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统计数据发布,及时有效地向市委、政府领导以及社会公众通报全市国民经济运行情况,提高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及时性和权威性,充分发挥统计的信息、咨询、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阿尔山市统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统计数据资料内容包括统计月度资料、年度统计公报、统计年鉴、各类经济运行情况分析、统计调查分析报告、统计要情报告、统计信息、专题调研报告、课题研究等文字统计资料以及数据资料卡片、图表、计算机文本等数据资料。
第三条 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泄露。
第四条 统计数据的发布必须统一发布渠道,除了全国性普查及抽样调查数据由对应的普查机构按照逐级发布原则,自上而下进行发布外,其他统计数据由市统计局综合科统一对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发布。未经盟局审定和市局分管领导同意,各科室均不得擅自对外(包括政府主管部门)提供统计数据。专业上的历史数据或者综合科未掌握的专业数据,经局分管领导或科室负责人同意后,可由专业科室直接提供给相关单位。
第五条 对外发布统计数据的途径主要有书面提供、电话告知和发送邮件等方式,发布数据的主要载体为《阿尔山市统计月报》、《阿尔山市统计年鉴》、阿尔山市人民政府网、统计公报、统计新闻发布会以及《统计分析》、宏观数据库、等。
第六条 各专业统计数据经市局审定后,各专业科室应在2个工作日内日撰写统计信息,经分管领导审定后,在阿尔山市人民政府网发布,并根据信息类别传送办公室备案,由办公室发送市委办和市政府办。
第七条 市级领导或者有关单位临时性需要的统计数据,报请局领导同意后对外提供,如需要专业科室配合提供的,相关科室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提供给综合科或者直接提供给相关领导或单位。
第八条 综合科必须妥善保管各专业提供的统计数据,并建立数据提供发布档案,对重要数据予以登记,明确责任。对外提供数据时应核实对方身份和用途,并严格规范统计数据指标名称和属性。
第九条 市区统计局归口管理本地区统计数据,各部门严格执行部门统计数据管理制度,未经核定或与市统计局数据不一致的,不得擅自公布相关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