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注销 法院宣告死亡注销户口

来源:市公安局 时间:2024-04-25 09:06:00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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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第八条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办事层级:派出所;

  受理时间:法定工作日各盟市规定工作时间;

  办理地点: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内蒙古公安厅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

  办理条件:正常死亡、非正常死亡需要注销户口人员,由户主、直系亲属、抚养人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申报注销户口登记;

  申报材料:1、申报人的居民身份证,2、死亡人员户口簿,3、死亡人员居民身份证,4、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生效判决书,5、村(居)委会申报的需提供申报人单位介绍信

  收费标准:免费;

  备       注: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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