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电子普通护照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普通护照 签发管理工作规范(2012版)》
申请人员范围:
1、我区常住户籍的居民;
2、持有合法有效《内蒙古自治区居住证》的人员;
3、在呼和浩特市就业、就学的区外户籍人员(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除外);
4、区内户籍居民的区外户籍配偶、子女、父母(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除外);
5、驻地现役军人;
6、在我区暂住的华侨。
申请方式:
(一)我区户籍居民可就近向全区任一旗、县(区)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并递交相应申请材料。
(二)持有合法有效的《内蒙古自治区居住证》人员(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除外),可以在其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居住地以现居住地址为准,持有人可就近在该盟市任一受理点申请办理。
(三)在呼和浩特市就业、就学人员,应向其就业、就学地旗、县(区)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并递交相应申请材料。
(四)区内户籍居民的区外户籍配偶、子女、父母,应向其暂住地旗、县(区)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并递交相应申请材料。
(五)现役军人应向其所属部队或者工作单位驻地的旗、县(区)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并递交相应申请材料。
(六)华侨申请护照换发、补发或变更加注的,应向其暂住地旗、县(区)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
申请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证件数字相片技术要求》标准的近期制证相片一张。
(二)交验身份证原件,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应当提交军官证、士兵证或者警官证作为本人的身份证明。
(三)申请护照换发的,需提交原护照及复印件;
(四)申请护照变更加注的,提交需要变更加注事项的证明材料、普通护照及复印件;
(五)特殊情形:
1. 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如未办理居民身份证,需提交本人户口簿。申请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申请,除提交上述规定的材料外,还要提交本人的《出生医学证明》或者监护关系公证书,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陪同人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监护人的委托书。
2. 持有合法有效《内蒙古自治区居住证》的人员在居住地申请办理普通护照,应当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有效居住证,其他申请材料与当地户籍居民一致。
3. 在呼和浩特市就业和就学的区外户籍人员(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除外)还需分别提交社保部门出具的在就业地连续一年以上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以及就读院校出具的在学证明。
4. 区内户籍居民的区外户籍配偶、子女、父母(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除外)还需交验本市户籍直系亲属身份证原件和相关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即配偶关系交验结婚证、子女关系交验出生证明、父母关系提交其本市户籍子女出具的书面说明。
5. 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还需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出具的《关于同意XXX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
6. 暂住在我区的华侨申请护照换发、补发或变更加注的,需提交定居国外的证明及暂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明及复印件。
换发情形: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换发护照:
1、普通护照签证页即将使用完毕的;
2、普通护照有效期不足六个月的,或者有效期在六个月以上但有材料证明该有效期不符合前往国要求的;
3、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出生地、出生日期发生变化或者申请人面像发生较大变化的;
4、申请人手指伤病痊愈后可以采集指纹的;
5、国家移民管理局认可的其他情形。
补发情形
护照损毁、遗失和被盗的,可申请补发护照。
变更加注情形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护照变更加注:
1、有曾用名、繁体汉字姓名、英文姓名、多音字姓名或者非标准汉语发音姓名的;
2、曾持有护照的;
3、国家移民管理局认可的其他情形。
处理时限
1、内蒙古自治区户籍居民:受理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
2、非内蒙古自治区户籍居民:受理之日起的20日。
(以上办证时限均不含邮政速递时间)
护照收费标准
首次申请、失效重新申请以及换发、补发普通护照均为每本120元;普通护照加注每项20元。(以上收费标准均不含邮政速递服务费)
急事急办
(一)加急情形
具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的,公民可以申请加急办理护照:
1、出国奔丧、治疗重症、探望危重病人的;
2、出国留学的开学时间临近的;
3、前往国入境许可或者签证有效期即将届满的;
4、处理国外突发事件、出国参加紧急会议和谈判、签订合同;
5、行前证件遗失损毁的;
6、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认可的其他紧急事由。
(二)申请手续
申请“急事急办”,除了按照正常申请手续和提供必须的证件外,并根据事由提供如下资料:
1、出国奔丧的,提供国外有关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或驻外使、领馆发出的处理死者后事的通知;
2、治疗重症的,提供国内三甲级以上医院病历或诊断说明;
3、探望危重病人的,提供国外亲属或港澳直系亲属病重的医院证明或要求去探望的电报;
4、出国留学的开学通知书;
5、前往国签发的入境许可或者签证;
6、处理国外紧急事项的相关证明。
(三)急事急办办证时限
1、受理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
2、“急事急办”不另收加急费。
办理地点、时间及电话: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的办公地点、时间和电话请参见《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地址及电话一览表》。
本须知由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负责解释并保留变更的权利
地址:阿尔山市温泉街阿尔山市人民政府办公楼邮编:137800Email: aesxxzx@aes.gov.cn
主办单位:阿尔山市人民政府技术维护:阿尔山市大数据中心 电话:0482-7185532
网站标识码1522020013蒙ICP备05002753号蒙公网安备 15220202000101号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Copyright 2015 www.aes.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