留证,以及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护照。亲属在境外无法提交材料原件的,提交复印件。

  亲属在澳门就业的,提交澳门主管部门批准亲属在澳门就业的证明文件,以及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护照。亲属在境外无法提交材料原件的,提交复印件。

  亲属在澳门就学的,提交亲属的澳门高校录取通知书或者在学证明书,以及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护照。亲属在境外无法提交材料原件的,提交复印件。

  (2)商务签注:内地企业机构人员、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赴香港或者澳门从事商务活动的,申请“商务”签注,并提交下列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

  2)企业机构人员还需提交企业机构为本人交纳社会保险的凭证、企业机构出具的赴港澳商务活动的说明。

  企业机构人员申请多次有效商务签注的,须事先在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3)逗留签注:赴香港或者澳门就学、就业、培训、居留、随任或者作为受养人依亲的,申请“逗留”签注,并提交下列材料:

  1)赴香港就学、就业、培训、居留、随任或者作为受养人赴香港依亲的,提交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进入许可。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香港就业的,还需提交内地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劳务合作项目审核表》。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需继续申请逗留签注的,提交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延期许可。

  赴澳门就学的,提交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出具的《确认录取证明书》及澳门高等院校录取通知书。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需继续申请逗留签注的,提交澳门高等院校出具的在学证明。

  赴澳门就业的,提交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或者澳门人力资源办公室、澳门社会文化司出具的批准文件。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澳门就业的,还需提交内地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对澳门特别行政区劳务合作项目审核表》。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需继续申请逗留签注的,提交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确认函件,或者澳门人力资源办公室、澳门社会文化司出具的批准文件。

  赴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赴澳门居留的,提交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批准通知书。

  赴澳门随任的,提交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人事部出具的《驻澳门内派人员未成年子女随任身份证明表》。

  (4)其他签注:赴香港或者澳门治病、奔丧、探望危重病人、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的,申请“其他”签注,并提交与上述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5、特殊情形:

  (1)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如未办理居民身份证,需提交本人户口簿,需提前在辖区派出所照二代身份证照片,并由派出所户籍民警将二代身份证照片上传至人口库中。申请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申请,除提交上述规定的材料外,若申请人未与监护人同户,或户口簿中的户主非申请人监护人的,需提交申请人的《出生医学证明》或者监护关系公证书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陪同人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监护人的委托书。

  (2)区内户籍居民的区外户籍配偶、子女、父母(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除外)还需交验本市户籍直系亲属身份证原件和相关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即配偶关系交验结婚证、子女关系交验出生证明、父母关系提交其本市户籍子女出具的书面说明。

  (3)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还需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出具的《关于同意XXX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

  (三)申请流程: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须本人到户籍地或居住地县级以上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应申请材料。出入境受理民警审核通过后予以受理(采集指纹,有书写能力的申请人需写手写签名,采集现场人像),十六周岁以下的申请人需监护人陪同办理,十六周岁以下人员选择使用港澳地区自助查验通道通关的,也需采集或者核验指纹信息;选择使用港澳地区自助查验通道通关的,还须签署《免登记使用港澳地区自助查验通道声明》。受理完成后,申请人准备一张内有足够办理证件所需费用的银行卡进行刷卡缴费。

  

  三、往来台湾通行证

  (一)办理条件:

  1、首次申请:有需要的申请人均可提出申请

  2、换发:往来台湾通行证持证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换发往来台湾通行证:

  (1)往来台湾通行证有效期不足6个月,或者短于拟申请签注有效期的;

  1. 持证人身份信息发生变更的;
  2. 持本式往来台湾通行证换发电子往来台湾通行证的;
  3. 确需换发的其他情形。

  3、补发:往来台湾通行证损毁、遗失、被盗抢或者需要补发的其他情形,可以申请补发往来台湾通行证。

  (二)办理材料

  同时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的,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证件数字相片技术要求》标准的近期制证相片一张。

  2、交验身份证原件,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应当提交军官证、士兵证或者警官证作为本人的身份证明。

  3、已持有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申请签注的,还须提交往来台湾通行证,系统内有照片的,可免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证件数字相片技术要求》标准的制证相片;区外户籍人员首次在内蒙古自治区申请签注的,仍须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证件数字相片技术要求》标准的相片。

  4、提交与签注事由相关的材料:

  (1)探亲签注:赴台湾探亲或者赴台湾团聚、居留的,申请“探亲”签注,并提交台湾出入境业务主管部门签发的探亲类或居留类入台许可证。

  (2)定居签注:赴台湾定居的,申请“定居”签注,并提交台湾出入境业务主管部门签发的定居类入台许可证。

  以下情形按下列要求提交材料:

  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所生子女申请赴台湾定居且在大陆未办理户籍登记的,提交台湾出入境业务主管部门签发的定居类入台许可证、本人《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双方中作为大陆居民一方的居民身份证。

  大陆居民赴台湾后取得在台湾定居资格,返回大陆办理定居手续的,提交台湾地区居民身份证件及台湾地区居民户籍誊本。

  (3)应邀签注:经台办批准应邀赴台湾交流的,申请“应邀”签注,并提交国务院台办及其授权的地方台办出具的《赴台批件》。

  (4)商务签注:经台办批准赴台湾进行经贸活动的,申请“商务”签注,并提交国务院台办及其授权的地方台办出具的《应邀赴台立项的批复》。

  (5)乘务签注:赴台湾执行两岸航运任务的,申请“乘务”签注,并提交国务院台办及其授权的地方台办出具的《赴台批件》。

  (6)学习签注:赴台湾学习的,申请“学习”签注,并提交开放赴台就学省份的设区市以上台办出具的《赴台学习证明》。

  (7)其他签注:赴台湾就医、处理财产、诉讼等事务的,申请“其他”签注,并提交台湾出入境业务主管部门签发的与上述事由相应的入台许可证。

  5、特殊情形:

  (1)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如未办理居民身份证,需提交本人户口簿,需提前在辖区派出所照二代身份证照片,并由派出所户籍民警将二代身份证照片上传至人口库中。申请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申请,除提交上述规定的材料外,若申请人未与监护人同户,或户口簿中的户主非申请人监护人的,需提交申请人的《出生医学证明》或者监护关系公证书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陪同人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监护人的委托书。

  (2)区内户籍居民的区外户籍配偶、子女、父母(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除外)还需交验本市户籍直系亲属身份证原件和相关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即配偶关系交验结婚证、子女关系交验出生证明、父母关系提交其本市户籍子女出具的书面说明。

  (3)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还需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出具的《关于同意XXX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

  (三)申请流程: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须本人到户籍地或居住地县级以上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应申请材料。出入境受理民警审核通过后予以受理(采集指纹,有书写能力的申请人需写手写签名,采集现场人像),十六周岁以下的申请人需监护人陪同办理,自愿采集指纹。受理完成后,申请人准备一张内有足够办理证件所需费用的银行卡进行刷卡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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