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尔山市公安机关户籍工作规范

来源:市公安局 时间:2023-03-24 10:08:22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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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加强户籍内勤队伍管理,进一步推进全市户籍窗口规范化建设,全面提高户籍内勤的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严格落实公安部提出的“四个一律”要求,树立户籍窗口的文明形象,促进和谐警民关系,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一、职责范围

派出所的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人员统称为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是派出所户籍室(户籍窗口)的岗位责任人。户籍内勤一律由在职在编正式民警担任。窗口辅警只能协助从事人口信息录入、户籍档案整理等辅助性工作。户籍内勤民警主要职责范围是:

1、严格依照户籍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和上级机关的规定、要求,做好户籍管理和户口政策宣传工作。

2、负责本辖区常住户口登记工作,受理群众申请户口迁移、出生申报、死亡登记、申请变更(更正)户口登记项目、出具户籍类证明等工作。

3、负责本辖区居民身份证的日常管理,办理辖区居民申领、换领、补领和校验居民身份证件。

4、负责辖区人口信息系统中常住人口、暂住人口、人户分离人员、以及境外人员等各类人口数据的动态维护,确保人口数据全面、准确、鲜活。

5、按规定做好各类户籍档案的整理、装订、保管、使用和日常管理工作。

6、负责辖区人口统计、分析和年报工作。

7、辖区居民户口迁移变动后与社区民警做好联系和沟通。

8、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二、行为规范

1、上班期间在岗在位,尽职尽责,不得由非户籍民警替岗。保证上岗工作时间,不迟到、不早退、不空岗、不漏岗。做好户籍窗口卫生清扫,保持室内干净、整洁,物品摆放有序。

2、严格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规定统一着制式警服上岗,无特殊原因不准在上班时间着便装或警便服混穿,做到警容严整、举止端庄、精神饱满。

3、接待来访群众要态度和蔼,语言文明,做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认真受理群众申办的各种户口和办证手续,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扯皮、耍态度,严禁态度冷、硬、横、推。

4、户籍内勤民警要认真学习和掌握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和公安部、自治区公安厅、盟公安局有关户口管理工作的各项政策和规定。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和时限受理群众的各类户口材料,严禁私立“土政策”、擅自增加审批程序或向群众索要规定之外的证明和材料。

5、落实户籍民警延时服务、错时服务、预约服务、网上服务、咨询服务。严格执行公安部、自治区公安厅和兴安盟公安局制定的各项便民惠企措施。

6、户籍民警要严格遵守警务工作纪律和廉洁自律规定,严格按照法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严格执行票据管理和使用制度。

三、日常工作

户籍内勤民警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按时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严格按照上级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及时准确办理各项户口和居民身份证等业务,确保人口信息系统数据完整、准确、鲜活。

(一)办理户口业务

1、对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申报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2、对申报材料齐全,但需经调查核实上报审批的,当场受理并填写相应的审批表,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将有关材料上报上级公安机关。

3、对申报材料不全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该补充的证明材料。

4、对不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应当告知不能办理的原因。

5、对当天办理的户口变动手续,需与社区民警联系的,要及时与社区民警联系和沟通。

6、对群众要求出具各类户籍证明的,要按有关规定,当场办理。对需要调查核实后方能出具的,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据实出具相应证明。

(二)办理居民身份证业务

1、公民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件,符合规定的,应当场受理,及时上传和回馈制证、退回信息。

2、严格按规定标准收费,认真填写各种簿册。

3、公民换领居民身份证件,在发新证的同时收回旧证。

4、对不符合办理规定的,说明原因,详细告知需补充的材料。

5、采集居民身份证人像、制证、指纹信息必须符合标准,在制作居民身份证期间,已经受理居民身份证制作业务的居民,主项不得变更。

(三)人口信息系统操作与维护业务

1、在办理户口业务时,必须确认户口登记项目的正确性、完整性,避免原则性数据错误的发生,以免产生不必要的变动数据。

2、需经上级公安机关审批的户口材料,只需报送审批材料扫描件电子版,无需报送纸质审批材料,缩短审批周期。

3、当日办理的户口手续和材料必须与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的数据逐一核对,发现录入错误及时更正,并及时归档整理。

(四)建立跨所业务协作机制

加强部门和单位沟通,避免群众多跑路。在群众办理户口业务时,如需进行跨派出所业务协作,由户籍内勤协调对方派出所户籍内勤办理。需上级公安机关协调的,盟内跨旗县市的由旗县市公安局户政管理部门协调沟通解决;区内跨盟市的由盟公安局户政支队协调沟通解决;跨省的由盟公安局户政支队提请厅治安管理总队协调解决。

  • 建立疑难户口集体审核制度

建立市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疑难户口集体审核制度,及时研究解决疑难户口问题。无法解决或者有疑问的,应当逐级上报请示,不得推托、延误。

(六)严格户口专用章和户口档案管理

户口专用章是公安机关在户口登记管理、户口调查等工作中使用的专用印章,严禁在非户口证件上使用。户口专用章由自治区公安厅统一刻制。印章丢失或损毁的,要及时报告。

常住户口档案应永久保存、妥善保管。户籍档案不得外借,无关人员不得查阅,未经批准不得查阅,查阅档案必须登记。

四、责任追究

1、实行户籍窗口首接责任制,民警办理户口终身负责。

2、严格落实公安部提出的“四个一律”的要求。

(1)凡是发现利用职务之便办理虚假户口的,一律予以开除;

(2)凡是被举报在办理户口业务过程中刁难群众经调查属实的,一律停止执行职务;

(3)凡是违反规定安排不具有执法资格的协管人员直接办理户口业务的,对协管人员一律予以清退,并追究派出所主要领导责任。

(4)有关行为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追究刑事责任。

3、户籍民警或其他民警在办理户口登记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格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故意销毁户籍档案、材料或删除人口信息的;

(2)为当事人出具虚假审查结论或者虚假户籍证明材料的;

(3)擅自设定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

(4)包庇或者纵容违反规定办理虚假户口的;

(5)其他违反办理户口登记的违纪违法行为。

4、市局户政管理部门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在收到投诉或举报后,认真调查核实,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初步查处情况答复给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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