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尔山市交通运输局信用分级分类
监管制度
第一条为推进我市交通运输行业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交通运输行业信用监管,促进行业领域诚实守信,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根据我局权责清单和职责,将行使的行政权力运行结果纳入社会信用记录,按照市信用办要求,统一进行归集公示,对交通运输行业管理和行政执法中涉及的所有相对人,实行交通运输行业领域信用分级监管制度。
第三条交通运输行业领域信用等级评定,是指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行政相对人的信用水平进行综合评价,并确定信用等级的活动。交通运输行业领域信用等级评定实行动态管理,实时更新信用等级。
第四条交通运输行业领域信用等级评定根据一年内对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检结果公示、投诉举报、信用承诺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第五条市场主体信用划分与《内蒙古自治区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细则》保持一致,满分1000分,信用等级分为A、B、C、D、E共5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综合得分分别为A级≥850分,790分≤B级<850分,730分≤C级<790分,670分≤D级<730分,E级<670分。
第六条交通运输行业领域综合监督根据职责权限,遵循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对相关经营单位、个人等不同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管理和服务。
第七条对信用等级评为A级、B级的相关经营单位、个人,对其提供减少抽查检查频次,实行优先办理各类涉交通运输行业领域相关激励措施。
第八条对信用等级评为C级、D级的相关经营单位、个人,应在进行日常监管的同时,采取加强政策法规宣传,业务辅导等服务工作,帮助其提升依法执业水平,提高信用等级。
第九条对信用等级评为E级的相关经营单位、个人,采取下列措施,以引导行政相对人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遵从度:
(一)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强化管理;
(二)要增加日常检查和随机抽查力度,实行动态监管。
第十条进一步拓宽公众参与监督渠道和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交通运输行业领域信用监管。加大对失信主体的惩戒力度,及时予以曝光,鼓励守信行为,对信用良好的相关经营单位、个人给予政策鼓励,开辟绿色通道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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