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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尔山市法律援助工作公示

来源: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3-01-02 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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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的规定,阿尔山市法律援助中心将法律援助范围、对象、流程、形式等向社会公示:
一、申请法律援助的要求
1、申请人经济困难
2、申请事项属于法律援助范围
备注:申请人只有符合以上两个条件才能申请法律援助
二、法律援助对象及法律援助形式
1、法律援助对象
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
2、法律援助形式
(1)法律咨询;(2)代拟法律文书;(3)刑事辩护与代理;(4)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的诉讼代理及非诉讼代理;(5)值班律师法律帮助;(6)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代理;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形式。
三、法律援助范围
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情况
1、下列事项的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3)请求发给抚恤金;(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5)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6)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7)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8)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2、当事人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或者决定提出申诉或者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决定、裁定再审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3、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4、刑事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通知辩护情况
5、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下列人员之一,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1)未成年人;(2)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3)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4)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5)申请法律援助的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6)缺席审判案件的被告人;(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其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
6、强制医疗案件的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四、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内政发〔2023〕7号)的规定,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为城镇居民最低工资标准和农村牧区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下。目前阿尔山市城镇居民最低工资标准为1850元/月,内蒙古农村牧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641元。
五、法律援助有关经济困难的例外规定
1、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
(1)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
(2)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
(3)再审改判无罪请求国家赔偿;
(4)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2、法律援助申请人有材料证明属于下列人员之一的,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
(1)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
(2)社会救助、司法救助或者优抚对象;
(3)申请支付劳动报酬或者请求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进城务工人员;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人员。
六、法律援助申请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2、经济困难状况情况说明(符合条件的签署经济困难承诺书);
3、与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证据。
七、法律援助填写的材料

  授权委托书.docx

  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手续.docx

  法律援助谈话笔录(样表).doc

  受援人权利义务风险告知书.docx

  委托代理辩护协议(民事).docx

  委托代理辩护协议(刑事).docx

八、法律援助流程图

九、受援人须知
1、受援人无须向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的单位或个人支付任何费用;
2、受援人可依据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法律援助公函”向受诉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或仲裁费的申请;
3、案件办理过程中,因诉讼或仲裁需要,办理的各类司法鉴定及财产价格评估等事务应支付的费用,由受援人自行支付;
4、受援人有权向法律援助承办人员了解案件办理的进展情况;
5、有证据证明法律援助承办人员未适当履行职责、不能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受援人有权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更换承办人员;
6、受援人发现在法律援助案件的承办过程中,法律援助承办人员有不当行为的,应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反映,并有权向法律援助机构或司法行政机关检举法律援助承办人员疏于履行职责或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行为;
7、受援人应当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与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8、受援人以欺骗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有权终止法律援助;
9、参与诉讼或仲裁要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
(1)受援人诉讼主张的权益能否最终得到支持,取决于人民法院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等部门依法作出的裁判;
(2)受援人主张权益不当或主张的权益因缺乏必要的法律和事实依据,经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合理规劝后,仍坚持不肯变更主张的,承担其主张不能实现的风险;
(3)受援人不按时参加开庭审理活动的,作为原告的要承担被人民法院视为撤诉的后果;作为被告的要承担缺席审理甚至举证不能的后果;
(4)在涉及财产执行的案件中,被强制执行没有财产或没有足够财产可供执行的,将导致裁判文书所确定的权利无法实现或无法全部实现的风险。
10、人民法院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等部门制作的裁判文书送达受援人后,法律援助机构向受援人提供的法律服务即告结束。当事人如需继续提供法律援助,必须重新申请并经批准。
十、受援人承担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规定:第六十四条受援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已实施法律援助的费用,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十一、阿尔山市法律援助中心及律师事务所联系方式
阿尔山市法律援助中心:
地址:阿尔山市伊尔施街阿尔山市司法局一楼     电话:0482-7120148
内蒙古圣泉(阿尔山)律师事务所:
地址:阿尔山市温泉街道安居小区1号楼门市     电话:刘美玲律师13847937771张明峰律师15034878256
便 民 举 措

开辟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对低收入人群、农民工、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残疾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等特殊群体申请法律援助,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提供申请、审批、指派一站式服务;特别是对农民工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工伤保险待遇的,免于经济困难审查,直接受理。

完善“容缺受理”申请机制。对申请法律援助的群众,材料不齐全的推行法律援助申请“容缺受理”,实行先受理后补齐材料,加快审批速度、提高办事效率、为群众提供优质服务。

实行电话申请和上门办理服务模式相结合,实现法律援助申请“零跑动”。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和残疾人等特殊对象实行电话预约、上门服务,变“坐等群众来访”为主动上门服务,切实维护特殊人群的合法权益,实现服务群众“零距离”。

法律援助“全域通办”是指在兴安盟区域内法律援助事项受理、审查和指派环节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申请事项属于法律援助事项范围且符合条件的,由我盟范围内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的,申请人在全盟域内任一法律援助机构提交申请,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接待、受理、审查、指派,实现“盟域内一体化通办”。
全盟法律援助机构信息

1、兴安盟法律援助中心       电话:0482-8269025

地址:乌兰浩特市铁西北路盟委党政综合大楼西北侧兴安盟司法局一楼

2、乌兰浩特市法律援助中心   电话:0482-8212148

地址:兴安盟图书馆东门乌兰浩特市社会治理中心一楼

3、科右前旗法律援助中心     电话:0482-8399148

地址:索伦街与金界路交叉十字路口东北角科右前旗司法局一楼

4、科右中旗法律援助中心     电话:0482-4125148

地址:科右中旗巴彦呼舒大街科右中旗司法局一楼

5、扎赉特旗法律援助中心     电话:0482-6120148

地址:扎赉特旗妇幼保健院道西100米扎赉特旗司法局一楼

6、突泉县法律援助中心       电话:0482-5120148

地址:突泉县208国道道西突泉县人民法院前楼一楼东侧

7、阿尔山市法律援助中心    电话:0482-7120148

地址:阿尔山市伊尔施街阿尔山市司法局一楼

兴安盟“信易+法律援助”应用场景

  一、服务目标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持续扩大法律援助社会影响力和群众知晓度,保障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切实提升法律援助服务质量,真正实现“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目标,不断满足群众的法律援助服务需求,为诚信建设工程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实施范围

  实施“信易+法律援助”应用场景的单位主要为盟市、旗县(市)法律援助中心以及履行法律援助申请受理职责的法律援助工作站(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三、服务内容

  (一)提供形式多样的法律援助服务。法律援助机构对于符合法律援助申请条件和范围的守信人群(受援人),遵循有利于申请人的原则,可为其免费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刑事辩护与代理;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的诉讼代理及非诉讼代理;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代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形式。

  (二)明确法律援助经济困难告知承诺制适用情形。公民就以下事项申请法律援助,依法依规需要提交经济困难状况证明

  的,可以选择告知承诺制方式代替提交相关证明: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6.未成年人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

  7.农牧民工、残疾人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支付劳动报酬的;以下情形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1.列入法律援助失信人名单的申请人,再次申请法律援助的;

  2.列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失信主体名单的。

  (三)简化法律援助申请手续。为进一步便利和鼓励个人信用状况良好的法律援助申请人,法律援助机构对下列人员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

  1.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

  2.社会救助、司法救助或者优抚对象;

  3.申请支付劳动报酬或者请求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进城务工人员;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人员。

  四、服务方式

  法律援助机构充分利用内蒙古法律援助管理系统和兴安盟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收集和对比法律援助申请人的信用信息,依法依规地推进信用信息共享和应用。信用条件良好且符合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和条件的人群(受援人)将享受简化手续、优先办理、优先指派等便民服务措施,为守信个人节约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的时间成本。审核后且符合法律援助申请条件的普通援助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做到当日受理、当日审批、当日指派。

  五、核查方式

  法律援助机构在指导申请人填写《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诚信承诺书》时,应当告知申请人填写的《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诚信承诺书》将作为法律援助申请材料的一部分。法律援助机构有权根据工作需要,通过书面核查、网络核查、公示核查、实地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承诺内容进行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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