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尔山市政务服务局政府信息 主动公开制度

来源:市政务服务局 时间:2023-03-09 08:58:17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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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尔山市政务服务局政府信息

主动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扎实推进我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结合党政机构改革工作要求和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政府信息,是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是指依法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的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依照信息公开条例,除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的以外,凡是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各类事项均属对外公开范畴。对暂时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要进行审核并说明理由,报市人民政府及政务服务局备案。

第五条 行政机关及其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对其制作以及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并保存的政府信息进行公开。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七条 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八条 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1.机构设置、职责范围、办事程序、联系方式、举报办法以及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邮政编码、电子邮箱地址等。

2.负责实施和监督执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3.上级和本级党委、政府作出的重大政策措施和重大工作部署;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政策和工作安排,以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的活动。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5.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6.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7.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8.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9.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10.坚决打赢打好“三大攻坚战”、“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教育、医疗、社保、就业等重点领域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11.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2.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第九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要在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上级的要求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十条 在公开政府信息以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部门确定。对于涉密以及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十二条 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十三条 主动公开范围内的政府信息要全部在市政府门户网上公开;对主动公开范围内的政府重大信息要同时以新闻发布会的形式公开。

除网上公开外,还应当以政府信息公开栏、政府刊物或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将其职责内的政府信息予以公开。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纪检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视情节轻重,追究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义务的;

2.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3.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的。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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