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尔山市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来源:市交通运输局 时间:2023-03-14 11:49:20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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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尔山市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结合我局实际,特编制《阿尔山市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取阿尔山市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本《指南》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及时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阿尔山市人民政府网站上查阅《指南》。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阿尔山市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阿尔山市人民政府网站上查阅《目录》,也可以到指定地点查阅。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在《目录》。

  本局视情况还将采用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公开。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公开范围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本机关不予公开。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二)受理机构
    阿尔山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阿尔山永兴街
  联系电话:0482-7886011  

       通讯地址:阿尔山永兴街交通运输局办公室
  邮政编码:137400
  (三)申请方式
  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请认真填写《阿尔山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到受理机构领取。
  1、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挂号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    请”的字样。信函、电报、传真到达申请受理机构的时间为申请时间。

  2、通过互联网提交申请。申请人可登录“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按提示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直接提交。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市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定地点,当场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4、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我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四)申请的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表》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全部告知错漏事项,要求申请人补正,并向申请人出具回执。
  本局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局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要求分别申请。
  受理机构对于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书面答复: 
  1.属于本局已经主动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并中止受理申请程序。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4.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将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6.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受理机构须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本机关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图

  (五)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可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成本费用的标准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规定执行。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三、监督和保障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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