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水河镇政务公开解读回应制度

来源:明水河镇政府 时间:2023-12-11 10:20:57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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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切实提高社会公众对政府政策和政府规章的知晓度,加深公众对政府行为的理解,进一步提升政府公信力,根据省、市、区工作要求,结合我镇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以乡政府名义出台的重要政策及文件,均要通过门户网站、政务信息公开平台、新闻媒体等载体进行科学解读,让社会公众更好地知晓、理解乡政府的重要政策和改革措施。

  第二条  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以政府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由起草部门做好解读工作;以部门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性文件,制发部门负责做好解读工作;部门联合发文的,牵头部门负责做好解读工作,其他联合发文部门配合。

  第三条  落实信息发布的主体责任,主要负责同志要履行好重大政策“第一解读人”职责,通过积极参加新闻发布会等方式,深入解读政策背景、重点任务、后续工作考虑等,及时准确传递权威信息和政策意图。对一些专业性较强的政策,牵头起草部门要注重运用客观数据、生动实例等,进行形象化、通俗化解读,把政策解释清楚,避免误解误读。

  第四条  镇党政综合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乡政策性文件解读工作。

  第五条  解读范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策性文件,应当进行解读:

  (一)镇政府规章;

  (二)镇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镇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四)镇政府或镇政府部门制定,涉及面广、与民生关系密切、社会关注度高、或专业性强的重要政策性文件;

  (五)其他需要进行解读的政策性文件。

  第六条  工作流程。政策性文件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应当同步起草、同步审签、同步发布。具体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部门在起草政策性文件时,应当同步谋划、组织编撰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其中,解读方案包括解读提纲、解读形式、解读渠道、解读时间等。

  (二)部门制订的政策性文件,应当将解读方案、解读材料一并报部门负责人审签。拟以镇政府名义制订的政策性文件,或者拟由部门自行印发、需报镇政府同意的政策性文件,起草部门在报审政策性文件相关材料时,应将经本部门领导审定的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作为附件,随同文件一并报乡政府党政办文秘室收文。没有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的,乡政府党政办文秘室按规定予以退文。

  第七条  解读内容。政策性文件解读内容应当全面、详尽、准确,着重解读政策性措施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标准、操作方法、注意事项及关键词诠释、惠民利民举措、新旧政策性差异等。同时,使用深入浅出、通俗易懂的语言,配以案例、数据、图表,让群众听得懂、记得住、信得过、用得上。

  第八条  解读形式。政策性文件解读形式,可以包括起草部门及其负责同志、政策制定参与者、专业机构、专家学者、媒体撰写的解读评论文章、政策问答、在线访谈、媒体专访、答记者问、新闻发布会等。除文字内容外,更多运用数字化、图表图解、音频视频等方式展现,使解读信息更可视、可读、可感。

  第九条  解读渠道。统筹运用政府网站、政务微信等发布政策性文件解读信息,充分发挥报刊杂志、新闻网站、新媒体的作用,扩大解读信息的受众面。

  第十条  解读回应。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处置和回应机制,文件执行过程中,关注重要政策性文件及解读信息公开后的社会舆情反映,分段、多次、持续开展解读工作,并做好政府与市场、与社会的沟通工作,及时准确传递政策意图,减少误解猜疑,不断增强主动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十一条  保障措施。各部门应当做好政策解读工作的人员、经费保障。将政策解读工作纳入乡政府信息公开培训计划,加强政策性文件起草人员和信息发布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解读意识和工作能力。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组建由部门负责同志、专业机构从业人员、媒体记者等组成的政策解读专家队伍,发挥媒体和专业机构作用,提高政策解读的针对性、科学性、权威性和有效性。

  第十二条  考核管理。镇政府党政综合办公室要将政策解读回应工作纳入政务公开年度考核范围。

  第十三条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明水河镇人民政府,所有政策性文件解读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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