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根据《阿尔山市统计局联合惩戒落实制度》要求,加大对统计守信主体实施联合激励和统计上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力度,健全统计信用奖惩联动机制,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阿尔山市范围内的企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
第三条 统计失信黑名单,是指:(一)符合《阿尔山市统计局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制度(暂行)》中符合C、D级企业(二)因统计失信等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其他统计调查对象。
第四条 统计失信黑名单信息应当在部门信息公开中统计局信息公开目录进行公布。统计失信黑名单信息公示期限为1年。
第五条 在公示期间,被纳入失信黑名单对象,认真整改到位,经申请,由统计机构核实后,可以从公示网站提前移除失信黑名单信息,但公示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被纳入失信黑名单对象在公示期限内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经履行公示职责的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核实后,公示期限延长至2年。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统计机构在公示失信黑名单信息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条 本制度由阿尔山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阿尔山市统计局
2023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