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时间:2023-08-03 10:11:11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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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税务局等10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细则》(内建保金〔2022〕9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实施细则》是在什么背景下制定出台的?

  为有效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2021年6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明确要求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负总责,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对城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情况实施监测评价。2021年9月2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办发〔2021〕53号),要求各地区因地制宜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从明确工作重点、加强组织保障等方面提出工作要求。

  为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决策部署,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有效解决新市民、年轻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进一步完善我区住房保障体系,自治区住建厅等10个部门联合制定了《实施细则》。

  二、《实施细则》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实施细则》共分为总体要求,因地制宜推动发展、落实落细支持政策,强化项目建设管理,严格运营过程监管,加强组织保障等六个部分19条内容。

  三、我区“十四五”期间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发展目标是什么?

  “十四五”期间,全区计划建设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5.8万套(间)。

  四、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哪些支持政策?

  一是土地支持政策。通过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存量闲置房屋及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和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重点城市和发展盟市适当提高住宅用地中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比例。在编制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时,单列租赁住房用地计划,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优先安排、应保尽保。

  二是资金支持政策。积极争取中央补助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专项债券资金支持。自治区本级财政结合现有资金予以支持。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充分发挥各类金融机构优势,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金融信贷支持力度。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开展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和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

  三是税费支持政策。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按相关规定减征增值税、房产税,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气、用暖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五、都哪些主体可以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管理?

  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多方主体,推动教育、卫生等各类行业均可参与投资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鼓励国有企业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供应,支持专业化市场主体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管理。政府、企事业单位的闲置住房可改建、改造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

  六、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租金标准是什么?主要面向谁供应?

  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以建筑面积不超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可以配比不高于20%且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户型。租金应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

  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原则上不设收入限制,结合当地人才引进政策,优先保障新就业、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新市民。

  解读人:孙雨辰,联系方式:6289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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