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尔山市公安局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来源:市公安局 时间:2023-03-15 09:26:04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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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推进公安局机关和直属事业事业单位政务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司法行政信息,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安局成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政务公开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决定政务公开工作制度和计划;

  (二)研究解决政务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安排部署年度政务公开工作;

  (四)指导检查司法行政系统政务公开工作。

  第三条 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承担政务公开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起草政务公开工作制度和计划;

  (二)承办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事宜;

  (三)维护和更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四)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协调、督促有关处室和直属事业单位做好申请答复工作;

  (五)组织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年度工作报告;

  (六)对拟公开的内容进行保密审查;

  (七)承办政务公开检查考核工作;

  (八)本机关赋予的与政务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各股室、所、大队、直属事业事业单位具体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政务公开工作,并确定一名工作人员担任政务公开工作联络员。各股室、所、大队、直属事业单位应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主动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以正视听。

  第五条 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法进行保密审查;凡属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注明理由。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秘内容后,予以公开。在草拟公文的同时,应当明确该公文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不予公开的情形。

  保密审查由相关业务机构提出意见,经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审核后,报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六条 发布涉及其他股室、所、大队、事业单位的信息,由首办单位负责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提请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处理。

  发布的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相关股室、所、大队、直属事业单位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先行沟通,经对方确认后方可发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处理。

  依照国家规定需要批准方可发布的政府信息,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七条 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除依法不予公开的情形外,本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均属于公开的范围。

  政务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方式。本机关主动公开的范围为机构职能、政策法规、规划计划、业务工作、总结报告、行政许可、公告通告、统计信息八大类。

  第八条 各股室、所、大队、直属事业单位应按照主动公开的范围和相关要求,编制公开目录,整理公开内容,经处室、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报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予以公开。

  第九条 凡主动公开信息,均须在本机关网站予以公开,还可辅之以新闻发布会、新闻媒体、便民资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制定涉及社会公众或者管理、服务对象重大利益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属于重大决策的事项,应当在起草或者决策过程中采取下列形式公开征求意见:

  (一)公开草案、问卷调查、召开座谈会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二)组织专家咨询、论证;

  (三)邀请管理、服务对象代表举行听证会。

  第十条 各类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后,在第一时间予以公开,最迟自信息生成20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取现场申请、书面申请、网上申请等方式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时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第十二条 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受理和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对收到的申请进行登记、编号,并根据申请公开的内容和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职能分工在3个工作日内转交相关单位办理;涉及多个单位的,由牵头单位汇总办理。承办单位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意见报送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第十三条 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申请后,应对申请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要件不完备的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退回申请,应出具《补正申请通知书》。

  第十四条 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15个工作日内答复;如遇特殊情况,经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组长或者副组长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答复。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期限内。

  第十五条 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按以下规定分别做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说明资料费用情况,申请人办理缴费手续后向申请人提供相关信息。

  (二)属于部分公开范围的,出具《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部分公开的理由。

  (三)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出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四)对不属于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及时告知申请人。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五)对于信息不存在的,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第十六条 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应在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

  第十七条 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要采取书面方式征求第三方是否同意公开的意见,并明确答复期限。第三方明确表示同意公开的,方可对外公开;第三方未在要求期限内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但是,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但应当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十八条 对于同一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可以不重复答复;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

  第十九条 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本机关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第二十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二十一条 除国家规定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其他费用。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费用。

  第二十二条 各股室、所、大队、直属事业单位应当按规定建立政务公开档案,同时将政务公开事项有关材料报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收集、整理有关记录和反映政务公开工作开展情况及具有查阅价值的各种文档、图表和音像等资料,并按照立卷归档要求装订成册。

  第二十三条 各股室、所、大队、直属事业单位应向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上一年度政务公开基本情况;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应将编布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报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重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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