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增加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上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政府信息,是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应当采取有效形式,按照规定程序,主动及时地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 水利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真实、及时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内容: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各类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四)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五)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六)重大建设项目情况;
(七)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八)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五条 下列信息,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的;
2.属于商业秘密、工作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3.在公开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予以公开,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执法活动的;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机制,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开。
第六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要在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