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阿尔山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的公告

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时间:2022-05-16 09:46:25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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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应急管理局结合自治区、盟及我市有关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的安排部署,以及全市应急体系建设现状,编制起草了《阿尔山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现将《阿尔山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在阿尔山市人民政府网站上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请将修改意见和建议于2022年6月16日前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反馈至阿尔山市应急管理局。
  联系单位:阿尔山市应急管理局 
  联 系 人:朱哲
  联系电话:0482-7121150/18648215545
  电子邮箱:aesyjglj@163.com
  通信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阿尔山市温泉街应急管理局办公楼
  邮  编:137800
  阿尔山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5月16日

附件1

阿尔山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征求意见稿)

2022年4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突发事件分类分级

1.5.1 突发事件分类

1.5.2 突发事件分级

1.6 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

1.6.1 分级应对

1.6.2 响应分级

1.7 应急预案体系

1.7.1 应急预案

1.7.2 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级层面组织指挥体系

2.1.1 市级领导机构

2.1.2 市专项指挥机构

2.1.3 市级工作机构

2.2 镇街组织指挥体系

2.2.1 镇街组织领导机构

2.2.2 镇街专项指挥机构

2.3 现场指挥机构

2.4 专家组

3 运行机制

3.1 风险防控、监测与预警

3.1.1 风险防控

3.1.2 监  测

3.1.3 预警

3.1.4 解除预警措施

3.2 应急处置与救援

3.2.1 信息报告

3.2.2 先期处置

3.2.3 指挥协调

3.2.4 处置措施

3.2.5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3.2.6 应急结束

3.3 恢复与重建

3.3.1 善后处置

3.3.2 调查与评估

3.3.3 恢复重建

4 准备与支持

4.1 人力资源

4.2 财力支持

4.3 物资装备

4.4 交通运输保障

4.5科技支撑

5 预案管理

5.1 预案编制

5.2 预案审批与衔接

5.3 预案演练

5.4 预案评估与修订

5.5 宣传与培训

5.6 责任与奖惩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重要论述,坚决防范化解各类风险,有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健康发展。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兴安盟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阿尔山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全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用于指导由本市负责或参与的突发事件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以及事后恢复重建等工作。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措施予以应对处置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把保障人民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强化预防为主、源头防控,夯实基层基础,最大程度防控突发事件风险、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市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应急管理部门统筹协调作用和行业主管部门分类管理作用,衔接好防抗救的责任链条,形成整体合力,加快构建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

(3)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各级人民政府按照突发事件级别负责应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事件,当突发事件超出本级人民政府应对能力时,提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提供支援或者组织应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企事业单位等要做好信息报告、先期处置等工作。

(4)坚持高效有序、综合应对。建立健全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协同、驻市解放军和武警部队为突击、社会力量为辅助的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健全完善快速反应、协调联动机制,安全高效有序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5)坚持依法规范、科技支撑。加强应急管理配套法规制度建设,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技术人员作用,优化整合各类科技资源,强化突发事件防范应对科技支撑,提高突发事件应对法治化、科学化、专业化和规范化水平。

(6)坚持区域协同、联防联控。健全完善应急协调联动机制,强化与相邻旗县市协同,加强信息沟通、政策协调和资源共享,联合开展应急演练,实现突发事件联防联控。

1.5 突发事件分类分级

1.5.1 突发事件分类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2)事故灾害。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产品质量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急性中毒事件、食品药品安全事件、食用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动物疫情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等。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油气供应中断突发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等。

1.5.2 突发事件分级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高到低分为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等级,各类突发事件具体分级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在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1.6 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

1.6.1 分级应对

突发事件应对遵循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市人民政府在做好先期处置的同时,立即报请盟行署组织应对发生一般突发事件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应对涉及跨旗县市行政区域的或超出人民政府应对能力突发事件时,市政府在做好先期处置的同时,立即报请盟行署及盟直相关部门提供支援或组织应对。

1.6.2 响应分级

突发事件发生后,属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等根据突发事件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响应后果,综合研判本层级响应级别。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期间的,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并视发展态势及时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市政府、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市级层面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响应等级可参照级层面应急响应级别设置,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予以明确。

(1)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分别在我市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由盟委、盟行署决定启动涉及本市的Ⅰ级应急响应、Ⅱ级应急响应的;突发事件涉及我市及相邻行政区域且呈现扩散态势,需要自治区政府统一指挥应急救援行动的突发事件的。由市委、市政府启动相关预案Ⅰ级响应或Ⅱ级响应。总指挥由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指定有关负责同志担任。Ⅰ级、Ⅱ级响应启动时,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2)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我市发生较大突发事件的;盟级层面启动涉及我市的Ⅲ级或Ⅳ级响应的,由市政府突发事件专项指挥机构启动级响应。级响应启动时,政府分管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市政府有关部门和事发地政府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全力以赴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

(3)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我市发生一般突发事件的,由市突发事件专项指挥机构启动Ⅳ级响应。Ⅳ级响应启动时,市政府牵头部门主要领导或事发地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现场总指挥,立即赶赴现场指导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和事发地政府组织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超出其应急处置能力时,及时上报请求支援。

针对自然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由应急管理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市政府统一响应支援;针对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分别由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代表市政府统一响应支援。

各镇街、各部门应急预案响应级别参照《阿尔山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的应急响应级别设置,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予以明确。

    1.7 应急预案体系

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市政府、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部门、单位和基层组织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工作手册和行动方案等。

1.7.1 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和基层组织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市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

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由本级人民政府制定。

专项应急预案是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案,由本级政府有关部门牵头制订,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

部门应急预案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预案、专项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是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法人和基层组织针对面临的风险,规范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而制定的工作方案。

1.7.2 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中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配套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支撑性文件,提高应急预案针对性、可操作性。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部门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要编制相应工作手册,明确细化每项职责任务、工作内容和流程,并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责任人。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可单独编制工作手册,或者将有关内容融入预案。

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救援队伍、专家队伍等按照应急预案、工作手册或者上级指挥机构要求制定行动方案,明确队伍编成、力量预置、指挥协同、行动预想、战勤保障、通信联络等具体内容,以及采取的具体对策措施和实施步骤。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级层面组织指挥体系

2.1.1 市级领导机构

在市委领导下,市人民政府是全市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各专项应急指挥部或牵头部门研究部署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组织指挥一般突发事件,当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时,市委、市政府在自治区、盟应对突发事件总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指挥下开展应对工作。负责统筹制定全市应急管理工作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落实上级人民政府关于应急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统筹协调市应急管理工作重大事项。

市级层面可与相关旗(县、市)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共同做好跨区域、跨流域等关联性强的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2.1.2 市专项指挥机构

根据突发事件防范应对需求,市政府设立若干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建立完善组织架构及其运行规则,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防范应对指挥工作。专项指挥机构总指挥由委、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承担突发事件防范处置职责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组成,主要牵头部门承担综合工作,并做好与相关专项指挥机构的衔接。

2.1.3 市级工作机构

级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组织协调指导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资源保障、恢复与重建等工作。

2.2 镇街组织指挥体系

2.2.1 镇街组织领导机构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本级党委(党工委)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管理工作,是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应健全完善应急管理领导体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制,贯彻落实委、政府关于应急管理的决策部署,做好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结合实际强化应急管理职责。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村(社区)应急管理相关工作。

2.2.2 镇街专项指挥机构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突发事件应对需要,设立专项指挥机构,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相邻的镇街应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共同做好区域性、流域性、关联性强的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2.3 现场指挥机构

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应对需要,设立由市委统一领导,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同志等组成的现场指挥机构,组织、指挥、协调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机构可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灾害监测、抢险救援、交通管制、医疗卫生、善后处置、信息发布及新闻宣传、群众生活、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专家支持、调查评估等工作组。

2.4 专家组

镇街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或者有关部门建立本级应急管理专家组,研究应急管理重大问题,提出全局性、前瞻性政策措施建议,开展突发事件防范工作。根据需要抽调有关专家,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调查评估等决策咨询服务工作。

3 运行机制

3.1 风险防控、监测与预警

3.1.1 风险防控

1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健全二十四小时应急值守制度,及时处置、上报突发事件。市人民政府对市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应急值守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2)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升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风险早期识别能力,依法对各类风险点、危险源、危险区域等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定期进行检查、监控,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积极防范化解风险,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和趋势分析,研究制定风险分级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突发事件应对主要牵头部门于每年年底对下一年度突发事件发生发展趋势进行研判和预测分析,提出防范措施建议,并向级人民政府报告。

3)坚持社会共治统筹建立完善村、社区、重点单位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有关部门要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隐患,对重大风险点和危险源,要制定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要依照有关规定对各类矛盾纠纷进行调解处理,预防可能引发的社会安全事件,并对一些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普遍性和倾向性社会问题研究采取法律、政策等治本措施,力求从根本上解决。必要时,要立即向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通报。

4)加强安全监督管理重点战略物资储备库、水利水电工程、物资储备库、重大油气储运设施、机场、铁路客运专线、超高压输变电工程、大型桥梁、超长隧道、重要通信枢纽、支付清算系统、广播电视台和供水、排水、供电等重大基础设施设计单位要科学选址、优化布局,进行风险评估、可行性论证,增强防灾抗灾和风险管控能力;建设、运营与维护单位要建立完善日常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制定防控和应急处置方案。学校、医院、车站、机场、体育场馆、文物古建筑、影剧院、歌舞厅、网吧、商场、宾馆、饭店、旅游景区、宗教活动场所等公共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以及长途客运、城市公共交通等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安全出口与疏散路线、通道处,设立显著醒目的警示标识,配备必要的预警和应急救援设备,建立安全巡检制度,保证安全通道、出口畅通。

5)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因素,树牢底线思维,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城乡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建设,抓好以源头治理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完善城乡医疗救治体系和以疾病预防控制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健全以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

6)根据属地管理原则,企业应当加强与行业管理部门的沟通联系和信息共享,共同做好风险防控工作。

3.1.2 监  测

市、镇人民政府、街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牵头部门负责相应突发事件监测信息的集成。要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地震、地质、气象、洪涝、干旱、生物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矿山开采、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城乡火灾、重大关键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传染病疫情、食品药品安全、食用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动物疫情、主要生产生活必需品市场供求、社会治安、金融运行、粮食安全等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3.1.3 预警

(1)确定预警级别。对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事件,各级有关部门接到相关征兆信息后,及时组织分析评估,研判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突发事件类别,确定预警级别。按照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Ⅰ级为最高级别。预警级别要对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制订的划分标准执行。对其他突发事件,要根据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提醒,必要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安全警示。

(2)发布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结果确认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专项指挥部)或有关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通报。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要充分发挥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作用,通过广播、电视、手机、通信与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者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和学校等特殊场所以及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媒体单位应当优先做好预警信息传播和应急宣传工作。

承担应急处置职责的相关部门接收到预警信息后,应当及时向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反馈接收结果。

(3)采取预警措施

预警信息发布后,有关方面要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增加监测频次,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

②加强公众沟通,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

③组织应急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准备,视情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④调集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⑤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⑥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⑦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生要采取优先或者针对性的措施;

⑧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⑨有关地区和部门发布预警后,其他相关地区和部门及时组织分析本地区、本行业可能受到影响的范围、程度等,安排部署有关防范性措施;

⑩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1.4 解除预警措施

当突发事件风险已经解除,市政府(专项应急指挥部)或有关部门要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2 应急处置与救援

3.2.1 信息报告

(1)市人民政府、各镇街要积极推进安全风险网格化管理,创新基层网格员管理体制机制,统筹灾害信息员、防灾责任人、气象信息员、网格员等资源,建立统一规范的基层网格员管理和激励制度,实现嘎查村、社区网格员全覆盖、无死角,同时承担风险隐患巡查、灾情统计、事发情况的报告等职责。

(2)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后,基层网格员和有关学校、医院、企业、嘎查村、社区、社会组织及相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等要及时向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及其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主管部门要向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通报突发事件信息。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向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并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突发事件处置等有关情况,确保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的时效性和规范性。市级专项应急指挥部或牵头部门接报后经分析研判视情况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根据分析研判结果及事件发展态势视情况向盟行署报告。

(3)报告内容一般包括突发事件信息来源,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含环境影响),人员伤(病)亡失联及家属安抚,房屋倒塌损坏,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损毁,网上舆情,社会面治安稳定,现场救援等情况和已经采取的其他措施。极端情况下,确实无法及时获得完整信息时,可调整报告内容,并跟踪报告。

(4)市政府、镇政府(街道)及有关部门要全面掌握突发事件信息。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信息要及时报送盟行署及有关部门。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者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期,或者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不受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限制。

(5)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市政府、镇政府(街道)及有关部门要立即如实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单位和企业等。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或特殊情况下,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报告盟行政公署及其有关部门的同时,应直接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6)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者影响到境外的突发事件,需要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台湾当局以及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7)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牵头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快速获取机制,完善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信息共享系统,融合相关部门、地方的应急基础信息、地理信息、应急资源信息、预案和案例信息、事件动态信息等,为突发事件应对提供信息保障。鼓励公民主动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获悉的突发事件信息。

3.2.2 先期处置

(1)事发单位(或事发区域管理单位)要向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迅速控制可疑传染源,积极救治病人,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加强个人防护。对因本单位问题引发的或者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要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2)事发地基层党组织和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他组织要立即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或者按照当地政府的决定、命令,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3)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就近组织应急力量,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4)在境外发生涉及我市公民和机构的突发事件,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第一时间启动应急机制,协助采取措施保护我相关机构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及合法权益。

3.2.3 指挥协调

(1)组织指挥。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开展应对工作。专项指挥机构设立后,镇街专项指挥机构按照上级要求做好应急处置有关工作。政府街道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应对负有属地管理责任,按照人民政府要求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

各级专项指挥机构按照前述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原则分别负责相应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指挥。超出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处置能力的,人民政府根据事发地人民政府的请求或应对工作需要,提升指挥权直至级组织指挥机构。必要时,人民政府可报请盟行政公署指导协调和组织应对。

  1. 现场指挥。突发事件发生后,最先带领处置力量到达现场的部门(单位)负责人应在市人民政府和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指导下,组建临时现场指挥部。市人民政府或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设立现场指挥部后,临时现场指挥部纳入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要充分听取有关专家意见建议,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并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到达突发事件现场的各方面应急力量要及时向现场指挥机构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实现各方信息共享。

当上级指挥部(工作组)到达突发事件现场时,市级现场指挥机构要主动对接、汇报工作,接受业务指导并做好相关保障工作。

(3)协同联动。解放军、武警部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等,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社会组织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的,纳入现场组织指挥机构统一管理、统一调动、统一行动。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应根据突发事件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调度指挥相关应急资源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

3.2.4 处置措施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①现场信息获取。组织现场人员、应急测绘和勘察队伍等,利用卫星、无人机、雷达、地面勘察等手段获取现场影像,分析研判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损毁情况,重要目标物、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现场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

②组织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和受灾人员救助工作;

③组织开展伤病员救治、卫生防疫和公共卫生调查处理、应急心理援助等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治疗传染病人和疑似病例,控制传染源,观察密切接触者,对易感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和卫生防疫知识宣传;

④迅速组织开展抢险工作,控制危险源、减轻或者消除危害,并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铁路、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⑤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⑥开展环境应急监测,追踪研判污染范围、程度和发展趋势。切断污染源,控制和处置污染物,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目标物,减轻环境影响。开展灾后环境风险排查,整治污染隐患,妥善处置事件应对产生的废物;

⑦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视情采取其他相关保护措施;

⑧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预算预备费或者预算安排的应急经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救灾物资,必要时依法征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⑨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物资和临时住所,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学上、有病能及时得到医治,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⑩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妥善处理遇难人员遗体,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加强群众心理疏导和危机干预等工作;

?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分析预判灾害事件再次发生发展的趋势,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的必要措施。

(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①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②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者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③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依规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④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⑤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⑥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⑦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3)交通运输、医学救援、能源供应、通信保障、抢险救援物资装备、自然灾害救助、社会秩序、新闻宣传等应急保障工作牵头协调部门和支持部门应快速联动,按照职能职责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4)当突发事件严重影响全市经济社会正常运行时,市人民政府或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救助、保障、控制等必要的应急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产生活需要,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事件的影响。

3.2.5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按照前述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的原则,各级组织指挥机构要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与舆论研判、引导方案,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步行动。对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后果直接威胁的社会公众,应按照本预案监测与预警有关要求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1)信息发布由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或其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发布

(2)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市人民政府或各组织指挥机构要第一时间按照信息发布有关规定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最迟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最迟应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发生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后,市人民政府或各组织指挥机构要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根据处置进展动态发布信息。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提供新闻稿、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以及运用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手机短信等官方信息平台等发布,具体发布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市人民政府及党委宣传部门要加强网络媒体、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迅速澄清谣言,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

(5)未经人民政府批准,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相关人员、事件原因、伤亡数字、责任追究等相关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突发事件发生前后的特殊时段应加强舆情监测。

3.2.6 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或者组织指挥机构可宣布应急结束,或者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现场指挥机构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3.3 恢复与重建

3.3.1 善后处置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者补偿,并提供心理咨询及司法援助,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事发地保险监管机构要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

3.3.2 调查与评估

  1. 履行处置突发事件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组织参与处置的单位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复盘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将调查与评估情况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一般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协助配合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法律、法规对突发事件调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负责组织开展突发事件调查工作的机构,应根据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组建事件调查组。

  1. 各类专项应急指挥部于每年第一季度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全面评估,统一汇总后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并以市政府名义向盟行署报告,抄送盟应急管理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对本区域上年度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进行全面评估,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抄送市应急管理局。

3.3.3 恢复重建

(1)健全灾后恢复重建机制,加大资金、政策、规划统筹,促进资源融合、效能提升。强化市、镇街重建主体责任,建立务实高效的灾后恢复重建推进体系。尊重群众首创精神,引导开展自力更生、生产自救活动。

(2)根据事件级别和受损情况,恢复重建工作分别由市政府和事发地政府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方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市政府报告。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和协调发展改革、财政、民政、公安、交通运输、铁路、民航、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等有关部门恢复社会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

(3)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对需要支持的政府街道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组织其他地区提供资金、物资和人力支援。需要盟行署及其有关部门援助的,由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请求。受到影响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需要市级层面援助请求的,由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意见,按有关规定报经审批后组织实施。

4 准备与支持

4.1 人力资源

4.1.1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主力军,应全面加强能力建设,适应全灾种应急救援需要。市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支持保障。

4.1.2专业应急队伍是应急救援的重要协同力量。市应急管理、商务经信、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牧、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人防、能源、林草、新闻宣传、网信、通信等主管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和实际需要,建设和管理本行业、本领域的专业应急队伍。

4.1.3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是应急救援的突击力量。要依法将驻地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应急力量纳入全市应急力量体系建设,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市人民政府、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要加强与当地驻军联系,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军地协调联动机制。

4.1.4基层应急队伍是第一时间先期处置的重要力量。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以民兵应急力量为主体,单独建立或者与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

4.1.5社会应急力量是应急救援的辅助力量。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支持加强应急志愿者队伍建设,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共青团作用,鼓励引导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等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4.1.6推进应急力量训练条件统建共用、开放共享,构建救援合作机制,创新组织实施模式,搭建信息服务平台,分类推进试点先行,营造良好激励环境。

4.2 财力支持

4.2.1市政府、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将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4.2.2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启动市级以上应急响应的,根据实际情况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请求,由市财政按规定予以适当支持。

4.2.3市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相应的征用补偿或救助政策,报市政府审批。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

4.2.4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4.2.5发挥保险保障功能,健全风险管理体系,鼓励单位和公民投保商业保险。加快推进巨灾保险制度,推行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等。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安排应急救援人员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抢险救援行动前,应当为其投保相关保险产品。

4.3 物资装备

(1)负责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有关市级牵头部门,要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等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能职责,分领域、分类型建立应急装备物资数据库,健全完善管理协调机制。发展改革委、商务经信局、公安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农水科技局、卫生健康委、应急局、林草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及联通、移动、电信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建立健全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物资及时供应,同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2)市政府、镇政府(街道)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或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4.4 交通运输保障

4.4.1 交通运输、铁路、民航、公安等有关部门要组织有关单位建立健全公路、铁路航空等运输能力应急调度机制,维护交通干线、重要路线的畅通和运输安全,保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应急装备物资、应急救援队伍、受到突发事件危害人员等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通行、安全送达。

4.4.2 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建立完善应急抢险救灾车辆免费快速通行协调保障机制,规范和做好全市执行抢险救援、应急处置等专用车辆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公路通行服务保障工作,提升应急救援车辆及救援力量、装备物资快速通行效能。

4.5科技支撑

4.5.1 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管理科技支撑机构建设,积累基础资料,促进科技成果交流共享;研究制定促进公共安全和应急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

4.5.2 推进应急管理现代化。充分利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推进立体化监测预警网络、空天地一体化应急通信网络、大数据支撑体系、“智慧大脑”等建设,提高监测预警、辅助指挥决策、救援实战和社会动员能力。

4.5.3 建立健全市应急指挥平台体系。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办公业务资源和专业网络系统,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场所、基础支撑系统和综合应用系统,规范技术标准,配置移动指挥系统。建立市应急指挥平台,满足突发事件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应急值守、信息报告汇总与发布、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预案管理、资源调用和总结评估等功能需求。有条件的镇街也要建设适用的应急指挥平台,并与市应急指挥平台互联互通。

5 预案管理

应急预案编制与管理应遵循统一规划、依法编修、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加强和规范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备案、演练、评估、修订等工作。

5.1 预案编制

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历史情况和重大风险,制定本级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编制修订规划,按照国务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编制、审批、发布、备案、演练、评估、修订等工作。

(1)市级总体应急预案主要规定突发事件应对的基本原则、组织体系、运行机制以及应急保障的总体安排,明确相关各方的职责和任务等,对其他预案编修工作具有政策指导性。

(2)市级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主要细化明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风险评估、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措施、力量编程、物资保障及队伍物资调动程序等内容,重点规范市级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应急处置的主体职能,确保预案具有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3)各镇街应急预案重点明确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传播、组织先期处置和自救互救、信息收集报告、人员临时安置等内容,重点规范本级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先期处置特点。

(4)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主要针对本单位和基层组织面临的风险,重点明确应急响应责任人、风险隐患监测、信息报告、预警响应、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可调用或者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情况及如何实施等,体现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先期处置特点。

(5)重大活动保障、重要目标物保护应急预案,按照“谁举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编制工作。针对重大活动保障制定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活动安全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人员疏散路线和撤离组织等内容。针对重要基础设施、生命线工程等重要目标物保护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和紧急恢复等内容。

5.2 预案审批与衔接

按照“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做好应急预案衔接工作,承担本级专项应急预案研究办理及部门应急预案和下级总体应急预案备案工作。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印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依照规定向有关单位备案。

5.2.1 总体应急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组织起草,按程序报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并报送盟行署备案,抄送盟应急管理局。

5.2.2 专项应急预案按职责分工由牵头部门负责起草,按程序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实施,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抄送市应急管理局。

各类突发事件应急保障类预案,大型集会、庆典、会展、文艺演出、体育赛事、宗教仪式等重大活动保障应急预案,重要目标物保护应急预案,跨区域、跨流域等关联性强的联合应急预案等,按照“谁举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编制相应预案,并在属地人民政府备案。

5.2.3 部门应急预案由有关部门制定,经本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后印发实施,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相应部门备案。必要时,部门应急预案可以由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部门应急预案印发前,应征求本级应急管理部门意见。

5.2.4各镇街综合应急预案由本级制定,报市人民政府备案,抄送市应急管理局。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应急预案由本级制定,报主管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企事业单位(含国有、民营、外资等企业)应急预案经本组织或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按“属地管理、行业负责、分类备案”原则进行管理。

5.2.5 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的审批程序由制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自然灾害类、事故灾难类、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预案,应当向社会公布;对确需保密的应急预案,按有关规定执行。

5.3 预案演练

5.3.1 市各类专项应急指挥部或牵头部门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特别是对涉及领域多、需多方配合的应急预案要开展综合性演练。

5.3.2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3.3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开展必要的应急演练。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也要结合实际经常开展应急演练。

5.4 预案评估与修订

5.4.1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5.4.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5.4.3 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以向有关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

5.5 宣传与培训

5.5.1 加强公益宣传和社会动员,普及安全知识,培育安全文化。应急管理、宣传、文化和旅游、融媒体等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安全意识,提高全社会防灾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5.5.2 完善公民安全教育体系。学校、幼儿园应当在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把应急知识教育和技能培训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和技能培训,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和技能培训进行指导和监督。

5.5.3 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纳入干部教育培训体系,针对本地区特点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应急知识等方面的教育培训。

5.5.4 切实加强公共安全文化、应急文化、灾害预警文化的宣传和培训,推进应急知识和技能进学校、进机关、进企事业单位、进社区、进农村牧区、进家庭、进公共场所。鼓励建设和提供应急教育体验场馆、应急避难场所,各类应急教育体验场馆、科普场馆、文化馆等应积极开展应急宣传普及活动。

5.6 责任与奖惩

5.6.1 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5.6.2 公民按照政府要求,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可视情给予补助;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5.6.3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附  则

6.1 本预案涉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和基层组织等,要按照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及其支撑性文件。

6.2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阿尔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尔山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阿政发〔20171)同时废止。

附件:阿尔山市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流程示意图

附件

阿尔山市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流程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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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关于阿尔山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的解读

自2017阿尔山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下简称《总体预案》)修订印发以来,《总体预案》在指导推动全市应急预案体系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原预案逐渐暴露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强、风险防控管理责任模糊、应急指挥协调机制权威性不够等问题。特别是机构改革后,政府相关部门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发生调整,突发事件应对指挥体制、联动机制以及部门任务分工发生变化原预案已不能适应工作需要。

二、修订主要依据和过程

按照《阿尔山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规定,市应急管理局于2021年11月中旬成立以各业务股室、分管领导及第三方编制和评审机构为主的《总体预案》起草编制小组,在详细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基础上,参照自治区《总体预案》的组织指挥体系设置构建我市《总体预案》框架和体系,并结合我市实际对相关内容予以细化。为确保预案的科学性和可行性,我局邀请第三方专家协助制定和评审经过多次评审把关,形成《总体预案》征求意见稿),2次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建议共收集意见建议5条,最终形成《总体预案》(送审稿)。

二、预案的基本框架

《总体预案》共分六大部分。第一部分是总则,明确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规范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四类突发事件分类分级、分级应对以及响应分级等内容,明确应急预案体系及其支撑性文件。第二部分是组织指挥体系,对市级层面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市级工作机构以及镇街组织指挥机构、现场指挥机构和专家组等内容进行了规范,强化部门协同和地方属地管理责任。第三部分是突发事件防范应对运行机制,包括风险防控、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与重建等内容,着力细化工作步骤和措施。第四部分是准备与支持,强化人力、财力、物资装备、交通运输和科技支撑。第五部分是预案管理,对预案编制、审批与衔接、演练、评估与修订、宣传与培训以及责任与奖惩等内容进行规范。第六部分是附则,强化各级各部门的预案制修订工作,规定生效时间等内容。

三、主要修订内容

较2017年印发的《阿尔山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阿政发〔20171,新修订的预案主要作了以下修改:

  • 调整组织指挥体系。原预案的组织体系包括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和地方机构。机构改革后,市应急委、市政府应急办不再设立。修订稿中,市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分别负责各类突发事件指导协调和组织应对工作;极端情况下,由市委、市政府决定成立总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参照市级层面进行设置。

(二)修订稿中要求,由市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对各类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进行明确。

(三)调整响应分级机制。针对原预案中事件分级与响应分级难以区分的情况,对响应分级机制进行了调整优化,市级主要针对初判发生的一般突发事件启动应急响应,盟级层面根据应急处置进展提供支持援助,必要时下沉组织指挥;对市级层面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应急响应启动主体进行了明确。

(四)增加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要求。明确了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的分类和主要内容,提高预案的可操作性。

(五)突出风险防控。明确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风险防控的工作机制、职责和主要内容。

(六)完善监测预警。重点细化了预警措施,明确增加观测频次、转移疏散人员等9项预警措施。

(七)完善信息报告机制。对推进安全风险网格化管理,建立健全信息快速获取机制等方面提出要求。

(八)增加指挥协调工作要求。对政府应急处置工作中指挥权限和现场指挥工作要点进行了明确。

(九)细化完善应急处置措施。增加了四大类突发事件共19项具体应急处置措施,提升应急处置工作的科学性和全面性。

(十)完善信息发布工作。对信息发布时限、发布流程、主要内容、发布平台进行了细化;增加了舆情引导工作要求。

(十一)优化应急准备和支持工作。强化人力资源保障,对各级各类应急救援队伍职责进行了明确。提出加快推进巨灾保险制度,要求为救援人员购买相应保险。突出科技支撑,利用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增强监测预警、辅助决策、救援实战能力。

(十二)完善预案管理。细化预案编制、审批与衔接、演练、评估与修订等要求,完善应急宣传和培训、责任与奖惩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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