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成立《阿尔山旅游度假区生态环境保护组织机构》的通知
阿政办发〔2023〕25号
各镇街、各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阿尔山旅游度假区生态环境保护组织机构》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职能职责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阿尔山旅游度假区生态环境保护组织机构
2023年4月25日
附件
阿尔山旅游度假区生态环境保护组织机构
第一条 环境保护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基本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二)负责度假区内辖区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全盟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度假区内处理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监督落实全盟重点区域、流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度假区内减排目标落实。组织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确定大气、水等环境系统纳污能力,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控制指标,监督检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负责度假区内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定各类环境要素污染防治制度措施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五)指导协调和监督度假区内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定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度假区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度假区农村牧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六)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牵头负责核与辐射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和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七)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监督实施生态环境监测制度、标准和规范。组织实施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环境监察执法监测。组织对度假区内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组织建设管理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八)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实施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落实国家、自治区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协调开展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和能力建设。
(九)负责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协调落实中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实施方案,统筹调度中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验收销号等工作。
(十)完成阿尔山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条 成立环境保护领导小组
组 长:杨宝田 市委常委、政府副市长
副 组 长:付海军 兴安盟生态环境局阿尔山市
分局局长
李 亮 阿尔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主任
成 员:梁文龙 温泉街党工委书记
白 峰 市文化旅游体育局局长
王海军 市住建局局长
李宏伟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王爱军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李可心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
赵晓光 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王艳萍 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
胡 睿 市外事办主任
李 昆 市城管局局长
陈 磊 市消防大队大队长
张 瑞 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