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二、申报指南
(一)补贴对象:农机购置补贴对象为阿尔山市境内从事农牧业生产的个人和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含牧民生产经营组织,下同)包括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牧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的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自治区财政补贴资金仅限33个牧业旗县和21个半农半牧旗县的牧民和牧民生产经营组织。牧民和牧民生产经营组织界定以持有草场承包经营证件为依据。补贴对象不包括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财政供养人员,即国家公务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职工、事业单位职工(含聘用制职工)不在补贴对象之列。
(二)补助范围: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12大类27个小类69个品目(附件1),自治区财政补贴资金对牧区牧民购置畜牧业机械实行累加补贴和单独补贴,单独补贴机具为未列入中央财政资金补贴范围的自治区地方特色发展所需的畜牧业机械,按照不高于上年平均销售价格30%测算,实行定额补贴,专项鉴定产品补贴范围另行通知。在保障粮食、生猪、牛、羊等重要农畜产品生产所需机具的前提下,可在自治区补贴范围内确定本市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三)补贴标准: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我市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组织制定发布的全国补贴范围内各机具品目的主要分档参数为依据,并根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确定各档次的补贴额上限,高性能免耕播种机、水稻插(抛)秧机测算比例不超过35%,其余机具品目测算比例不超过30%,确定补贴额,且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具体补贴额见《内蒙古自治区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限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25万元。
(四)申请程序: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按照“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旗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方式实施。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购机行为完成后,购机者自主向当地农牧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签署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按相关规定申办补贴。
(五)申请材料:购机者本人携带购机发票、补贴机具基本信息单、身份证、户口本、惠农“一卡通”(银行卡),向户籍所属旗县(区)农牧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
三、咨询电话:0482-7122511
四、受理单位:阿尔山市农牧水利和科技局
五、办理时限:按照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相关政策执行
六、办理结果:上级下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落实完毕,补贴款全部拨付完毕。
七、监督渠道
电话:0482-7122511
地址:温泉街政法委楼203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