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转发《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规范》的函(国办公开办函〔2020〕2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和本机关的职权,向申请人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行政行为。
本部门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正式、准确、完整的,申请人可以在生产、生活和科研中正式使用,也可以在诉讼或行政程序中作为书证使用,本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本制度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如公开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甚至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按规定不予提供,可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第三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填写《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采用书面形式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形式提出,由本单位代为填写。
具体申请方式有两种:一是当场申请。申请人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交申请表。二是书面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提交申请表,信函、传真到达申请受理机构的时间为申请时间。申请表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用途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向本部门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或本组织的有关证明;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否则,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受理申请后,认为有必要当面核实有关身份证明的,会要求申请人到指定的公开受理点接受核实。
第五条 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申请人尽快获取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对一些要求公开项目较多的申请,本部门会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对申请方式加以调整,即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同时,对将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拆分过细的情况,即申请人就一个具体事项提出多个内容相近的信息公开申请,也会要求申请人对所提申请作适当归并处理。
第六条 本部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会当场予以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和提供的,制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受回执》(给申请人),并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制作《予以公开答复书(答复回执)》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制作《延期答复告知书》送交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七条 本部门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在收到申请书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并制作《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书(给第三方)》《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书(给申请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第三方告知书(给第三方)》《征求意见函(共同制作机关)》。
第八条 本部门在向申请人公开政府信息前,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九条 本部门收到申请后即时登记、编号,并根据下列情况进行审查:
(一)申请书不完备、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不符合“一事一申请”原则的,制作《政府信息公开补正申请告知书》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全部告知错漏事项,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后重新提交申请表。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没有联系方式,无法答复申请人的,应当将该申请书登记后留存,留存时间为一年。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的,制作《无法提供答复书》送交申请人。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向社会主动公开的,制作《予以公开答复书(已对外公开)》或予以公开答复书(近期内对外公开)。
(三)含以下情形之一的,制作《无法提供答复书》送交申请人。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3.信访、举报、投诉等诉求类申请
4.重复申请
5.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6.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者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7.党务信息
(四)含以下情形之一的,制作《不予公开答复书》送交申请人。
1.国家秘密类豁免
2.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类豁免
3.三安全一稳定类豁免
4.第三方合法权益保护类豁免
5.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6.四类过程性信息
7.行政执法案卷
8.行政查询事项
第十条 对审查后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部门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相应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制作《予以公开答复书》(已对外公开、答复回执、近期内对外公开)送交申请人,书面说明公开的范围、方式、时间,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以及有关缴费事项。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制作《不予公开告知书》送交申请人,书面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和依据。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制作《予以公开答复书》(部分公开)送交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并书面说明不应当公开的理由和依据。
第十一条 本部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应当安排其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以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21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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