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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尔山市统计局统计数据质量核查与评估制度

来源:市统计局 发布时间:2023-03-22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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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切实履行统计监督职能,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可靠,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核评估方法

  1、将各种报表汇总上报数与各对应主管部门的上报的完成数量对比审核评估。

  2、将各种报表汇总数与该表种的同期数、季度数,上月数进行比较评估。

  3、将各种报表汇总上报数与有关部门掌握情况及要求结合进行审核评估。

  二、审核评估的要求

  1、规范统计口径、统计指标的计算方法和资料来源。要求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企业、单位及调查对象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统计口径和计算方法及原则;全市汇总数一定要来源于基层上报数,切实保证数据的真实性。

  2、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企业、单位及调查对象上报数据不得随意调整或有较大变动,发现增幅有大起大落情况时必须附加说明或附数据质量评估报告。

  3、强化各种报表数据的衔接。一是各种报表数据间的衔掉,对逻辑关系不合理的或数据间不相符的数据要及时纠正;二是上报统计报表中的有关重要指标与有关部门掌握情况衔接:三是对外发布的资料与各级上报的统计数据衔接。

  4、实行数据质量岗位责任制。各专业统计对上报数负责,做到从基层资料的搜集到统计数据的最后确定实行层层把关,各负其责。

  三、审核评估程序

  1、采取逐级审核评估的办法,市统计局按照各专业统计的审核要求对市以下各部门、辖区直报单位上报的数据库进行审核评估。

  2、市统计局根据审核评估办法,对不按审核要求或数据有问题的报表,拟提出修改意见,有关单位要依据修改意见重新修订审核调整上报。

  3、市统计局各专业按照盟市局相关科室印发的审核评估办法定期组织本专业统计数据评估,并向各级、各部门通报重要统计数据质量分析审核评估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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