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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尔山市应急管理局

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10-31 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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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尔山市应急管理局是阿尔山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一、市应急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盟委和市委决策部署。负责全市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各镇街各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有关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组织编制全市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起草相关政策文件,监督实施有关规程和标准。

  (三)指导全市应急预案体系建设,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及盟级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组织编制市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相关预案演练,推动全市应急避难设施建设。

  (四)按照统一部署,牵头建立市应急管理信息系统,推动信息传输渠道的规划和布局工作,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发布灾情及应急救援情况。

  (五)组织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承担全市应对较大灾害指挥部工作,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上级和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六)按权限协调指挥全市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全市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衔接消防、森林草原防火队伍、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全市应急救援工作。统筹指导全市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按职责权限组织协调指导消防、森林和草原火灾扑救,抗洪抢险、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组织推动各镇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七)按权限协调指挥全市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

  (八)协调指导全市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负责全市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组织指导全市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

  (九)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上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中央、自治区、兴安盟和我市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十)依法行使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全市各有关部门和各镇街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

  (十一)按照分级原则、坚持以属地监管为主,依法重点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等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坚持以属地监管为主,负责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依法组织指导全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十三)制定全市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市商务经济信息化局等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

  (十四)负责全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市应急管理局应加强优化统筹市应急能力建设,构建统一领导、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全市应急能力体系,推动形成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中国特色应急管理体制。一是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情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提高应急管理水平和防灾减灾救援能力,防范化解重特大安全风险。二是坚持以人为本,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加强应急预案演练,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提升公众知识普及和自救互救技能,切实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三是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

  原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委托或法律授权市安全生产执法大队行政执法职能划至安全生产综合执法局,其他行政职能划至市应急管理局。

  (十七)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自然资源局、市农牧水利和科技局、市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在自然灾害防救方面的职责分工。

  (1)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全市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相关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指导协调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较大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市应对一般灾害指挥部工作,协助上级和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协调指导相关部门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市自然资源局、市农牧水利和科技局、市气象局、市林业和草原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发布灾情及应急救援情况。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按授权负责森林和草原火情监测预警和火险、火灾信息发布工作。

  (2)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规范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3)市农牧水利和科技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规范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河流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

  (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落实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以及农牧水利和科技局防汛抗旱的有关要求,执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指令。

  (5)市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规范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森林和草原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及森林草原火灾初期应急处置等工作。

  (6)根据实际情况,市自然资源局、市农牧水利和科技局、市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可以协商市应急管理局,以市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2.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全市救灾物资储备方面的职责分工。

  (1)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提出全市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组织编制全市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要求,会同市商务经济信息化局等部门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

  (2)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全市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要求、年度购置计划,负责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市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二、市应急管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文电、信息、保 密、档案、会务、党建、后勤等工作;负责部门预决算、财务、装 备和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等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财务、 干部人事、机构编制、队伍建设、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指导监督 协调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承担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新闻宣传、舆情 应对、文化建设等工作,开展公众知识普及工作;承担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应急管理股。依分工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应急值守、政务值班等工作,落实国家和自治区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发布全市预警和灾情信息,协调全市范围内的救援力量,并根据需  要向兴安盟应急管理局申请增援工作,衔接消防、森林草原防火队  伍、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全市安全生产类、  自然灾害类、综合防灾减灾工作信息接收、统计、上报工作。统筹   全市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组织编制全市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 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并负责各类应急预案衔接协调,组织指导监督全市应急预案演练工作,承担全市应对较大灾害指挥部的现场协调  保障工作,指导各地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落实上级应急救援队伍管理保障办法并组织实施。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组织协调全市地震应急救援工作,协调 指导地质灾害防治相关工作,组织全市较大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 导全市防灭火、防汛抗旱工作。承担上级及市委、市政府有关国际合作和救援的工作。承担市重大政策研究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行 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编制全市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 合防灾减灾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应急重点工程和避难设施建设。 承担全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技和信息化建设管理工作,健全 市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拟定有关科技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依法承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 究情况,组织开展全市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负责全市应急管理统计分析工作。

  (三)安全生产监管股。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按照 分级原则、坚持以属地监管为主,负责全市化工(含石油化工)、 医药、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监督检 查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法律法规和标准情 况,承担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危 险化学品登记工作,指导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非煤矿山(含地质勘探),石油(炼化、成品油管道除外)、 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矿商贸行  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基础工作包括:贯彻实施国家、自治区相 关行业安全生产规程、标准,指导监督相关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等)。依法依规指导协调和监督有专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 门开展各自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全市安 全生产大检查及专项督查、专项整治等工作。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三、三级单位情况

  (一)阿尔山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职责任务。

  1.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关于应急管理领域行政执法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定相关执法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

  2.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编制、执法队伍建设和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

  3.组织指导、统筹协调、监督检查全市应急管理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负责指导、协调、督促市直有关部门开展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相关工作;负责协调自治区、盟直属部门应急管理领域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应急管理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方面应急处置的指挥、调度工作。

  4.依法查处安全生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安全生产培训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行政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

  5.依法查处矿山安全、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行政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

  6.依法查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管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行政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

  7.依法查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行政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

  8.依法查处安全评估机构管理、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

  9.依法查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行政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

  10.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建立统一指挥、跨区域协作、部门配合、整体联动的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机制,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协调机制。

  11.完成市应急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阿尔山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设5个内设机构。

  (1)综合办公室。负责大队文电、信息、档案、保密、保卫、会务、提案议案办理等工作;承担综合性调研、政务公开、新闻宣传、舆情管理和新闻发布等工作;负责对外联系、公务接待、政府采购、办公用房、车辆和基建等后勤保障工作;负责编制、审核事业发展计划及基本建设计划;负责受理来信来访工作;财务、统计等工作;负责基础设施建设和装备、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及迎接上级部门考核等工作。

  (2)执法一中队。负责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负责查处上述企业安全生产领域为行政违法行为;按规定权限组织、协调、参与调查和处理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伤亡事故。

  (3)执法二中队。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负责查处上述企业安全生产领域行政违法行为;按规定权限组织、协调、参与调查和处理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安全生产伤亡事故。

  (4)执法三中队。负责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负责查处上述企业安全生产领域行政违法行为;按规定权限组织、协调、参与调查和处理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伤亡事故。

  (5)执法四中队。负责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冶金工贸行业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负责查处上述企业安全生产领域行政违法行为;按规定权限组织、协调、参与调查和处理冶金工贸行业安全生产伤亡事故。

  (三)阿尔山市应急综合保障服务中心

  职责任务

  1.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关于应急救援综合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配合执行阿尔山市行政区域内的防汛抗旱、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组织协调自然灾害及地震地质灾害的应急救援救助工作。

  2.2.配合制定防御洪水方案、抗旱预案;启动本级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配合制定扑火方案。

  3.及时掌握汛情、旱情、灾情信息,负责发布全市的汛情、旱情、灾情通告;协调指导森林草原火情监测、火险预测、预报和火灾调度、统计、信息上报、建档等有关事项。

  4.组织协调全市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协助上级和市委、市政府组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依法发布灾情及应急救援情况。

  5.组织开展全市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灾害救助、灾情核查上报、救灾捐赠工作,协调和分配中央、自治区、兴安盟和阿尔山市救灾款物并合理合法使用。

  6.完成市应急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四)阿尔山市应急综合保障服务中心,核定事业编制5名,核定股级领导职数1名。

  四、单位信息

  办公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阿尔山市温泉街阿尔山市应急管理局办公楼

  联系电话:0482-7124776

  办公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负  责  人:阿尔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赵晓光

  三级单位:

  阿尔山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办公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阿尔山市温泉街阿尔山市应急管理局办公楼

  联系电话:0482-7121160

  办公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负  责  人:阿尔山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队长  郭庆春

  阿尔山市应急综合保障服务中心

  办公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阿尔山市温泉街阿尔山市应急管理局办公楼

  联系电话:0482-7121152

  办公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负  责  人:阿尔山市应急管理综合保障服务中心主任  于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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