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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尔山市自然资源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暂行)

来源:市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23-04-06 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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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充分发挥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在行政管理中的作用, 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度化,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 管,规范自然资源领域信用信息的管理和使用,倡导诚实守信的 社会氛围,有效惩戒失信行为,进一步推动“放管服”改革,提升自  然资源事业管理水平,提高行政效率,根据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有关工作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自然资源信用等级评定,是指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 法,对管理相对人的信用水平进行综合评价,并确定信用等级的活 动。信用等级评定实行动态管理,实时更新信用等级。
第三条  自然资源信用等级评定根据一定期限内量化分级、 许可管理、日常监督检查、投诉举报、行政处罚和公众评价,并 结合上级推送的国家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  “红黑名单”,以 及联合奖惩信息,进行综合评定。
第四条 局各股室、下属各单位、各自然资源所收集的失 信行为信息应当真实有效,切实维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失 信行为信息提供部门对其提供信 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局各股室、下属各单位、各自然资源所,根据职 责权限,按照本领域需要,遵循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精神,对 管理相对人的不同信用等级实施 分类管理和认定。信用等级可
按A、B、C或优良、一般、失信等分类等级。
第六条申请人信用状况较好、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但书面承 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的,应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
第七条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适当提高抽查比
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行严管和惩戒。
第八条  对信用等级评为不良的管理相对人,实行下列惩戒措 施。
(一)依法加强行政性约束和惩戒:
1.引导管理相对人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遵从度。
2.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3.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
4.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 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5.对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 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
(二)加强市场性约束和惩戒:
1.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索引,及时公开披露相关信息,便于 市场识别失信行为,防范信用风险;
2.支持征信机构采集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 报告。
第九条 各股室、下属各单位、各自然资源所对一般失信行 为,应当采取口头信用提醒或书面信用提醒方式告知当事人;对 于严重失信行为,应当采取书面信用提醒或诚信约谈等方式告知 当事人。采取书面信用提醒方式的,应当将失信信息书面通知 当事人,提醒其纠正和规范相关行为。采取约谈方式的,对社 会法人,应当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 对自然人应当约谈其本人。约谈内容包括指出失信行为,宣传相 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督促其严格自律诚信守法。信用提 醒和诚信约谈应当登记,详细记载提醒和约谈的对象、时间、方 式及内容,并报送至办公室。办公室根据情况推送至县公共信用 信息共享服务平台。
第十条 进一步拓宽公众参与监督渠道和方式,鼓励社会 公众举报(法人、社会组织、自然人)严重失信行为,对举报人 信息严格保密。加大对失信主体的惩戒力度,及时予以曝光;鼓 励守 信行为,对信用良好的管理相对人给予优惠和鼓励政策。
第十一条  管理相对人对失信行为有异议的,后期经过认 定进行撤销,或进行信用修复的,局各股室、下属各单位、各自 然资源所提出意见,办公室根据意见,对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信息 进行修复。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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