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泉街道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来源:温泉街办事处 时间:2023-03-14 12:55:46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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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尔山市温泉街道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机关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编制本指南并实时更新。需要获取本机关政府信息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范围

  《条例》第三章、《规定》第二章规定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渠道

  1、政府网站:阿尔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aes.gov.cn/);

  2、政务新媒体:“阿尔山市温泉街道办事处”微信公众号(gh_91b82319d69d)

  (三)公开时限

  依据《条例》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将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申请公开本机关的政府信息。

  ()申请形式。向本机关提出获取政府信息申请,请填写《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表》可以在阿尔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下载。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准确,尽量采取便于本机关查询的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性描述。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阿尔山市人民政府网站依申请公开系统填写、提交电子版《申请表》。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

  本机关不受理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二)申请注意事项

  1、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本机关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中止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期限内,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本机关将向申请人书面说明情况。

  2、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三)申请处理

  登记初审。受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初审(必要时将出具回执)。

  初审内容包括:所需政府信息描述是否明确,形式要件是否完整,身份证明是否真实。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补正的申请不符合要求或者补正后仍然无法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本机关将视情况与申请人进行沟通,仍无法确定的,本机关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内容不明确,无法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经初审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四)收到申请时间的确定

  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自收到申请之日的次日起计算。

  (五)答复期限

  依据《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如涉及收取信息处理费的情形,答复期限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第六条规定执行。

  (六)收费标准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发改委 政务服务局关于明确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内财税〔2021〕785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阿尔山市温泉街道办事处  

  办公地址:阿尔山市温泉街道办事处

  工作时间:8:30-11:30,14:30-17:3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482-7122715

  邮政编码:137800。

  四、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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