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尔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务信息公开制度

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时间:2023-03-17 14:50:02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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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和推进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民及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进一步推行依法行政,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能,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是指在依法履行建设管理职能、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并接受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及时、准确、全面、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 市住建局成立由局领导担任组长、副组长,局机关各股室和局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在局党支部的领导下,负责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办公室负责全局政府信息上网的技术支持工作,完善局信息网站及局政府信息公开栏目的建设。各股室、各事业单位依据本制度规定,负责做好本部门的信息的保密审核及报送。

第五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制。局机关各股室、各事业单位负责人承担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责任,负责职责范围内应公开的相关文件、资料的审核,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并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公布政府信息。各股室、各事业单位应确定专人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市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对与建设职能相关的社会管理和公开服务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之外,应当如实公开。

第七条 下列事项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组织机构类:包括本局领导成员分工、机构设置和职能等信息,由局办公室负责;

(二)法律规章类: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等信息,由局各业务股室、单位负责;

(三)工作动态类:包括局领导重要活动、局领导重要讲话、工作总结、日常工作动态等信息,由局办公室负责;

(四)业务工作类:包括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处罚项目(含项目名称、依据、条件、程序、收费标准及依据、办理期限及服务承诺、提交材料目录、联系电话、办公地址、受理窗口)等信息,由各业务股室、单位负责;

(五)其它应当公开的信息,包括社会服务承诺、业务工作公告、公示及其他按规定必须公开的事项,由各股室、单位负责。

第七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四)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信息;

(五)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 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可根据信息的内容、性质、特点和要求,采取以下多种形式予以公开:

(一)阿尔山市人民政府网;

(二)阿尔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

(三)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四)公开栏等信息平台;

(五)听证会、座谈会等各种形式的会议和活动;

(六)属于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可采取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公开。

第九条 各股室、单位应根据自身职责,依据本制度及各成员单位工作安排,提出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安排,明确本部门公开的事项、内容、范围、形式、程序及责任人。

第十条 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产生后,在不影响社会稳定和工作的前提下,各股室、单位原则上应在20个工作日内按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方式公开。已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更新。

第十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程序:

(一)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应经部门负责人初审;

(二)部门负责人初审后送局办公室审核;

(三)重要政府信息由各部门交给律师审核后报经分管领导或局主要领导审定;

(四)由局办公室在局互联网门户网站发布并备案。

第十二条 向媒体公开的社会影响较大的政府信息,各股室、单位应同时整理出新闻通稿,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公开程序如下:

(一)应主动向媒体公开的政府信息产生后,各股室、单位应将政府信息整理成可向社会公开的新闻通稿,送律师处审核;

(二)报经分管领导和局主要领导审定;

(三)由局办公室向新闻媒体公开。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建设局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书面申请,也可以当面申请,由局办公室统一受理。当面申请的,由接待人员当场记录转交有关职能部门答复。申请书或申请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联系地址及方式等;(二)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四)申请时间。

第十四条 局办公室受理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后,应及时转告承办该政府信息的有关股室和单位办理。有关股室和单位在报经分管领导审定后,除可以当时答复或提供的外,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区别下列情况予以答复或提供。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但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答复或提供的信息资料同时送局法规处具体经办人员备案。

(一)属于已经公开的政府信息,直接告知申请人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渠道;

(二)属于公开范围但尚未公开的,应向申请人提供该信息,并同时将该信息公开发布;

(三)被申请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能够区别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

(四)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直接告知申请人;

(五)不属于建设局掌握范围的,直接告知申请人,如能够确定掌握该信息机关的,告知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直接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十五条 局有关股室和单位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是否涉密不能确定的,应提交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查。

第十六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以下列形式向申请人提供:

(一)以文书、图片、照片等形式存在的信息,可供复印或者安排查阅;

(二)以计算机可读取形式存在的信息,可根据申请提供打印记录、电子文档;

(三)提供内容摘要或摘录;

(四)口头告知相关内容。

第十七条 局办公室负责对各股室、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并及时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律师对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受理服务对象和公众对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投诉、举报。

第十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评价纳入机关年度考核。

第十九条 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一)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推诿拖延、拒绝办理或者弄虚作假;

(二)对属于应当予以公开的事项,不予公开,造成不良影响;

(三)对公开事项审核把关不严,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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