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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尔山市统计局关于统计领域联合惩戒实施制度

来源:市统计局 发布时间:2023-11-09 1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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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快推进统计领域信用建设,建立健全实行联合惩戒机制,促进广大企业依法独立真实报送统计资料,结合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总体要求

  加强统计诚信文化建设,建立健全统计信用制度,建立健全失信统计惩戒机制,建立健全统计失信企业公示系统,强化统计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教育,强化统计法律法规意识,强化对统计调查对象和统计从业人员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推动开展统计诚信承诺活动,积极营造“诚信统计光荣、虚假统计可耻”的良好社会氛围,为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和服务水平提供扎实的道德保障。

  二、实施对象

  联合惩戒对象:在依法开展的统计调查中,编制虚假统计数据、虚报(瞒报)统计数据数额较大或者虚报率(瞒报率)较高,经统计部门根据《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国家统计局公告2014年第3号)等有关法规规定,依法认定并提交至阿尔山市统计局网站公示的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以下简称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以下简称失信人员)。

  统计严重失信企业认定:

  1.编造虚假统计数据;

  2.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比例较高,违法数额较大;

  3.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情节严重;

  4.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5.有其他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三、实施措施

  (一)统计部门依据统计法对失信企业及失信人员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1.通过部门信息公开中统计局信息公开目录向社会公示失信企业和失信人员信息;

  2.将失信企业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再次发现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延长公示期限。

  (二)跨部门联合惩戒措施:市财政局、市发改局、市环保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委组织部等部门针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以下联合惩戒:

  1.依法依规限制取得政府性资金支持。(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民政局)

  2.依法限制参与建设工程招投标(市文化旅游体育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

  3.依法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市财政局)

  4.依法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市自然资源局)

  5.严格审慎审批新改扩改建项目的环评事项(兴安盟生态环境局阿尔山市分局)

  6.依法限制招录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市人社局)

  四、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

  1.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期限为1年。公示期间,企业认真整改到位并提出申请,经履行公示职责的统计机构核实后,可以从公示网站提前移除企业信息,但公示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公示期间,企业整改不到位被查实的,公示期限延长至2年。公示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统计违法行为、依法处理情况等。

  2.阿尔山统计局定期将统计领域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及其有关人员相关信息部门信息公开中统计局信息公开目录向社会公布。

  3.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本实施方案的内容,依法依规对失信企业和失信人员实施联合惩戒。

  附件:统计局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xlsx

  

  

  阿尔山市统计局

  2023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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