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第八条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办事层级:派出所;
受理时间:法定工作日各盟市规定工作时间;
办理地点: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内蒙古公安厅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
办理条件:正常死亡、非正常死亡需要注销户口人员,由户主、直系亲属、抚养人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申报注销户口登记;
申报材料:1、申报人的居民身份证,2、死亡人员户口簿,3、死亡人员居民身份证,4、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生效判决书,5、村(居)委会申报的需提供申报人单位介绍信;
收费标准:免费;
备 注: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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