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的来信已收悉,感谢您的关注。现就您的来信内容回复如下:
一、调查取证
近日,乌兰浩特市卫健委工作人员到乌兰浩特市盛华东岸一期售楼处现场进行问询、调查取证。
(一)乌兰浩特市盛华东岸一期售楼处一楼现为售楼处接待大厅;二楼为售楼处办公室;三楼、四楼正在拆除原有装修结构,目前为空旷场地,未进行重新装修,无血液透析等相关医疗设备,不具备开展血液透析医疗条件。
(二)现场出示了2024年3月13日由乌兰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兴安盟康华血液透析医疗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三)售楼处楼顶悬挂有《康华血液透析中心》牌匾,经现场询问,无设置《康华血液透析中心》的批复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四)《康华血液透析中心》目前由《兴安盟康华血液透析医疗服务有限公司》进行前期筹备,正在准备设置审批所需的申请材料。
二、处理意见
(一)更改牌匾名称。售楼处楼顶悬挂的《康华血液透析中心》牌匾属医疗机构规范名称,不是乌兰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兴安盟康华血液透析医疗服务有限公司》名称。建议按照由乌兰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兴安盟康华血液透析医疗服务有限公司》的名称,更改售楼处楼顶悬挂的《康华血液透析中心》牌匾。
(二)移除悬挂牌匾。如果未按照《兴安盟康华血液透析医疗服务有限公司》的名称更改牌匾,立即移除售楼处楼顶悬挂的《康华血液透析中心》牌匾。
(三)化解矛盾纠纷。建议《兴安盟康华血液透析医疗服务有限公司》法人同所在区域居民做好沟通,妥善化解存在的矛盾和纠纷。
(四)规范设置审批。建议兴安盟康华血液透析医疗服务有限公司法人,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血液透析中心基本标准和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医发〔2016〕67号)中的设置规定及相关标准,报请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是否同意设置审批该血液透析中心。
回复单位:乌兰浩特市卫生健康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