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尔山市法律援助事项“全域通办”公示

来源:市司法局 时间:2023-04-13 11:03:33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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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尔山市法律援助事项“全域通办”公示

   法律援助事项“全域通办”是2023年内蒙古自治区法律援助“全域通办”便民试点项目。

   兴安盟法律援助申请“全域通办”是一项便民服务举措,是指在兴安盟区域内法律援助受理、审查和指派环节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申请事项属于法援助事项范围且符合援助条件的,申请人在全盟域内任一法律援助机构提交申请,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接待、受理、审查、指派,实现“盟域一体化通办”。

   现将申请法律援助事项“全域通办”告知书、法律援助全域通办事项受理范围法律援助免于经济困难审查的事项及人员范围向社会公示。

阿尔山市法律援助中心

2023413

申请法律援助事项“全域通办”告知书

  受援人:

    兴安盟法律援助申请“全域通办”是一项便民服务举措,是指在兴安盟区域内法律援助受理、审查和指派环节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申请事项属于法援助事项范围且符合援助条件的,申请人在全盟域内任一法律援助机构提交申请,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接待、受理、审查、指派,实现“盟域一体化通办”。

   当事人可根据居住地选择就近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申请受理后对符合条件的,由就近受理的法律援助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承办;由其他法律援助机构受理该申请对当事人和案件办理更加便利的,且申请人无异议的,可将接收的申请材料转交至办案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并按有关规定承办。如当事人选择由办案所在地法律援助机构承办的,转交材料所需的时间也不计算入此次申请的受理期限内。

  联系地址:阿尔山市伊尔施街阿尔山市司法局一楼

  联系电话:0482-7120148

特此告知!

  申请人或代理人签名:

阿尔山市法律援助中心

年    月    日

                                                             

备注:本人已完全知悉法律援助申请全域通办的含义,同意通过全域通办机制向阿尔山市法律援助中心提出法律援助申请。告知书一式二份,申请人、法律援助机构(受理机构)各留存一份。

法律援助全域通办事项受理范围

一、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下列人员之一,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

一)未成年人;

(二)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

三)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四)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

五)申请法律援助的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

六)缺席审判案件的被告人;

七)强制医疗案件的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八)刑事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九)当事人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或者决定提出申诉或者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决定、裁定再审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下列事项的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三)请求发给抚恤金;(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五)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六)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七)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八)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援助免于经济困难审查的事项及人员范围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

一)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

二)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

三)再审改判无罪请求国家赔偿的;

四)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人属于适用经济困难状况告知承诺制的7项情形: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的;

四)请求给付赠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六)未成年人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

七)农牧民工、残疾人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其他免于核查经济困难状况的法律援助人员范围:除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低收入家庭成员以外,法律援助申请人有材料证明属于下列人员之一的,应当免于核查经济困难状

(一享受抚恤和生活补助等优抚待遇的:

1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民兵民工)、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2在乡年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3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

(二持有社会福利、社会救助和司法救助等证件或证明材料的:

4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救助供养范围、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的残疾人,持有残疾证和智力、精神残疾证的残疾人,接受康复服务、领取生活补贴的困难残疾人和领取护理补贴的重度残疾人。

5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决定给予司法救助的人员。

6享受经济扶助政策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

7被卫生健康、医疗保障、住房城乡建设、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以及其他依法负责相应社会救助的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确认为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对象的人员。

(三其他应当免于核查经济困难状况的情形:

870岁以上老人、三无老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抚养人)、失能半失能老人、空巢老人和享受低保待遇、特困供养待遇的老人、有特殊困难的老人以及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张权利的老年人。

9、义务兵及军属,执行作战、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及军属,烈士、因公致残军人、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

10、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没有委托律师代理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11申请支付劳动报酬或者请求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进城务工人员。

12其他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以及残疾人等特定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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