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尔山市医保中心档案信息保密制度
为加强医保中心档案信息的保密工作,保证档案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档案工作人员必须树立高度的保密观念,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的保密制度,不准携带文件档案回家、探亲、访友和去公共娱乐场所。
二、凡未经公布的统计数字,未做结论的干部调配、考察、内部评议,不宜公开的方针政策规定、个人隐私等档案,应做内部管理,不得擅自扩散。
三、凡作秘密和内部管理的档案,应严格履行借(查)阅审批手续,严禁擅自拍照和复制,利用者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党和国家秘密。
工作人员需妥善保管职责内涉及档案及人员信息,未经授权不得查阅传播其他工作人员业务范围内档案信息。
除政府相关工作部门外,不得向其他企业组织及个人查阅提供个人医疗身份信息,公安、检察院、法院查询需开具相关调查手续。
四、参保人员个人信息、享受医疗待遇信息、以及网络登记信息不得向外公开,非本人查询不得告知相关信息。
五、销毁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应进行鉴定登记造册,经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批准后,由两人以上监销,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六、档案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私自摘抄、传播机密事项。
七、借阅机密档案和资料,需经有关领导批准,在指定场所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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