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尔山市法律援助工作公开内容(法律援助范围、对象、流程、形式等)

来源:市司法局 时间:2023-04-03 17:25:53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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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范围
一、下列事项的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三)请求发给抚恤金;(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五)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六)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七)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八)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当事人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或者决定提出申诉或者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决定、裁定再审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三、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四、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下列人员之一,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一)未成年人;(二)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三)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四)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五)申请法律援助的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六)缺席审判案件的被告人;(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其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
五、强制医疗案件的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六、刑事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对象及法律援助形式
一、法律援助对象
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
二、法律援助形式
(一)法律咨询;
(二)代拟法律文书;
(三)刑事辩护与代理;
(四)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的诉讼代理及非诉讼代理;
(五)值班律师法律帮助;
(六)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代理;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形式。
法律援助申请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2、经济状况证明(符合条件的签署经济困难承诺书);
3、与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材料。
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规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
(一)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
(二)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
(三)再审改判无罪请求国家赔偿;
(四)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法律援助申请人有材料证明属于下列人员之一的,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
(一)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
(二)社会救助、司法救助或者优抚对象;
(三)申请支付劳动报酬或者请求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进城务工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人员。
受援人须知
        一、受援人无须向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的单位或个人支付任何费用;
  二、受援人可依据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法律援助公函”向受诉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或仲裁费的申请;
  三、案件办理过程中,因诉讼或仲裁需要,办理的各类司法鉴定及财产价格评估等事务应支付的费用,由受援人自行支付;
  四、受援人有权向法律援助承办人员了解案件办理的进展情况;
  五、有证据证明法律援助承办人员未适当履行职责、不能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受援人有权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更换承办人员;
  六、受援人发现在法律援助案件的承办过程中,法律援助承办人员有不当行为的,应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反映,并有权向法律援助机构或司法行政机关检举法律援助承办人员疏于履行职责或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行为;
  七、受援人应当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与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八、受援人以欺骗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有权终止法律援助;
  九、参与诉讼或仲裁要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
  (一)受援人诉讼主张的权益能否最终得到支持,取决于人民法院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等部门依法作出的裁判;
  (二)受援人主张权益不当或主张的权益因缺乏必要的法律和事实依据,经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合理规劝后,仍坚持不肯变更主张的,承担其主张不能实现的风险;
  (三)受援人不按时参加开庭审理活动的,作为原告的要承担被人民法院视为撤诉的后果;作为被告的要承担缺席审理甚至举证不能的后果;
  (四)在涉及财产执行的案件中,被强制执行没有财产或没有足够财产可供执行的,将导致裁判文书所确定的权利无法实现或无法全部实现的风险。
  十、人民法院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等部门制作的裁判文书送达受援人后,法律援助机构向受援人提供的法律服务即告结束。当事人如需继续提供法律援助,必须重新申请并经批准。
                                                             
                                                                    法律援助流程图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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