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注销 死亡注销

来源:市公安局 时间:2024-04-18 08:52:45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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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第八条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办事层级:派出所;

  受理时间:法定工作日各盟市规定工作时间;

  办理地点: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内蒙古公安厅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

  办理条件:正常死亡、非正常死亡需要注销户口人员,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申报注销户口登记;

  申报材料:1、申报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村(居)委会申报的还需提供申报人单位介绍信,2、死亡人员户口簿,3、死亡人员居民身份证,4、以下死亡证明材料之一:(一)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二)在国(境)外死亡的,提交足以证明死亡的相关材料原件;其中在国外死亡的,需提供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翻译件及我驻外使领馆的领事认证件或我国缔结的条约认可的其他证明或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三)公安机关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四)其他能够证明死亡的材料;(五)无法出具以上死亡证明材料的,由申报人作出书面承诺

  收费标准:免费;

  备       注: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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