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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尔山市统计局统计违纪违法案件通报制度(试行)

来源:市统计局 发布时间:2023-03-28 1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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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统计违纪违法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全面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进一步营造依法统计依法治统良好氛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统计局对于查实的统计违法行为应当依照统计法律法规规定进行通报,对于典型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案件以及其他重大统计违纪违法案件,应当予以公开曝光。

  第三条 对统计违纪违法案件进行通报、曝光,应坚持依法行政、客观真实、教育和警示相结合原则,保证案例发布的严肃性、准确性、时效性、权威性。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通报、 曝光下列统计违纪违法案件:

  (一)国家统计局、自治区统计局直接立案查处的、发生在阿尔山市区域内的重大统计违纪违法案件;

  (二)国家统计局、自治区统计局转交市统计局查处的重大统计违纪违法案件;

  (三)市统计局直接立案查处的重大、典型统计违纪违法案件;

  (四)市统计局立案查处的典型统计违纪违法案件;

  (五)其他需要通报、曝光的统计违纪违法案件。

  第五条 统计违纪违法案件通报内容一般包括通报对象、主要违法事实、查处结果、应该吸取的教训以及相应的整改要求等;统计违法案件曝光内容一般包括曝光对象、主要违法事实、查处结果等。

  第六条 对统计违纪违法案件进行通报、曝光,应区分违纪违法情节轻重和影响程度,分别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

  (一)在自治区统计局、市统计局通报;

  (二)在自治区、盟、市统计局通报;

  (三)报请市委、市政府在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及其部门范围内进行通报;

  (四)商请市纪委监委进行通报曝光;

  (五)向社会公开曝光;

  (六)在其他合适的范围内通报。

  第七条 通报、曝光统计违纪违法案件,一般采取发文通报、会议通报、政府统计机构官方网站和主流媒体曝光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 对统计违纪违法案件进行通报、曝光,应当在案件办理完结后进行。

  第九条 通报、曝光统计违纪违法案件,应严格按程序审批。一般由市统计局法规股综合分析研判,提出通报、曝光的具体意见,报市统计局主要负责人同意或报市统计局党支部会议审议后实施。对于特别重大、典型的统计违纪违法案件进行公开曝光的,应事先报告盟统计局、市委、市政府;或直接报请市委、市政府进行通报,或商请市纪委监委进行通报曝光。

  第十条 对统计违纪违法案件进行通报曝光,应严格依法依规,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

  第十一条 盟市区统计局应定期报送本地直接立案查处的典型统计违纪违法案件,由市统计局进行集中通报、曝光。

  第十二条 盟市区统计局自主立案查处的统计违纪违法案件,需要进行通报曝光的,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市统计局统计法规股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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