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尔山市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章 公开的原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有关政府交通运输信息,提高阿尔山市交通运输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进一步实现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推进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工作的全面开展,充分发挥交通运输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施行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办法》、《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交通厅实施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细则(试行)》,结合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阿尔山市交通运输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阿尔山市交通运输局机关各科室及依法行使交通运输行政管理职权的局属各有关单位(以下简称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人)的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交通运输信息,是指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所称的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工作,是指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人在管理或提供服务过程中为政府、社会公众及提出申请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对政府交通运输信息进行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
第五条 阿尔山市交通运输信息公开遵循合法、公正、公平和便民、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六条 阿尔山市交通运输信息公开以向社会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第七条 阿尔山市交通运输信息公开所需工作经费,由本级财政承担。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
第十条 下列部门(单位)依法应当公开政府交通运输相关信息:
(一)阿尔山市交通运输局机关各科室;
(二)阿尔山市交通运输局局直各单位;
第十一条 第十条所列部门(单位)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机构领导、机构设置、机构职能、下属单位、单位人事任免、公务员及事业单位编制人员招考和录取信息;
(二)政策业务文件及政策解读信息;
(三)工作规划、年度计划、重大工作部署、改革措施和重大决策;
(四)行政执法权力清单、办理流程、监督制度、执法结果;
(五)财政预算、决算、“三公”经费及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六)招标采购公示、中标情况、从业企业信用行为评价公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实施情况、安全生产情况;
(七)领导活动、部门动态、新闻发布会、专题活动等日常工作情况;
(八)阿尔山市交通运输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
(九)行业精神文明建设情况;
(十)交通运输廉政制度建设情况;
(十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政府信息;
(十二) 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十二条 阿尔山市交通运输信息公开人依照权限在内部公开下列事项:
(一)领导干部廉政自律情况
(二)本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与审计结果;
(三)本单位干部职工的录用、升降、任免、奖惩、交流、考核情况,编制和职数情况。
(四)干部职工关心的其它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正在调查、处理过程中的不适宜公开的事项;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有涉及(二)、(三)项规定情形的政府信息,权利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
第十四条 阿尔山市交通运输信息公开人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交通运输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的有关交通运输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及时予以澄清。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
第十五条 阿尔山市交通运输信息公开人需根据交通运输信息公开内容的不同特点,采用与信息内容相适应,便于公众及时知晓和理解的形式,公开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阿尔山市交通运输信息公开的形式需注重实效,有利于监督,防止形式主义,注意勤俭节约。
第十七条 阿尔山市交通运输信息公开人依据本制度向社会主动公开的信息,可以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在阿尔山市交通运输局门户网、阿尔山市交通运输局政务公开网、阿尔山市交通运输局政务微博公开;
(二)在办公场所或辖区内公众经常聚集的场所,设置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栏或电子显示屏;
(三)在地方报刊、地方电视台、地方广播电台开设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专栏;
(四)召开新闻发布会;
(五)通过政府公报、固定的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栏、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指南、办事须知等形式公开;
(六)重大工作部署、重大决策和改革措施,通过社会公示、听证和专家咨询、论证以及邀请记者、群众旁听有关会议等形式,对行政决策的过程予以公开;
(七)在市政务服务中心或本部门专业性服务中心大厅公开办事依据、办事流程、所需材料、承办部门、服务承诺与投诉途径,并设立查阅处,提供相关查阅服务;
(八)12328交通运输服务热线电话;
(九)其他便于公众知晓和理解的形式。
第十八条 依据本制度实行信息内部公开的,可以在有关网站按权限公开,在固定的政务公开栏上公开或者采用其它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第四章 公开的实施
第十九条阿尔山市 交通运输局及时编制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目录并向社会公布,目录包括公开的事项、期限和形式等内容,目录公布前,应经同级监察机关审核。
第二十条 交通运输信息公开目录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适时调整和更新。
第二十一条 交通运输信息公开事项属日常性工作的,应当定期公开相关信息;属阶段性工作的,应当逐段公开相关信息;属临时性工作的,应当随时公开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对事关全局、涉及公众切身利益及公众普遍关心的重要事项,实行决策前公开、实施过程中动态公开和决策实施结果公开。
第二十三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于信息生成后20日内公开,并对公开的信息及时更新和维护。法律、法规对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规定,向阿尔山市交通运输局提出申请,要求其公开除主动公开、不予公开的政府交通运输信息以外的其它信息,以书面、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或口头提出申请,对于口头申请的应当作好记录,按规定程序向申请人公开。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向其提供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交通运输信息的,应当持有有效身份证件,向六安市交通运输局提交书面申请,并签字或者盖章。
第二十六条 阿尔山市交通运输局收到公开政府交通运输信息的申请后进行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形给予答复处理: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知该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告知不予公开的依据和理由;
(三)属于依申请可以公开的,按规定程序向其公开该政务信息;
(四)申请人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掌握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其联系方式;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
(六)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二十七条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交通运输信息的申请,可以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申请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答复。
第二十八条 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交通运输信息答复,可当场提供的,当场提供;不能当场提供的,自答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供;不予提供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和法律救济途径。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属于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权利人同意公开,但可能影响第三方权益的,必须征得第三方同意后方可公开。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十七、二十八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不完整或者不相关的,可以要求予以更改。本单位经审查属实的,给予及时更改;不予更改的,说明理由和法律救济途径。
第三十一条 交通运输信息公开人提供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可根据条件允许与否安排适当的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
第三十二条 对有阅读困难或视听障碍的申请人,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三十三条 可公开的交通运输信息免费向社会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选择以邮寄、传真等形式索取政府信息的,或者要求提供复制、打印服务的,对可公开的信息,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但可以向申请人收取符合财政、物价部门规定的必要费用。
第三十四条 对于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得再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直接或间接提供。
第三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合法地开发、利用依法获取的政府信息。
第五章 公开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参照《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暂行办法》,规范阿尔山市交通运输局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十七条 每年定期公布阿尔山市交通运输局政务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六章 公开的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 信息公开工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主管领导或监察科室应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参照《六安市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办法》给予相应处分:
(一)不按时公开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
(二)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不及时调整、更新主动公开内容的;
(三)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不真实的;
(四)对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五)无正当理由不更正与申请人自身相关的信息的;
(六)对答复不予公开的政府交通运输信息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形式提供的;
(七)未经相关第三方同意公开政府信息导致第三方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八)经监察科室督促纠正拒不改正的;
(九)对投诉人、调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十)其他违反本办法应当给予处分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六安市交通运输局违反本制度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条 对隐匿或者提供虚假政府信息,或者泄露依法应受保护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四十一条 违反规定收费的,由监察科室依法给予警告或处分。
第七章 其它事项
第四十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档案条例》的有关规定,各交通运输信息公开人应将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活动中形成的属于归档范围的材料,完整地向阿尔山市交通运输局档案机构或工作人员移交,档案部门应当做好交通运输信息公开档案材料的收集、管理和利用工作。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阿尔山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