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往来台湾通行证签注签发管理工作规范》。
申请人员范围:
1、我区常住户籍的居民;
2、持有合法有效《内蒙古自治区居住证》的人员(赴台定居除外);
3、在呼和浩特市就业和就学的区外户籍人员(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除外);
4、区内户籍居民的区外户籍配偶、子女、父母(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除外);
5、驻地现役军人;
6、在我区暂住的华侨。
申请方式:
(一)我区户籍居民可就近向全区任一旗、县(区)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并递交相应申请材料。
(二)持有合法有效的《内蒙古自治区居住证》人员(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除外),可以在其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居住地以现居住地址为准,持有人可就近在该盟市任一受理点申请办理。
(三)在呼和浩特市就业、就学人员,应向其就业、就学地旗、县(区)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并递交相应申请材料。
(四)区内户籍居民的区外户籍配偶、子女、父母,应向其暂住地旗、县(区)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并递交相应申请材料。
(五)现役军人应向其所属部队或者工作单位驻地的旗、县(区)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并递交相应申请材料。
(六)在我区暂住的华侨应向其暂住地旗、县(区)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
(七)特殊情形:
1、持台办 “赴台批件”的应邀赴台人员,可由工作所在地、组团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2、赴台旅游组团社领队申请团队旅游签注,须由组团社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申请材料:
同时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的,提交以下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证件数字相片技术要求》标准的近期制证相片一张。
(二)交验身份证原件,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应当提交军官证、士兵证或者警官证作为本人的身份证明。
(三)已持有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申请签注的,还须提交往来台湾通行证,可免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证件数字相片技术要求》标准的制证相片;区外户籍人员首次在内蒙古自治区申请签注的,仍须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证件数字相片技术要求》标准的相片。
(四)提交与签注事由相关的材料:
1、探亲签注:赴台湾探亲或者赴台湾团聚、居留的,申请“探亲”签注,并提交台湾出入境业务主管部门签发的探亲类或居留类入台许可证。
2、定居签注:赴台湾定居的,申请“定居”签注,并提交台湾出入境业务主管部门签发的定居类入台许可证。
以下情形按下列要求提交材料:
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所生子女申请赴台湾定居且在大陆未办理户籍登记的,提交台湾出入境业务主管部门签发的定居类入台许可证、本人《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双方中作为大陆居民一方的居民身份证。
大陆居民赴台湾后取得在台湾定居资格,返回大陆办理定居手续的,提交台湾地区居民身份证件及台湾地区居民户籍誊本。
3、应邀签注:经台办批准应邀赴台湾交流的,申请“应邀”签注,并提交国务院台办及其授权的地方台办出具的《赴台批件》。
4、商务签注:经台办批准赴台湾进行经贸活动的,申请“商务”签注,并提交国务院台办及其授权的地方台办出具的《应邀赴台立项的批复》。
5、乘务签注:赴台湾执行两岸航运任务的,申请“乘务”签注,并提交国务院台办及其授权的地方台办出具的《赴台批件》。
6、学习签注:赴台湾学习的,申请“学习”签注,并提交开放赴台就学省份的设区市以上台办出具的《赴台学习证明》。
7、其他签注:赴台湾就医、处理财产、诉讼等事务的,申请“其他”签注,并提交台湾出入境业务主管部门签发的与上述事由相应的入台许可证。
(五)特殊情形
1、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如未办理居民身份证,需提交本人户口簿。申请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申请,除提交上述规定的材料外,还要提交本人的《出生医学证明》或者监护关系公证书,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陪同人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监护人的委托书。
2、持有合法有效《内蒙古自治区居住证》的人员在居住地申请办理往来台湾通行证,应当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有效居住证,其他申请材料与当地户籍居民一致。
3、在呼和浩特市就业和就学的区外户籍人员(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除外)还需分别提交社保部门出具的在就业地连续一年以上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以及就读院校出具的在学证明。
4、区内户籍居民的区外户籍配偶、子女、父母(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除外)还需交验本市户籍直系亲属身份证原件和相关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即配偶关系交验结婚证、子女关系交验出生证明、父母关系提交其本市户籍子女出具的书面说明。
5、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还需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出具的《关于同意XXX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
6、暂住在我区的华侨还需交验本人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定居国外证明的原件,并提交暂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明及复印件。
申请流程:
(一)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应由本人前往受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交或者核验指纹信息。
(二)持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向原证件或原签注受理机构申请签注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换发、补发情形:
(一)换发情形
往来台湾通行证持证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换发往来台湾通行证:
1、往来台湾通行证有效期不足6个月,或者短于拟申请签注有效期的;
2、持证人身份信息发生变更的;
3、持本式往来台湾通行证换发电子往来台湾通行证的;
4、确需换发的其他情形。
(二)补发情形
往来台湾通行证损毁、遗失、被盗抢或者需要补发的其他情形,可以申请补发往来台湾通行证。
往来台湾通行证有效期:
往来台湾通行证有效期分为10年和5年两种:有效期为5年的往来台湾通行证签发给未满16周岁的居民;有效期为10年的往来台湾通行证签发给已满16周岁的居民。
办理时限
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为7个工作日;
单独申请签注为7个工作日;
非内蒙古自治区户籍居民申请为20日。
(以上办证时限均不含邮政速递时间)
收费标准:
往来台湾通行证80元
一次有效签注15元
(以上收费标准均不含邮政速递服务费)
办理地点、时间、电话: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的办公地点、时间和电话请参见《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地址及电话一览表》。
特别提示:
1、申请人取得《往来台湾通行证》及团队游签注后,须通过有资质的赴台旅游组团社向台方申办台方的“入台许可”。
2、“个人旅游”签注仅限呼和浩特市户籍居民及持有呼和浩特市居住证的人员办理。
本须知由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负责解释并保留变更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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