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尔山市文化旅游体育局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制度

来源:阿尔山文化旅游体育局 时间:2023-03-14 17:18:30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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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规范阿尔山市文化旅游体育局信息公开工作,促进依法行政,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除按照《条例》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外,凡与我局业务相关的信息,均应主动公开或者依申请公开。我局信息公开主要通过网站,遵循及时、高效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三、我局信息公开工作由办公室负责推进和协调,具体职责为:
  
  (一)承办我局信息公开工作;
  
  (二)受理和协调处理信息公开申请;
  
  (三)收集、整理、更新我局主动公开的信息,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并建立信息公开档案;
  
  (四)组织编制我局信息公开目录、指南和年度工作报告;
  
  (五)负责网上信息公开平台、信息报送系统的开发与维护工作。
  
  综合科负责对与法律法规、行政执法、媒体关注问题等有关的信息公开申请答复进行审核,涉及科室根据职责承担相应信息公开办理工作。
  
  四、我局各科室应当确定本部门处理信息公开事务的人员,负责本科室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应根据科室业务特点,对本部门信息加以分类,方便用户查询。公开信息包括机构职能、政策法规、相关公告、计划、规划及业务信息等几方面内容。具体职责如下:
  
  1、组织编制本科室的信息公开目录及指南;
  
  2、督促相关人员依据信息公开目录保管、维护、更新本科室主动公开信息;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以下信息不得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的;
  
  2、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
  
  3、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事务;
  
  4、与行政执法和监管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财产安全的不得公开。
  
  六、我局办公室按照上级要求在指定时限前公布我局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七、没有认真履行信息公开工作职责而引起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八、本办法所指国家秘密,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进行确定;所指商业秘密,依照《刑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指不为公共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所指个人隐私,依照《侵权责任法》进行确定。
  
  九、本制度自制定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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