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

来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时间:2022-02-08 10:11:25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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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人事部门,各大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人事)部门:
    现将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11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内蒙古自治区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深化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9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
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通知》(内党办发〔2017〕36号)精神,为发挥好人才评价的引领作用,科学、客观、公
正评价技工院校教师,促进职称评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全区技工院校(包括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工学校,下同)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各级技工教育教研机构教研人员、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和企业培训中心专职从事教学工
作人员可参照本评审条件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  本评审条件遵循技工院校教师成长规律,突出技工教育特点,坚持把师德放在评价的首位,引导教
师立德树人,爱岗敬业。注重实践教学和技能人才培养实绩,注重职业素养的养成、工匠精神的塑造和创新创业
能力的培养,注重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和工学结合的一体化教学方法,注重教学一线实践、参与职业技能大赛等
经历。
第四条  技工院校教师职称,根据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和生产实习课指导教师的不同特点,分别采用不同
的职称名称。
(一)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职称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助理级职称名称依次为:正高级讲师、高级讲师、讲
师、助理讲师。
(二)生产实习课指导教师职称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助理级、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高级实习指导教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三级实习指导教师。
(三)正高级讲师(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高级讲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为高级职称,讲师(一级实习指导
教师)为中级职称,助理讲师(二级实习指导教师)和三级实习指导教师为初级职称。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职
称初级只设助理级。
第五条  在技工院校教师系列打通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符合相应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可参加本专业职称评审。
第六条  技工院校教师职称通过相应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后方可取得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七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
值观,树立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认真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热爱技工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学术修养
和敬业精神,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教风端正,学术严谨,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教学行为规范,积极为自治区经济
社会发展服务。
第八条  教师资格要求
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并在教育教学一线工作。
第九条  任现职以来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以上,并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第十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一)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
1.正高级讲师。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受聘高级讲师5年以上。技
术理论课教师需同时具有相关职业(工种)技师及以上技能操作水平。
2.高级讲师。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受聘讲师职务5年以上。技术理论课
教师需同时具有相关职业(工种)高级及以上技能操作水平。
3.讲师。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学历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并在助理讲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或者具备
硕士学位,并在助理讲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备博士学位。技术理论课教师需同时具有相关职业(工种)中
级及以上技能水平。
4.助理讲师。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学历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见习期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
硕士学位。技术理论课教师需同时具有相关职业(工种)初级及以上技能水平。
(二)生产实习课指导教师
1.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受聘高级实习指导
教师5年以上。同时具有相关职业(工种)高级技师技能操作水平。
2.高级实习指导教师。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受聘一级实习指导教师5年
以上。同时具有相关职业(工种)高级技师技能操作水平。
3.一级实习指导教师。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学历,在二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上任教5年以上;或者
具备大学专科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在二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或者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技工院
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在二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教3年以上;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在二级实习指导教师岗
位任教2年以上。同时具有相关职业(工种)技师及以上技能操作水平。
4.二级实习指导教师。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学历,在三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上任教3年;或者具备
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在三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上任教2年;或者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技工院校
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在三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上任教1年;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同时具有相关职业(工种
)高级及以上技能操作水平。
5.三级实习指导教师。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学历、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见习
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同时具有相关职业(工种)中级及以上技能操作水平。
第十一条  破格申报条件
技工院校教师破格申报条件,除按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
不受学历、资历条件的限制,申报相应级别高级职称。其中,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允许直接申报正高级职称;获
得全国技术能手荣誉称号,担任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负责人,本人获得或指导学生获得世界技能大赛优胜奖以
上名次,获得自治区(省、部)级以上表彰的劳动模范、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允许直接申报评审副高级
职称。
第三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二条  申报人员除具备第二章规定的申报基本条件外,还需达到以下相应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三条  教学工作量要求
(一)专任教师年平均教学工作量需满足各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要求,兼职从事教育教学管理和研究的教师年平均
教学工作量不低于专任教师的1/2。任现职期间参加企业实践符合有关文件规定要求。
(二)承担技工院校一体化教学工作任务的教师,可按照1.4倍核定教学工作量。
(三)承担本学校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量可计入教学工作量。
第十四条  正高级讲师
(一)教学教研要求
1.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在教育教学一线工作10年以上,教书育人成绩显著。
2.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具有较高理论研究水平,掌握国内外本专业前沿发展动态;掌握先
进的教育理念和现代化教学手段;教学水平高超,教学业绩显著,教学特色鲜明。
3.在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掌握技能人才培养规律,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指导教学改革、教
学研究方面有创新,并取得显著成果,在本地区能起到专业(学科)带头人作用,在指导和培养其他层次教师方
面做出突出贡献。
4.能够指导青年教师开展学生社团、第二课堂等活动,熟悉企业对人才培养的要求;技术理论课教师具有解决生产
实践中具有一定难度技术问题的能力,在技术革新方面有较大贡献。
5.能够承担高级工以上职业培训任务。
6.专任教师近5年年平均教学工作量不低于240学时。
(二)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应至少具备下列4项条件:
1.积极参与学校教学管理、教学改革、教学研究等工作,并获得自治区(省、部)级以上表彰。
2.主持过学校本专业一体化课程教改工作,在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
3.参加自治区(省、部)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并获得国家级三等奖或自治区(省、部)级一等奖以上成绩。
4.指导学生参加自治区(省、部)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取得国家级三等奖或自治区(省、部)级一等奖以上成绩
5.近五年带领学生到企事业单位实习实训、社会实践3期以上,累计不少于6个月;或主持过企业攻关难题(须出具
相关成果证明)。
6.参与自治区(省、部)级以上精品课程或教学资源库建设,并获得自治区(省、部)级以上表彰。
7.参加自治区(省、部)级以上说课、微课、示范课、教案、课件制作等比赛之一,并获国家级三等奖或自治区(省、部)级一等奖以上表彰。
8.主持过至少1项自治区(省、部)级以上课题研究。
9.参编过至少2部自治区(省、部)级以上本专业统编教材,本人撰写部分在4万字以上。
10.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至少1篇本专业教学研究论文或教育学术论文;或发表过至少3篇高水平
教学研究论文或教育学术论文。
第十五条  高级讲师
(一)教学教研要求
1.能对学生进行有效的思想道德教育和职业指导,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2.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了解本学科前沿动态,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手段,教学经验
丰富,教书育人成绩突出。
3.在教学团队中发挥骨干作用,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学改革创新实践中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
4.能够指导青年教师开展学生社团、第二课堂等活动,熟悉企业对人才培养的要求;技术理论课教师能协助企业开
展技术攻关和合作研发。
5.能够承担企业在职职工等群体的职业培训工作。
6.专任教师近五年年平均教学工作量不低于280学时。
(二)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应至少具备下列3项条件:
1.积极参与或指导技工院校教学改革、教学研究等工作,并获得盟市级以上表彰。
2.主持或参与过技工院校一体化课程教改工作,在教学团队中发挥骨干作用。
3.参加盟市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并获得国家级奖项、自治区(省、部)级二等奖或盟市级一等奖以上成绩。
4.指导学生参加盟市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取得国家级奖项、自治区(省、部)级二等奖或盟市级一等奖以上成绩
5. 近五年带领学生到企事业单位实习实训、社会实践2期以上,累计不少于4个月;或主持过企业研究课题,帮助企
业解决技术难题(须出具相关成果证明)。
6.参与盟市级以上精品课程或教学资源库建设,并获得盟市级以上表彰。
7.参加盟市级以上说课、微课、示范课、教案、课件制作等比赛之一,并获得表彰。
8.参与自治区(省、部)级以上课题研究,或主持过至少1项盟市级以上课题研究。
9.发表过至少3篇高水平教学研究论文或教育学术论文,或参编过至少1部自治区(省、部)级以上本专业统编教材
,本人撰写部分均在3万字以上。
第十六条  讲师
(一)教学教研要求
1.具有本专业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本专业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理和教学方法,教学经验比较丰富
,教学效果好。
2.担任班主任1年以上。
3.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承担教学改革研究任务,并在教学改革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
4.具有比较丰富的学生社团、第二课堂等方面的组织能力,了解企业对人才培养的要求,积极承担职业培训任务。
5.专任教师近五年年平均教学工作量不低于280学时。(二)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应至少具备下列2项条件:
1.积极参与学校教学管理、教学改革、教学研究等工作,获得校级以上表彰。
2.参加盟市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取得较好成绩;或者指导学生在盟市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较好成绩。
3.近五年带领学生到企事业单位实习实训、社会实践1期以上,累计不少于2个月。
4.参与校级以上精品课程或教学资源库建设,并获得表彰。
5.参与校级以上说课、微课、示范课、教案、课件制作等比赛之一并获得表彰。
6.发表过至少1篇高水平教学研究论文或教育学术论文。
第十七条   助理讲师
(一)教学教研要求
1.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理和方法,了解任教专业的基本概况,具有所教学科必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所教学
科的课程标准、教材,课程设计合理,教学效果较好。
2.基本胜任班主任工作。
3.具有学生社团、第二课堂等方面的组织能力。
(二)业绩成果要求
编写见习一年期间的教案。
第十八条  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一)教学教研要求
1.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在教育教学一线工作10年以上,独立承担过预备技师及以上毕业课题指导工作,教书育人
成绩显著。
2.能熟练地担任本专业(工种)两门以上生产实习课及工艺理论课的教学工作, 专任教师近五年年平均教学工作
量不低于240学时。
3.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具有较高理论研究水平,掌握国内外本专业前沿发展动态;掌握先进
的教育理念和现代化教学手段;教学水平高超,教学业绩卓著,教学特色鲜明。 
4.在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掌握技能人才培养规律,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指导教学改革、教
学研究方面有创新,并取得显著成果。在本地区能起到专业(学科)带头人作用,在指导和培养其他层级教师方
面做出突出贡献。
5.熟练掌握企业生产、服务流程,熟悉企业对人才培养的要求,协助企业开展技术攻关和合作研发,指导过实验、
实训、顶岗实习、社会调查或毕业设计等教学工作。培养学生的专业实践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实绩突出,直接指
导学生在企业进行专业技能、创新创业和教学实践活动并取得突出成绩。
6.能够承担高级工以上职业培训任务。
(二)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应至少具备下列4项条件:
1.积极参与学校教学管理、教学改革、教学研究等工作,并获得自治区(省、部)级以上表彰。
2.主持过学校该专业一体化课程教改工作,在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
3.参加自治区(省、部)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并获得国家级三等奖或自治区(省、部)级一等奖以上成绩。
4.指导学生参加自治区(省、部)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取得国家级三等奖或自治区(省、部)级一等奖以上成绩
  5.担任自治区(省、部)级以上技能大师工作室负责人。
6.近五年带领学生到企事业单位实习实训、社会实践3期以上,累计不少于6个月;或主持过企业攻关难题(须出具
相关成果证明)。
7.在培养指导生产实习指导教师提高技能操作水平和实习教学能力方面做出一定成绩。
8.参加自治区(省、部)级以上说课、微课、示范课、教案、课件制作等比赛之一,并获国家级三等奖或自治区
(省、部)级一等奖以上表彰。
9.主持过至少1项自治区(省、部)级以上课题研究。
10.参编过至少2部自治区(省、部)级以上本专业统编教材,本人撰写部分在4万字以上。
第十九条  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一)教学教研要求
1.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担任班主任工作1年以上,承担过预备技师及以上毕业课题指导工作,教书育人成绩显著
2.能熟练担任本专业(学科)生产实习课及工艺理论课的教学工作, 专任教师近五年年平均教学工作量不低于
280学时。
3.熟练掌握企业生产、服务流程,熟悉企业对人才培养的要求,协助企业开展技术攻关和合作研发,指导过实验、
实训、顶岗实习、社会调查或毕业设计等教学工作。
4.具有较强的组织和开展实习教学研究和技术革新能力,技能人才培养经验丰富,起到专业带头人作用。
5.能够承担企业在职职工等群体的职业培训工作。
(二)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应至少具备下列3项条件:
1.积极参与学校教学管理、教学改革、教学研究等工作,获盟市级以上表彰。
2.主持过学校该专业一体化课程教改工作,在教学团队中发挥骨干作用。
3.参加盟市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并获得国家级奖项、自治区(省、部)级二等奖或盟市级一等奖以上成绩。
4.指导学生参加盟市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取得国家级奖项、自治区(省、部)级二等奖或盟市级一等奖以上成绩
5.近五年带领学生到企事业单位实习实训、社会实践2期以上,累计不少于4个月;或主持过企业研究课题,帮助企
业解决技术难题(须出具相关成果证明)。
6.担任盟市级以上技能大师工作室负责人。
7.在培养指导生产实习指导教师提高技能操作水平和实习教学能力方面做出突出成绩,获得盟市级以上专项表扬奖
励。
8.参加盟市级以上说课、微课、示范课、教案、课件制作等比赛之一,并获得表彰。
9.参与自治区(省、部)级以上课题研究,或主持过至少1项盟市级以上课题研究。
10.发表过2篇以上高水平教学研究论文或教育学术论文,或参编过至少1部自治区(省、部)级以上本专业统编教
材,本人撰写部分均在3万字以上。
第二十条  一级实习指导教师
(一)教学教研要求
1.具有本专业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本专业的课程条件、教材、教学原理和教学方法,担任班主任1年以上
,能够将弘扬工匠精神贯穿教学全过程,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教学效果比较好。2.能胜任一门以上(含一门)生产实习课及工艺理论课的教学工作,专任教师近5年年平均教学工作量不低于280课时
3.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承担教学改革研究任务,并在教学改革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
4.了解本专业工作过程或获技术流程,能够胜任本专业实习课和工艺课的教学工作,并结合技能比武、技能竞赛等
指导学生提高操作技能水平。积极承担职业培训任务。
(二)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应至少具备下列2项条件:
1.积极参与学校教学管理、教学改革、教学研究等工作,并获得校级以上奖励。
2.主持过学校该专业一体化课程教改工作,在教学团队中发挥重要作用。
3.参加盟市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取得较好成绩;或者指导学生在盟市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较好成绩。
4.盟市级以上技能大师工作室主要成员。
5.近五年带领学生到企事业单位实习实训、社会实践1期以上,累计不少于2个月。
6.在培养指导生产实习指导教师提高技能操作水平和实习教学能力方面做出一定成绩。
第二十一条  二级实习指导教师
(一)教学教研要求
1.掌握教育学生的原理和方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能在教学过程中弘扬工匠精神。
2.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和生产实习教学法,能够独立承担本职
业(工种)部分实习教学。
3.掌握本职业(工种)各种工具、设备结构原理以及文明生产、安全操作规程。
(二)业绩成果要求
编写参加工作以来的教案。
第二十二条  三级实习指导教师
(一)教学教研要求
1.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理和方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
2.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和生产实习教学法,能够承担本职业
(工种)部分实习教学。
3.了解本职业(工种)各种工具、设备结构原理以及文明生产、安全操作规程。
(二)业绩成果要求
编写见习一年期间的教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评审条件中涉及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科研成果、论文著作等均应与申报专业相关,且为
任现职以来取得(工作业绩成果和获得奖项均应为等级内额定人员),并需提供相应佐证材料。
第二十四条  本评审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主持”是指科研课题、工程项目或标准的第一完成者。
(二)“以上”、“以下”均含本级或本数。
(三)“年”均为周年。
(四)专著译著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专业刊物是指取得ISSN(国际标准刊号)或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的专业学术技术期刊。
第二十五条  申报人员存在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等申报材料情形的,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的
,取消其评审资格,对已通过评审的人员,取消其职称,由发证机关收回其职称证书,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
相应职称评审。
第二十六条  申报人除须符合本评审条件所明确的要求外,还须符合自治区当年职称工作安排的有关规定。
对本评审条件相关条款在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工作安排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评审条件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评审条件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的通
知》(内人社发〔2015〕8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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