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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尔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天池镇政府辖区内金江沟、天池旅游基础设施提质升级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作者: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年01月07日 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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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政发〔2021〕1号

阿尔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天池镇政府辖区内金江沟、天池旅游基础设施提质升级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

  为促进阿尔山市旅游景区基础设施提质升级,需要对天池镇辖区内金江沟、天池实施征收。根据阿尔山市四届一百一十一次常委会会议要求,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阿尔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现将征收决定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项目名称:阿尔山市天池镇政府辖区内金江沟、天池旅游基础设施提质升级项目。

  二、房屋征收范围:天池镇辖区内金江沟、天池涉及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

  三、房屋征收部门:阿尔山市房屋征收办公室。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 阿尔山市天池镇人民政府。

  五、征收补偿标准:严格按照《关于阿尔山市天池镇政府辖区内金江沟、天池旅游基础设施提质升级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执行,同时该方案将于2021年1月7日至2021年2月6日期间,在本网站上进行公示,向各单位及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在征求意见期间如有相关修改意见,请按照方案中预留的电话号码进行反馈。

  六、自发布征收告知书之日起,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行为:1.新建改建和扩建房屋及附属物;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3.办理户的迁入分户;4.房屋抵押登记;5.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6.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7.天池镇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不动地产登记中心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以上所列相关手续,暂停期限为1年。

  七、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要积极配合,在征收实施期限内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腾空房屋,完成搬迁,共同做好该项目集体土地房屋征收工作。

  八、如被征收人不服本通告,可在征收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征收范围内的,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改变房屋用途等违反规定行为,以上行为不予补偿。

  九、签约期限:被征收人收到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通知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被征收房屋。

  十、 被征收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通知规定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阿尔山市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十一、希望广大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征收工作,在征收通知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实施搬迁。

  十二、本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如对征收决定有异议,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兴安盟行政公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

  附件:1.阿尔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天池镇政府辖区内金江沟、天池旅游基础设施提质升级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2.《关于阿尔山市天池镇政府辖区内金江沟、天池旅游基础设施提质升级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2021年1月7日

  阿尔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7日印发

附件1

阿尔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天池镇政府辖区内金江沟、天池旅游基础设施提质升级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为促进阿尔山市旅游景区基础设施提质升级,需要对天池镇辖区内金江沟、天池实施征收。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阿尔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现将征收决定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项目名称:阿尔山市天池镇政府辖区内金江沟、天池旅游基础设施提质升级项目。

  二、房屋征收范围:天池镇辖区内金江沟、天池涉及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

  三、房屋征收部门:阿尔山市房屋征收办公室,联系电话0482-7128802。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 阿尔山市天池镇人民政府,联系电话0482-7150918。

  五、征收补偿标准:严格按照《关于阿尔山市天池镇政府辖区内金江沟、天池旅游基础设施提质升级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执行。请被征收人在阿尔山市人民政府网站查看(网址:http://www.aes.gov.cn/)或天池驻村工作队咨询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联系人:彭长青,联系电话:15048227717。同时该方案将于2021年1月7日至2021年2月6日期间,在本网站上进行公示,向各单位及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在征求意见期间如有相关修改意见,请按照方案中预留电话号码进行反馈。

  六、在征收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改变房屋用途等违反规定行为,以上行为不予补偿。

  七、签约期限:被征收人收到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通知后,按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被征收房屋。

  八、 被征收人在收到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通知后,规定期限内未达成征收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阿尔山市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九、希望广大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征收部门工作,在征收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实施搬迁。

  十、本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如对征收决定有异议,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兴安盟行政公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

附件2

关于阿尔山市天池镇政府辖区内金江沟、天池旅游基础设施提质升级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促进阿尔山市旅游景区基础设施提质升级,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阿尔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结合天池镇政府辖区内金江沟、天池等地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天池镇辖区内金江沟、天池涉及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

  二、征收时间

  以征收公告发布之日为准,整体推进,分区域实施。

  三、房屋征收部门

  阿尔山市房屋征收办公室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阿尔山市天池镇人民政府

  五、征收房屋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以本方案第七条提供的房源调换,按签订协议先后顺序,选择产权调换房屋。

  (一)货币补偿

  1.征收住宅房屋,林业局当年根据职工群众生产生活的需要统一建设的工区房(整幢房),补偿标准为3000元/㎡;其他自建按2500元/㎡。

  2.经营房屋,能够提供不动产登记证、结构为砖混的按6000元/㎡,其他结构的按4200元/㎡;不能提供不动产登记证、结构为砖木的按5000元/㎡,其他结构的按构筑物材质按3500元/㎡或2000元/㎡。

  3. 其它类房屋用途为厂房、仓库等被征收房屋按评估结果货币补偿,不予产权调换,可以回购安置房;鼓励养殖户产业转型其圈舍按照评估结果予以补偿。

  4.如被征收人对补偿价格有异议,依据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按照评估价格进行补偿。

  5.附属物补偿,按照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二)产权调换方式

  1.住宅房屋产权调换至多层的按1:1.2比例调换,调换至高层的按1:1.3比例调换。征收部门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并与被征收人结清差价。

  2.经营房屋产权调换的,征收部门应当提供商服用房房源,并与被征收人结清差价。连续从事生产经营24个月以上,且能够提供合法经营手续,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经营房屋中断经营的需提供相关合法证明后享受经营房屋补偿标准,但不享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征收经营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选择产权调换方式安置的,不能按期回迁的(签订协议过渡期限为24个月),逾期后按被征收房屋面积每月、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向被征收人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不足半个月按半个月计算,超过半个月按一个月计算)。

  被征收房屋的附属物按照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确定货币补偿。

  六、被征收人与征收部门,在规定期限内(以收到征收通知为准),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家的每户奖励20000元。

  七、产权调换安置区域

  1.住宅房屋回迁安置区域

  圣泉小区、闻泉小区、天池花园小区、伊林小区、育才小区、天池住宅小区(天池村)。

  回迁圣泉小区、闻泉小区、天池花园小区、伊林小区、育才小区、天池住宅小区(天池村)的住宅按3000元/㎡计算。

  2.经营房屋回迁安置区域

  天池花园商服房、十二路商服房、步行街商服房、天池商业区商服房(天池村)。

  回迁天池花园商服用房、十二路商服用房、步行街商服用房的,以被征收房屋面积为基数,被征收面积之内的按5500元/㎡计算,超出被征收房屋面积的按6500元/㎡计算;天池商业区(天池村)的商服用房按6000元/㎡计算。

  八、组成房屋认定工作组及房屋认定标准

  (1)组成房屋认定组由镇、居委会、镇综合执法局、不动产登记局、征收办等部门组成的房屋认定工作组。

  (2)以2016年5月天池镇房屋统计影像资料为准,有登记的且独立院落能正常居住的按照相对应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3)以2016年5月天池镇房屋统计影像资料为准,有登记有影像资料经营房屋,按照相对应补偿标准予以补偿,但不享受其他奖励。

  九、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房屋认定为住宅的房屋且建筑面积低于五十平方米的,产权调换面积不得低于五十平方米,五十平方米以内不找差价;选择货币补偿的,最低补偿金额不得低于安置区内购买五十平方米住宅的金额。

  十、建设用于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应当按照不低于国家绿色建筑最低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安置住房应当按照全装修技术标准进行装修。

  十一、搬迁补偿

  搬迁补偿费住宅房屋每户补助1500元,经营房屋每户补偿费2500元。种植、养殖户及经营规模较大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一次搬迁补偿费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两次搬迁补偿费计算。

  十二、临时安置补偿费

  产权调换选择住宅的,安置房在建设中,确需被征收人搬迁,且自行解决过渡用房,自搬迁之月起,24个月内按原被征收房屋面积每月每平方米补助12元,每户每月不足600元的,按照600元计算;如逾期的按被征收房屋面积两倍支付(不足半个月按半个月计算,超过半个月按一个月计算)。

  产权调换选择商服的,安置房在建设中,确需被征收人搬迁,且自行解决过渡的,自搬迁之月起,24个月内按原被征收房屋面积每月每平方米补助30元,每户每月不足1500元的,按照1500元计算,如逾期的按被征收房屋面积两倍支付(不足半个月按半个月计算,超过半个月按一个月计算)。

  十三、其他事项

  (一)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未达成协议,或被征收房屋产权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确认产权或者产权不明的房屋,由房屋征收部门到当地公证机关进行相关公证后,报请阿尔山市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公告期满,对房屋产权人下落不明的房屋证据保全,按征收补偿决定先行征收。

  被征收人对阿尔山市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向兴安盟行政公署进行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未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期限内拒不搬迁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由阿尔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或由阿尔山市人民法院执行。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采取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由此给被征收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将依法依规给予严肃处理。

  (四)在征收房屋过程中,如有威胁、侮辱、殴打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工作人员或以其他行为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由征收部门提请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及房地产评估师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方案自公示结束之日起执行,此方案由阿尔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征求意见联系电话:0482-7128802   15034847678

  征求意见反馈时间:2021年1月7日至2021年2月5日,上午8:30-11:30,下午2:3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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