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5月5日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部署要求,根据国内外新冠肺炎疫情形势变化特别是奥密克戎变异株等新冠肺炎病毒隐匿性强、传播速度快等特点,民政部进一步总结养老服务领域疫情防控情况,制定了《地方民政部门做好养老服务领域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一版)》,更新形成了《养老机构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指南(第三版)》、《新冠肺炎疫情地区及发生感染养老机构防控指南(第四版)》(附后)。
地方各级民政部门要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养老机构“外防输入、内防扩散”的防控方针不动摇,进一步压实“四方责任”,结合当地联防联控机制要求,对照《地方民政部门做好养老服务领域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一版)》等规范逐项抓好落实,确保养老机构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和应急处置有备有序有力。
养老机构所在地级市行政区域内出现本土疫情的,应当启动实施《新冠肺炎疫情地区及发生感染养老机构防控指南(第四版)》。养老机构所在地级市行政区域内连续14天无本土疫情的(也可以根据当地联防联控机制确定的转入常态化防控的情形),由地市级民政部门报请当地联防联控机制同意,可以实施《养老机构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指南(第三版)》。省级民政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疫情形势和联防联控整体部署,报请省级联防联控机制同意,对本行政区域内动态适用养老机构两个防控指南直接作出部署,做到精准防控,最大程度保护老年人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养老服务发展的影响。
此前印发的《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养老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南(第一版)〉的紧急通知》(民电〔2020〕11号)、《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养老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南(第二版)〉的通知》(民电〔2020〕18号)、《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冠肺炎疫情高风险地区及被感染养老机构防控指南〉的通知》(民电〔2020〕28号)、《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养老机构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精准防控及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20〕120号)、《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养老服务领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民电〔2021〕97号)同时废止。前期规定的养老服务领域有关防控措施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宛时进 010-58123150
附件:1.地方民政部门做好养老服务领域疫情防控工作指南
(第一版)
2.养老机构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指南(第三版)
3.新冠肺炎疫情地区及发生感染养老机构防控指南
(第四版)
民政部办公厅
2022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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