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水河镇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来源:明水河镇政府 时间:2023-11-13 10:28:53 点击量:
分享
下载本页 打印

  第一条 为加强我镇对社会公众公开发布信息的保密审查(以下简称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规范信息公开行为,确保国家秘密信息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我镇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具有信息公开权限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我镇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贯彻“既保证政府信息及时有效公开,又确保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秘密信息安全”的方针。必须遵循“未经保密审查的信息不得公开、未经解密并准予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公开与保密界限不清的信息不得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我镇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由我镇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领导,指定专门审查人员,实行党政主要领导总负责、分管领导组织协调、具体部门和专门审查人员具体实施、保密工作部门指导监督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部门工作人员负责对信息公开的日常保密审查和送审工作;根据授权依法界定国家秘密事项,决定相关信息能否公开;及时登录相关网站、网页检查本单位发布的相关信息,发现涉密信息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六条 各部门要依据我镇制定的涉密事项一览表比对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
  第七条 各部门对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实行“自审”和“送审”相结合的逐级审查制。提供信息的部门应当对所提供的信息是否涉密和能否公开进行初步审查,再交由本单位专门审查人员进行最终审查,分管领导签发确认。对拟公开的信息本单位不能确定其能否公开时,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送有关主管领导进行审查和确定。保密审查的过程和结论应当有文字记载。
  第八条 送审信息或其载体,按照国家秘密载体的相关管理规定进行传递送审。
  第九条 各部门对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把关不严造成泄密的,或者应当送审而不送审造成泄密的,由承担保密审查的人员负责;经承担审查任务的主管领导确认可以公开而造成泄密的,由分管领导负责。
  第十条 应当制定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明确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依据、程序、岗位责任和奖惩措施;制定和调整涉密事项一览表,并及时报上级保密部门备份,接受指导和监督。
  第十一条 我镇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将及时通报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情况和存在的问题;适时组织开展对上网公开信息的保密检查,通报网上泄密事件,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二条 我镇对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情况,纳入单位落实保密工作领导责任制的考核内容。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本镇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设为首页|加入收藏|网站地图|联系我们

地址:阿尔山市温泉街阿尔山市人民政府办公楼邮编:137800Email: aesxxzx@aes.gov.cn
主办单位:阿尔山市人民政府技术维护:阿尔山市大数据中心 市民服务热线:12345
网站标识码1522020013蒙ICP备2020004182号-2蒙公网安备 15220202000101号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Copyright 2015 www.aes.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