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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尔山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

来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3-09-05 1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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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尔山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

    第一条 根据兴安盟委编委批准的《阿尔山市深化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和市委、市政府印发的《阿尔山市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制定本文件。

    第二条 阿尔山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为阿尔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机构规格相当于副科级。

    第三条 阿尔山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社会保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盟委及市委的决策部署,承担全市社会保险经办管理工作,负责本市社会保险经办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基本养老保险的统计、收缴工作;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业人员进行缴费及个人账户本息记录;对市管离退休人员工资、离退休费用进行审核及管理。

    (二)负责工伤保险、女职工生育保险的收缴拨付、申领审核工作。

    (三)负责农村、牧区、农牧民基本养老保险收缴、拨

付责工作;保证保险基金的安全运行、实“专户管理”编制

社会保险预、决算执行预、决算制度。

    (四)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伤保险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五)负责市本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含中区直驻阿各单位)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基数核定、基金征缴等工作。

    (六)负责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康复治疗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执行工伤保险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情况的监督管理。

    (七)协助人社行政部门对全市发生的重大伤亡事故进行调查核实。

    (八)负责编制工伤保险基金预决算和财务报表及月、季、年报统计信息工作。

    (九)负责工伤保险扩面宣传及预防宣传、政策咨询等工作。

    (十)完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阿尔山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设4个内设机构。

    (一)工伤保险股。负责本级参保单位工伤保险参保登记、申报核定工作;负责本级工伤人员的待遇审核工作;负

责对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等机构协议管理工作;负责工伤预防管理规范的实施工作。

    (二)机关事业养老保险股。负责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养

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申报、个人账户管理、养老保险关系

转移接续工作;负责退休、退职人员的待遇审核及调整工作:

负责参保人员的一次性待遇核定工作。

    (三)城乡居民和企业养老保险股。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负责全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申报、个人账户管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负责离退休、退职、遗属人员的待遇审核及调整工作;负责参保人员的一次性待遇核定工作;协助办理灵活就业人员退休手续。

    (四)社会保险基金财务股。负责编制本单位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的工作;按照会计制度规定设置帐目、审核单据、填制凭证,按时结帐对帐,编制会计报表,做到帐目健全,帐目清楚,日清月结,帐证帐务相符,确保报表内容完整,数据准确,报送及时。负责做好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建立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做好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建立和管理财务档案,依照国家“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建立健全会计档案,做到资料齐全、保密。负责全市各项社会保险基金、职业年金财务核算,个人账户给付和待遇审核发放工作,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

发放。

   第五条 阿尔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紧紧围绕党的基本路线,结合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和特点,

加强党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加强党内监督,坚持从严治

党,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

   第六条 阿尔山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事业编制8名。设主任1名(副科级)。内设机构股级领导职数4名。

   办公地址:阿尔山市温泉街道利民街77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楼

   联系电话;0482—2773978

   办公时间:上午8:30-11:30 下午14:30-17:30

   负责人: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   许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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