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尔山市民族事务委员会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来源: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时间:2023-03-15 17:49:22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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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尔山市民族事务委员会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增加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是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政府及其各部门应当采取有效形式,按照规定程序,主动及时地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市民族事务委员会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主要信息:

民族事务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的领导名单;

民族事务委员会主要职责。民族事务委员会内设机构及主要职责;

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民族事务委员会重要会议的主要内容;

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开年报;

依法应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政府及其各部门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在本单位的网站上全部公开。

法律、法规、规章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形式、期限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条 民族事务委员会应当根据主动公开的内容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七条 监督措施。

 (一)群众监督。通过设立投诉电话意见箱或网上投诉等方式,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内部监督。阿尔山市政府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将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政府信息公开的执行情况。对凡应该公开而没有公开,以及公开内容不规范的,阿尔山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整改意见,责成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进行通报批评。

 (三)奖惩。把主动公开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政府年终绩效目标考核的一项内容,由阿尔山市民族事务委员会负责组织检查并提出考核评价。

第八条 本制度由阿尔山市民族事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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