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水河镇政府政务公开管理制度

来源:明水河镇政府 时间:2023-12-11 10:14:33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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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阿尔山市政府门户网站(以下简称门户网站)的管理,确保门户网站高效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门户网站由阿尔山市人民政府主办,明水河镇党政办负责门户网站中镇街栏目明水河镇部分的建设、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根据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门户网站要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更新机制。实行信息审核制度,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

  第四条 门户网站应当注重上网信息的时效性、准确性、权威性和完整性。

  第五条 应做好网上政务公开工作,及时在政府网站上发布、更新,并须包含以下几类信息:

  (一)部门机构、人员信息;

  (二)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流程、表格下载和相关政策解答;

  (三)面向公众的各类办事指南和服务类信息;

  (四)各类政策性、规范性文件;

  (五)各类政务动态、公告、通告、公示、便民告示和其他向新闻媒体披露的政务信息;

  (六)门户网站要求提供的专用信息和其他内容。

  第六条 应增强网站安全意识,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组织领导机构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七条 应落实专人负责本部门信息的上传工作,保管好本单位的用户名密码等信息。如有遗失,应及时通知镇党政办,以确保网站的安全运行。

  第八条 在网站建设中应当加强安全技术和手段的应用,对信息系统的安全进行实时监控,对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和应用系统进行安全加固。

  第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限定上网信息内容。下列信息不得上网发布:

  (一)涉及国家机密的信息;

  (二)政治、外事事务方面的敏感信息;

  (三)不宜公开的经济、科技、社会等各类信息和统计数据;

  (四)单位不宜公开的各项内部事务;

  (五)其他不宜上网的信息。不按本规定公开政务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条 应当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加强网上互动内容的监管,确保信息安全。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明水河镇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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