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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52202K049470454/2023-00034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发布机构 阿尔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阿政办发〔2023〕8号
成文日期 2023-03-08 10:30:55 公文时效 有效

阿尔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尔山市防贫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03-08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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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政办发〔2023〕8号  

阿尔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尔山市防贫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乡村振兴工作有序衔接,建立健全防止返贫、致贫长效机制,按照《关于印发 <进一步规范开展防贫保险指导意见> 的通知》(兴乡振发〔2022〕50号)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阿尔山市防贫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并随文印发,请你们抓好落实。

 

  附件:1.阿尔山市防贫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2.政策解读

                                                                                                                                                   2023年3月8日

附件1

  阿尔山市防贫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为更好地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进一步推动我市乡村振兴工作有序衔接,建立健全防止返贫、致贫长效机制,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乡村振兴局 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开展防贫保险业务的通知》(内乡振发〔2022〕31号)、兴安盟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 <进一步规范开展防贫保险指导意见> 的通知》(兴乡振发〔2022〕50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此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兴安盟委行署关于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立足本地实际,探索构建政府、保险公司、农村牧区人口共同参与的防贫保障长效机制,筑牢防止返贫致贫的坚固防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积极推进乡村全面振兴。

  二、保障主体

  全市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和边缘易致贫人口以及有意愿参加保险的其它本市户籍人口(其中脱贫不享受政策人口按其他本市户籍人口计算,政府、林业、企事业等单位正式在编人员不在承保范围内),以家庭为单位实名投保。投保主体应自愿参加防贫保险。

  三、承保主体

  按照上级文件要求,由旗县市人民政府或授权部门,在与兴安盟乡村振兴局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开展防贫保险专用条款的保险机构中的8家(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中国人寿兴安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险兴安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安盟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安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安盟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兴安盟中心支公司),通过市场化方式择优选定2家保险机构合作开展防贫保险业务,并签订防贫保险合作协议。在优中选优、争取最大限度让利于民的基础上,做到保险服务最方便、最快捷、有实效、质量好,努力营造良好的保险服务、保险价格竞争环境。

  四、保险标的

  (一)将我市2022年脱贫人口人均纯收入平均值定为标准线,标准线以2022年11月份录入全国防贫监测信息系统数据为准,具体数值为16349元。对因自然灾害、疾病、产业失败、意外事故等客观原因造成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标准线的,给予补差理赔,确保投保主体年人均纯收入达到标准线,承保机构应在申请理赔手续齐全的前提下,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理赔。

  (二)如投保主体存在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赡养老人义务的,有劳动能力而不劳动的,发生收入减少的不予理赔;婚丧嫁娶大操大办等高消费造成的支出不予理赔。

  五、保费标准

  按照自治区要求,防贫保险模式统一按商业型模式执行,以家庭为单位,每人每年保费标准为50元。

  六、保险内容

  (一)自然灾害保障

  在保险期间内,对由气象部门发布的暴风、暴雨、暴雪、寒潮、雷击、洪水、泥石流、突发性滑坡、冰雹、干旱、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经乡村振兴局与保险公司约定的自然灾害,造成保障对象出现家庭财产损失(包括居住、使用的住房房屋主体及其附属设施、室内财产遭受物质损失),致投保主体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标准线的,应予以赔付。(根据保险公司实地核查损失后,经市乡村振兴局及所属镇街审议,确定因上述家庭财产损失导致投保主体达到本市认定的致贫返贫标准的,按照90%的比例进行支付赔偿,赔偿限额为5万元/年/户)

       (二)医疗救助保障

  在保险期间内,保障对象因病需要医治所产生的费用,符合医保报销范围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大病医疗、商业保险等医保政策报销和政府、社会相关补助救助后,自付费用较高导致投保主体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标准线的,应予以赔付。具体赔付金额经保险公司入户核实后,在保障投保主体家庭年人均纯收入达到标准线的同时,按比例予以差额理赔。(若投保主体家庭年人均纯收入达到标准线后,人均自付费用在2万元以下的,按70%给予理赔;2万元(含)至5万元的,按80%给予理赔;5万元(含)以上的,按90%给予理赔。赔偿限额为5万元/年/人)

  (三)意外事故救助保障

  在保险期间内,对因意外事故,如交通事故、摔伤、烫伤、烧伤等原因,导致保障对象出现人身伤害需要医治的,在医保政策报销和政府、社会相关补助救助以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自付费用较高导致投保主体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标准线的,应予以赔付。具体金额经保险公司入户核实后,在保障投保主体家庭年人均纯收入达到标准线的同时,按比例予以差额理赔。(若投保主体家庭年人均纯收入达到标准线后,人均自付费用在2万元以下的,按70%给予理赔;2万元(含)至5万元的,按80%给予理赔;5万元(含)以上的,按90%给予理赔。赔偿限额为5万元/年/人)   (四)产业保障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主体因所经营的养殖业、种植业、加工业等产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以及因市场原因等早场产业损失(包括养殖业死亡损失),以及生产经营无效益或效益较差,在扣除政策、商业等农业保险补偿后,致投保主体家庭人均纯收入仍低于标准线的,应予以赔付。具体金额经保险公司入户核实后,在保障投保主体家庭年人均纯收入达到标准线的同时,按比例予以差额理赔。(若投保主体家庭年人均纯收入达到标准线后,扣除政策、商业等农业保险补偿,剩余部分按照90%的比例进行支付补偿金,赔偿限额为3万元/年/户。)

        (五)一事一议

  如出现保险期内,投保主体因病、因意外事故住院治疗,但未取得申请理赔相关佐证材料,经承保机构与市乡村振兴局协商,可在下一年度保险期内进行理赔申请,承保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进行赔偿。

  七、保费来源及分担比例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乡村振兴局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建立完善防贫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内财农函〔2021〕469号)中明确了开展“防贫保”业务资金来源,由区、盟、市三级财政和投保的农牧户按比例共同分担,具体为:

  2022-2023年,脱贫户(享受政策)和边缘易致贫户的保费由政府承担90%,个人承担10%;其他本市户籍人口的保费由政府承担80%,个人承担20%。(即脱贫户(享受政策)和边缘易致贫户个人缴纳保费5元,政府承担45元;其他本市户籍人口个人缴纳保费10元,政府承担40元。)

  政府承担部分的资金来源为区、盟、市三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原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其中,自治区级承担60%,盟级承担20%,市级承担20%。

  八、保费缴纳

  在防贫保险协议生效30个工作日内,各镇街组织所属辖区本地户籍人口参保并按照比例缴纳保费。个人承担的保费到位后,自治区、兴安盟、阿尔山市财政按照已缴纳保费的名单对应安排下达补贴资金。补贴资金经乡村振兴局申请、财政局审核,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拨付至承保机构。

  九、理赔程序

  个人申请。采取投保主体自行申请的方式进行,先向所在村两委(社区)提出申请,经村两委(社区)、驻村工作队对申请人员信息进行统计,初步核实后上报所在镇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街初审。各镇街对申请人员情况进行详细核实,并将相关信息据实上报乡村振兴局。市级复审。乡村振兴局根据上报信息,会同保险公司进行实地调查。专业调查。保险公司经办人员接到任务后,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正规调查核实程序,确定补偿对象和补偿金额。补偿金发放。承保机构应于10个工作日内审查、理赔、告知完毕。不符合理赔标准应及时告知申请对象,符合理赔标准应及时发放补偿金,并将有关凭证、理赔数据反馈至市乡村振兴局备案存档。在理赔过程中,申请对象和承保机构各自承担举证责任,市乡村振兴局承担监督责任。对未能据实理赔或理赔严重超时限的承保机构,市人民政府或授权部门有权进行通报,如承保机构多次未能按照保险协议按时完成理赔,在该承保机构保险协议到期后将取消下一年度的防贫保险评选资格。理赔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各镇街及驻村工作队作用,帮助保险对象顺利完成理赔申请等工作。

        十、运营机制

  (一)预警机制。要充分发挥各镇街、驻村工作队、帮扶责任人的作用,当投保主体出现因自然灾害、疾病、产业失败、意外事故等原因导致收入剧减、支出较大,出现有致贫返贫风险的要提前进行预警管理。

  (二)管理模式。市乡村振兴局、财政局在保险协议到期后对保险公司的运营管理进行考评,以群众认可度、满意度为标准,对群众不认可、反映不良、未按照协议执行的、未据实理赔、严重超时的保险公司进行更换,不再续签防贫保险协议。

  十一、有关要求

  (一)明确分工。各镇街要把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作为重点,按照确定的工作职责,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会同保险公司全力推进此项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安排落实保险补助资金,监督资金使用;市乡村振兴局负责防贫保险工作在全市范围内的推动落实,监督指导各镇街开展工作。

  (二)运行保障。各镇街要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由市乡村振兴局牵头,医保局、民政局等部门共同参与,协助提供救助对象信息,提高救助效率。

  (三)核查保障。各镇街及时了解辖区内低保人口、易返贫致贫人口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人口等低收入人口家庭经济状况,及时发现存在返贫致贫风险的低收入人口,及时申请上报,并积极配合保险公司调查核实。

  (四)政策宣传。各镇街要加强防贫保险政策业务培训,确保工作人员熟练掌握政策和流程,推动防贫保险业务顺利开展,切实加强政策宣传引导,通过发放宣传单、张贴宣传标语等方式让防贫保险政策家喻户晓,引导广大群众积极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