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保障全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众参与活动由市政府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第三条 公众参与评议对象为市政府办公室和四个镇级人民政府、四个街道办事处以及市政府各组成部门。
第四条 公众参与采取公众评议、特邀评议相结合的方式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公众评议可以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进行,也可委托媒体或有关单位组织进行民意调查;特邀评议可以组织和邀请相关部门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有关专家进行。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公众参与的主要内容:
1.组织机构建设情况;
2.政府信息依法公开情况;
3.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成效。
第六条 公众参与的主要程序:
1.下发公众参与通知或在政府网站、各级公开栏刊登公众参与告示;
2.编制公众参与测评表格;
3.确定参加公众参与人员;
4.组织参评人员查阅资料,听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汇报;
5.发放、填写、回收公众参与测评表;
6.汇总(含网上测评)公众参与情况,并将结果在一定范围公开。
第七条 本制度由市政府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021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