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详细信息

统计人员保密制度

来源:伊尔施街办事处 发布时间:2023-03-01 09:40

字体大小:A+ A A- 分享: 下载

统计人员保密制度

为进一步推进统计基层基础规范化建设,加强和规范保密工作,确保党和国家秘密的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统计局、国家保密局《统计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及有关保密工作规定,特制定本保密制度。

一、有关统计的保密文件、资料的收发、传阅统一由统计机构负责人承办。对收到的文件要认真清点、登记、编号,按规定的范围和程序传阅、办理,阅办完毕,及时收回。

二、有关统计的秘密文件要及时送领导批示,紧急密件、密电要随到随送、不过夜。未经批准严禁携带秘密文件、资料外出。统计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带回的秘密文件、资料应及时交统计机构负责人登记保存。

三、查阅和复印秘密文件资料,应遵守保密规定和有关制度。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阅、摘录和引用,对复印的文件资料要严格登记复印时间、份数和发放范围,并和原文件一样进行严格管理。

四、统计机构负责人应严把统计数字的“出口”关,对各项普查、调查的数据和资料,经上级统计部门核准后,按规定要求经主管领导同意,并签字盖章后,方可对外提供或公布。单位或个人查询有关统计数据或资料,需出具相关证明,对涉及企业或个人的单项资料,严格按照统计法的规定,一律不予提供。

五、统计人员应加强管理各类统计报表和资料,不得丢失。不得用电话对外提供统计数据。

六、统计机构负责人负责对计算机网络安全和保密实行统一管理。加强计算机网络安全和保密知识教育,提高网络安全和保密意识。

七、计算机设备和移动存储介质(包括移动硬盘、U盘、光盘等)要专人专用。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只能在涉密计算机上使用。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不得存储涉密信息。存储涉密信息的笔记本电脑与移动存储介质严禁外借。

八、对违反保密纪律造成泄密的统计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有意泄密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扫一扫在手机上打开页面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